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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
  • 索引号
    lxxyjglj/2025-00012
  • 发布机构
    泸西县应急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4-25
  • 时效性
    有效

解读《泸西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一、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

6.《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二、工作目标、要求

安全生产工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三管三必须”制度,推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必要措施,为泸西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安全保障。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计8章50条。

(一)总则

《规定》明确了目的、适用范围和工作机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立“排查—整改—验收—销号”全流程闭环机制。

(二)职责划分

《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安全风险管控和 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专题会议,明确各有 =关部门职责分工,督促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主体”责任;乡镇等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隐患排查

《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对照安全生产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单位安全隐患自检自查, 建立台账管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录入全国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系统和云南省风险隐患双控系统;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划分,制定年度检查计划,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治理,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 管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重点行业领域检查频次,对发现隐患实行“即查即改”或限期整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录入全国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系统; 由上级政府部门或县政府牵头围绕安全生产开展专项督察,形成专门的交办意见、批示指示或限期作出回应的问题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治理,乡镇要依法履行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并做好专项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属地乡镇举报。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各乡镇、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处理。不属于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属地、部门核实处理,并做好记录。

(四)隐患管理

《规定》明确了对查出的隐患,应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检查标准、排查时间、所在位置、所属类型、整改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 情况等内容。乡镇查出的问题隐患需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 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查出的问题隐患需通报 属地乡镇;专项督查出的问题隐患需通报属地乡镇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重大事故隐患应于发现后24小时内上报分管县级领导和县安委会办公室,并同步启动“整改—挂牌—督办”程序。县安委会办公室应当于每季度30日前,将全县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及整改推进情况,上报安委会主任、副主任。事故隐患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限期整改;涉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应当当场告知主要负责人隐患问题情况并提出处置建议,情况紧急的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督查,要按照立查立改原则,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待上级督查通报正式印发后,再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乡镇对本辖区查出的隐患问题、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排查交办的隐患问题、专家检查和专项督查交办的 隐患问题,分类实行清单制管理;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进行清单管理,并对专家检查和专项督查移交的隐患问题进行监督管理。

(五)隐患闭环

《规定》明确了隐患整改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隐患整改责任明确、措施到位、时限合理。实施隐患分级分类整改原则按照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属地乡镇对发现或收到举报的事故隐患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对无法立即消除的隐患,应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整改期间安全。属地乡镇要协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履行好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并做好专项记录。发现的事故隐患经核查后不属于本部门监管的,应当立即移送有监管权的部门处理,有举报人的应当将移送情况告知举报人,并记录备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接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范围 难以确定或者存在争议的,报县安委会办公室会商确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县人民政府指定确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列入重大风险管控责任清单,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提请人民政府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事故隐患整改涉及多个部门监管的,根据“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由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牵头部门负责,召集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辖区乡镇召开专题分析研判会,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 部门应当收集本行业的安全生产数据,分析风险因素,并在会商中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和整改时限,会后由牵头部门负责跟踪督促落实情况,并定期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汇报。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县人民政府组织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参与召开分析研判会商会,由县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乡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做好整改复核工作,确保隐患及时整改销号,对拒不整改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执法处罚。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依法处理。

(六)督导检查

《规定》明确了各乡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把安全生产列入党委(组)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推动事故隐患整改;各分管领导应当对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推动整改,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县安委会办公室应当每季度向县政府常务会汇报一次全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县安委会每半年向县委常委会汇报一次全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力的单位,首次通报批评,二次约谈主要负责人,三次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一票否决”。 县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事故隐患整改作为督查、 巡查的重要内容,压实各级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巡查结果将作为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列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七)法律责任

《规定》明确了对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附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来源:泸西县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施云祥 联系方式:0873—6620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