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1864
-
发布机构泸西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7-05-19
-
时效性有效
解读《泸西县2017年微型企业培育扶持实施办法》
2017年5月12日,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泸西县2017年微型企业培育扶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为激发民间创业热情,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工程2017年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28号)、《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云工信中小〔2014〕474号)等相关规定,为确保2017年我县“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扶持对象
《办法》所指扶持对象为2014年4月1日后新创办微型企业,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任一组织形式,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标准,并带动5人以上(含5人)人员就业。新创办的微型企业和通过“贷免扶补”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微型企业。
(二)扶持政策
《办法》有相关说明,微型企业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后,政府给予3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10—300万元的银行贷款支持。
(三)扶持条件和要求
《办法》规定,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无在办企业;创办的企业投资规模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并带动5人以上(含5人)人员就业;微型企业须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及以上(申报时须提供近3个月税收缴纳证明或减免税证明)方可申请直接补助。向阳、三塘两个贫困乡镇9个贫困村能带动贫困户脱贫的小微企业(精准扶贫),不受产业或者行业类别的限制(重点种植和养殖业),但必须是能带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企业,带动一般贫困户不得少于5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得少于2户。带动贫困户的相关证明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盖章和驻村扶贫工作队签字确认。县内其他30个贫困村委会组织创办的小微企业(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必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出据相关证明。
《办法》要求,申请时向具体承办单位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有贷款需求的一式三份):
1.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书;
2.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微型企业创业投资计划书;
4.投资资金证明(主要指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非人工费用经营性支出的有效票据凭证,其中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费用计算时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30%);
5.近3个月税收缴纳证明或减免税证明;
6.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书(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提供);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9.无公职人员承诺书;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申报程序
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通过“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扶持工作平台”提交创业补助申请。县级承办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商联、团县委、县妇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查验,审查材料每月向县民营办(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集中移送1次,由县民营办牵头组织会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县民营办每月汇总通过会审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支付有关规定办理,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县属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要求时限加快工作进度。
(五)组织领导
今年《办法》调整县“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领导小组和微型企业会审委员会。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民营办)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会审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承办部门负责人组成。会审委员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红河银监分局泸西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泸西县支行、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泸西县支行组成;会审委员会主任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人担任。
(六)监督管理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企业生产经营、劳动用工等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严厉查处微型企业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关于生效时间
本《办法》2017年5月12日起生效,执行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