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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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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泸西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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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泸政办发〔201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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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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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2017年微型企业培育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办、局:
《泸西县2017年微型企业培育扶持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泸西县2017年微型企业培育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民间创业热情,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工程2017年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28号)、《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云工信中小〔2014〕474号)等相关规定,为确保2017年我县“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被扶持的新创办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微型企业)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任一组织形式,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标准,并带动5人以上(含5人)人员就业。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2014年4月1日后新创办的微型企业,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后,政府给予3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10—300万元的银行贷款支持。新创办的微型企业和通过“贷免扶补”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微型企业的,均可享受“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政策。
第四条 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办发〔2015〕22号)规定,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及时为小微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按规定免收涉及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五条 鼓励小微企业入驻泸西县中小微企业产业园和花卉产业园,对拟入驻小微企业,放宽条件,简化办事程序,给予优先扶持。
第三章 扶持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二)无在办企业;
(三)创办的企业投资规模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并带动5人以上(含5人)人员就业;
(四)微型企业须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及以上(申报时须提供近3个月税收缴纳证明或减免税证明)方可申请直接补助。
第七条 享受扶持的范围、规定和要求
(一)重点扶持范围
1. 入驻泸西县中小微企业产业园和花卉产业园的小微企业。
2. 向阳、三塘两个贫困乡镇9个贫困村能带动贫困户脱贫的小微企业(精准扶贫);县内其他30个贫困村组组织创办的小微企业(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
3. 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农产品加工、食品加工、休闲运动产品加工、电子电器加工制造、建筑建材加工、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及其他加工制造)。
4. 电子商务类小微企业(工业产品销售、高原特色农产品销售、旅游服务产品销售、医疗保健产品销售、休闲运动产品销售、本地特色食品销售、其他产品销售服务)。
5. 创意设计类小微企业。
6. 科技创新类小微企业。
7. 软件开发类小微企业。
8. 信息技术咨询类小微企业。
9. 文化创意类小微企业。
10. 教育、文体、健身、培训服务类小微企业。
11. 中药材、花卉、苗木培育类小微企业。
12. 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服务类小微企业。
13. 金融、家政、家电修理服务类小微企业。
(二)重点扶持范围的规定和要求
1. 向阳、三塘两个贫困乡镇9个贫困村能带动贫困户脱贫的小微企业(精准扶贫),不受产业或者行业类别的限制(重点种植和养殖业),但必须是能带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企业,带动一般贫困户不得少于5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得少于2户。带动贫困户的相关证明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盖章和驻村扶贫工作队签字确认。县内其他30个贫困村委会组织创办的小微企业(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必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出据相关证明。
2. 申请扶持的电子商务类小微企业,必须同时提供如下证明及材料:(1)电商结算平台或金融机构出据的产品销往县外,且网上销售额达1万元以上的证明材料;(2)网上交易原始记录;(3)发货记录及商品清单;(4)纳税证明。
3. 以软件开发和创建网络销售平台为主并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小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在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备案、具有网络销售平台、具有网络销售设备、已经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交易金额超过2万元)四个条件。
(三)其他申请扶持的规定和要求
1. 申请扶持的县内小微企业,所提供的投资资金有效票据凭证必须为正规发票,不能提供正规发票的以税务部门出据的正规发票为准。
2. 从事各类商品批发与零售、餐饮服务的小微企业(连续三个月纳税总额累计达到3000元以上,可以申请扶持),投资资金有效票据凭证必须为正规发票,不能提供正规发票的以税务部门出据的正规发票为准。
3. 对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小微企业,是否应该给予扶持,由承办部门先受理,然后提交讨论决定。
第八条 符合以上规定的创业者,持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开立银行账户且使用自有资金超过7万元,即可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时向具体承办单位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有贷款需求的一式三份):
(一)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书;
(二)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微型企业创业投资计划书;
(四)投资资金证明(主要指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非人工费用经营性支出的有效票据凭证,其中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费用计算时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30%);
(五)近3个月税收缴纳证明或减免税证明;
(六)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书(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提供);
