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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1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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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泸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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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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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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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解读《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
2017年10月12日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泸政办发[2017]167号),为切实做好工作,现就《通知》出台的背景、目标、任务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2017]10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员100%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社办〔2017〕58号)、《红河州民政局 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红河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红民社救〔2017〕8号)文件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方案。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2月28日止,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参保率达96%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参保率必须达100%。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参保范围
我县辖区内除城镇职工以外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政府机关干部职工非从业家属子女、在校就读学生、在园儿童、婴幼儿、新生儿、宗教人员、长期在我县经商或务工人员及子女(除参加职工医保外)、流动人员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筹集工作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各乡镇按户籍所在地负责收缴。
(二)财政补助标准保障到位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要求,统一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每人每年180元(包括大病补充保险缴费)。城乡居民医保资金由各级财政人均补助450元(中央财政补助324元、省级财政补助94.50元、州级财政补助18.90元、县级财政补助12.60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待遇。
(三)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部门的政策,对下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所缴纳费用,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资助代缴。一是农村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低保对象(持证)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持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除已经由民政部门按政策全额资助外,其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二是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两个女孩且采取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应由个人缴纳的参保费由计生部门全额资助。三是村委会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县财政统一资助。村委会干部离任(或落选)后,由本人缴纳,财政不再资助。鼓励集体、单位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困难城乡居民个人缴费给予资助。以上资助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不得重复享受,缴费时暂由参保人全额垫缴,资助资金由相关部门后期直接兑现到资助人账户。
四、保障措施
(一)保障筹资工作经费。县财政局要根据《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集工作经费核拨办法的通知》(泸政办发〔2015〕72号)精神,向阳、三塘、永宁乡按1.4元/人的标准,中枢、金马、白水、旧城、午街铺镇按1.2元/人的标准,及时从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工作经费中核拨筹集工作经费,确保乡镇筹集工作进展顺利。
(二)保障门诊、住院报销政策。一是门诊报销比例:在村卫生室门诊报销比例60%,乡镇卫生院55%, 县级医疗机构20%,年度门诊封顶线为600元。二是住院报销比例: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比例90%,县级80%,转院到省州级60%,年度住院封顶线为15万元。
(三)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倾斜政策。一是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先诊疗后付费,不得提前预交医药费,出院时作一次性结算;二是基层医疗机构门诊一般诊疗费由医保基金支付,其余药品费按比例报销;三是在乡镇住院(卫生院和乡镇民营医院),免去起付费(100元),并提高5%的比例(达95%)报销;四是通过乡镇卫生院住院,因病情危重通过“双向转诊”到县级公立医院住院,免去在乡镇住院起付费100元,并提高5%比例(达85%)报销;五是直接到县级医疗机构(公立、股份、民营)住院的,在原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比例(达85%)报销;六是大病补充保险起付费从8000元降到5000元,封顶线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七是住院补偿加大病报销后,自费部分还超过30%的,进行二次补助。
(四)保障大病补充保险报销政策。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规报销后年度自费累计超过8000元的,进入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赔付,医疗费用越高赔付比例越高。城乡居民大病赔付比例为:城乡居民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在8000元以上至2万元(含2万元)赔付60%;2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赔付70%;3万元以上赔付80%。年度累计赔付封顶线20万元。适当降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由8000元降低至5000元,年度累计赔付封顶线提高到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