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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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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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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泸政办发〔2017〕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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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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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办、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2017〕10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17〕36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员100%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社办〔2017〕58号)、《红河州民政局 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红河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红民社救〔20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筹资范围
我县辖区内除城镇职工以外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政府机关干部职工非从业家属子女、在校就读学生、在园儿童、婴幼儿、新生儿、宗教人员、除参加职工医保之外长期在我县经商或务工的人员及子女、流动人员、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筹集工作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居民新农合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各乡镇按户籍所在地负责收缴。(具体任务指标见附件)
二、筹资及财政补助标准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要求,统一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180元(包括大病补充保险缴费)。城乡居民医保资金由各级财政人均补助450元(中央财政补助324元、省级财政补助94.5元、州级财政补助18.9元、县级财政补助12.6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待遇。
三、有关资助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部门政策,对下列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县属相关部门适当资助代缴。
(一)农村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低保对象(持证)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持证),除已经由民政部门按政策全额资助之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县财政全额资助。
(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及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两个女孩且采取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由卫计部门全额资助。
(三)村委会干部由县财政统一资助。村委会干部离任(或落选)后,由本人缴纳,财政不再资助。鼓励集体、单位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困难城乡居民个人缴费给予资助。
以上资助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不得重复享受,缴费时暂由参保个人全额垫缴,资助资金由县属有关部门后期直接兑现到受资助人账户。
四、保障待遇
(一)门诊、住院报销政策
1. 门诊报销比例:村卫生室门诊报销比例60%,乡镇卫生院55%,县级医疗机构20%,年度门诊封顶线为600元。
2. 住院报销比例: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比例90%,县级医疗机构80%,转院到省、州级医疗机构60%,年度住院封顶线为15万元。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优惠待遇
1. 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先诊疗后付费,不得提前预交医药费,出院时一次性结算。
2. 基层医疗机构门诊一般诊疗费由医保基金支付,其余药品费按比例报销。
3. 在乡镇住院(卫生院和乡镇民营医院)的,免去起付费(100元),并按提高5个百分点的比例(即95%)报销。
4. 在乡镇卫生院住院,但因病情危重通过“双向转诊”到县级公立医院住院的,免去在乡镇住院起付费(100元),并按提高5个百分点的比例(即85%)报销。
5. 直接到县级医疗机构(公立、股份、民营)住院的,按提高5个百分点的比例(即85%)报销。
6. 大病补充保险起付费从8000元降至5000元,封顶线从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
7. 住院补偿加大病报销后,自费部分还超过30%的,进行二次补助。
(三)大病补充保险报销政策
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规报销后年度自费累计超过8000元的,进入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赔付,医疗费用越高赔付比例越高。城乡居民大病赔付比例为:城乡居民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在8000元(不含)以上至2万元赔付60%,2万元(不含)以上至3万元赔付70%,3万元(不含)以上赔付80%,年度累计赔付封顶20万元。适当降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由8000元降至5000元,即5000元(不含)以上至2万元赔付60%;年度累计赔付封顶线提高至30万元。
五、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7年10月1日—15日)。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宣传发动工作,加大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动员力度,通过召开群众会议和利用宣传标语、板报、宣传栏、广播、电视媒体及发放宣传材料(确保每户一份)等方式,让农民自觉、自愿并积极主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费用收缴阶段(2017年10月16日—11月30日)。由于筹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乡镇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确保及时收缴参保费用,收缴时必须开具《社会保险收费收据》,并在票据上注明参保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外出务工人员或孤寡老人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缴费的,可延长至2018年2月28日止(此类人员由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收缴)。
(三)信息录入阶段(2017年12月1日—20日)。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收缴工作人员的培训,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信息录入工作,确保参保人员信息、参保资金、医保卡(证)“相互吻合”,杜绝“错、漏、重”等现象。
(四)审证、发证阶段(2017年12月21日—31日)。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务必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城乡居民医保卡、证》发放到参保居民手中(注:无身份证号码的只能发放《城乡居民就医证》),杜绝漏证、错证或未领到证等现象。
(五)汇总上报阶段(2018年1月1日—3月10日)。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按时将各自经办的参保信息录入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系统后汇总上报县医保中心,由县医保中心对上报的参保人员、参保资金和录入参保信息进行核准后,通知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收缴的参保费分别存入县财政专户。县医保中心再将我县城乡居民人口证明(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及缴费进账单汇总上报省、州医保中心,最终确定我县参保人数和参保率(考核指标)。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筹资工作责任,特别要关注农村孤寡老人、留守儿童、重症精神病人、残疾人的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保率达100%。坚决杜绝同一人同时跨险种(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或跨乡镇重复参保;统计部门负责准确统计各乡镇的城乡居民人口,确保参保人数准确;财政部门负责筹措筹资工作,并免费提供《社会保险收费收据》;民政、卫计部门负责做好资助对象的核定及补助工作,并将资助资金直接由各部门划拨到个人账户;文体广电部门、泸西报社负责做好政策及典型实例报道;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参保信息、参保基金管理和汇总上报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的监督管理及基金支付进行审计监督。
(二)规范缴费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各乡镇要加强筹集资金安全管理,所收参保费及时存入乡镇财政专户,不得滞留,确保参保资金按时入库。从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每月15日、30日向县医保中心报告筹集进度,并于2017年3月20日前将参保费存入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用账户,不得拖延。届时,将对各乡镇筹集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对筹集工作措施不力、进度迟缓的乡镇予以通报。
(三)突出工作重点,确保任务完成。县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在上级补助资金和筹集资金增加的同时,要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科学合理制定与之相适应的保障待遇,有效降低参保患者医药费用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状况。要认真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报销优惠政策,在巩固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果的基础上,确保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参保率达96%以上。
附件:泸西县2018年各乡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任务统计表(详见附件下载)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1日
附件【泸西县2018年各乡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任务统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