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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3-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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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泸西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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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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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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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解读《关于废止、保留和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
《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保留和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泸政规〔2023〕1号,以下简称《决定》)已印发,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依据说明
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州政府系统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县人民政府立即统筹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目前,该项工作已完成,并于2023年6月8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6月9日印发《决定》。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2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分别是《泸西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泸西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废止理由为:上位文件已变更。
(二)保留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32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29个是在《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保留和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泸政规〔2020〕1号)的基础上,继续保留;《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泸政办规〔2020〕1号)、《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泸西黄草洲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泸政规〔2021〕1号)和《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泸政办规〔2023〕1号)为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2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1个是在《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保留和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泸政规〔2020〕1号)的基础上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为变更收费标准。《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西县城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泸政规〔2021〕2号)为2021年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本次修改将文件中“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修改为“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修改为“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删除标题中的“(试行)”。34个保留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生效时间的全部变更。
(四)其他问题
《决定》还明确了施行时间。
三、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2023年,泸西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起草《决定》(送审稿),并征求涉及部门修改建议,随后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211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合法性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红政办函〔2019〕28号)要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律顾问与规范性文件科对《决定(送审稿)》制定主体、依据、权限、内容、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经审查合法后,《决定(送审稿)》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最终形成《决定》(定稿)。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决定》的公布日期是2023年6月9日,施行日期是2023年7月9日。因本次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在上次清理的基础上进行的,《决定》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都有存在的必要性,因此有效期均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