(七)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九)无公职人员承诺书;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通过“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扶持工作平台”提交创业补助申请。县级承办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查验,审查材料每月向县民营办(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集中移送1次,由县民营办牵头组织会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县民营办每月汇总通过会审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支付有关规定办理,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县属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要求时限加快工作进度。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调整县“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微型企业会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会审委员会)。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民营办)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会审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承办部门负责人组成。会审委员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红河银监分局泸西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泸西县支行、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泸西县支行组成;会审委员会主任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会审制度。领导小组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对“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会审委员会通过召开会审会,审查和确认申请扶持企业的资格、补助金额和贷款的有效性与合法性。
第十二条 职责和任务
(一)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完成上级分解、安排的目标任务,负责对申请企业的初审、初验和现场核查,负责对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进行监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商联、团县委、县妇联)
(二)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工作方案,下达工作目标,统计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及使用工作。(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三)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补助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并落实贷款相关工作。(县财政局)
(四)系统开展创业培训;推动“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与“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有机结合和具体承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组织做好有关审核工作;负责宣传动员、创业培训和具体承办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负责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合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为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落实贷款;积极为微型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帮助承贷银行协调争取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协调银监等监管部门,给予“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不良贷款适当容忍度。(红河银监分局泸西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泸西县支行)
(七)做好协调工作,负责宣传动员、创业培训和具体承办工作。(县工商联、团县委、县妇联)
(八)作为“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的承贷银行,负责贷款发放的组织实施、统计汇总等工作。(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泸西县支行)
(九)负责出具近3个月税收缴纳证明或减免税证明。(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第五章 扶持会审
第十三条 创业扶持审核按照部门自审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县民营办牵头,召集相关单位及会审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审查。会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1次。
会审程序与规定:
(一)承办部门介绍拟扶持企业情况后,会审委员会就相关情况进行讨论研究,最后会审委员会通过票决制决定扶持企业;
(二)必须有超过5家会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方可召开会审;
(三)每个会审委员会成员单位仅有一票权利;
(四)票决时,获得实际投票数半数以上为会审通过,否则为会审不通过。
第十四条 会审委员会审查通过的结果,由县民营办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进行反映和举报;县民营办接到反映和举报后,必须与承办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牵头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五条 参与微型企业培育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必须予以保密。
第六章 补助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通过会审的微型企业,在公示结束后,由县财政局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七条 微型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应按《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应当按审定的投资计划书确定用途使用。
第七章 贷款和担保支持
第十八条 2014年4月1日后注册符合扶持要求的微型企业,可向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泸西县支行2家承贷银行申请10-300万元的创业扶持贷款。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要简化操作流程,积极创新和开发适合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并为扶持对象提供相应的信贷服务和担保支持。
第二十条 10万元额度内的贷款,可按照规定享受“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等财政贴息政策。10-50万元额度创业扶持贷款,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免担保;50-300万元额度创业扶持贷款,可采取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公司担保等多种方式办理。10-50万元创业扶持贷款应作为承贷银行重点发放对象单独进行考核。创业扶持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14%,由省财政给予申贷微型企业不超过1年的基准利率贴息补助,基准利率上浮部分利息由申贷微型企业自行承担。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企业生产经营、劳动用工等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严厉查处微型企业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微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按规定追回补助资金。
(一)不按创业投资计划书使用补助资金的;
(二)虚报实际货币投资额的;
(三)投资凭证票据虚假的;
(四)出租、出借扶持资格的;
(五)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扶持资格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将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记入市场主体诚信系统,并纳入全国企业信用公示平台公示。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领取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的微型企业2年内申请注销的,注销前应向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书面报告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扶持资金审核、管理、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家公职人员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微型企业,均指享受扶持政策的微型企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