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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4-0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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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泸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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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泸政办发〔202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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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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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
《泸西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泸西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和省、州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坚持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实行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为减轻房地产企业资金压力,对新供应的房地产开发用地项目,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受让人在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出让价款50%的前提下,剩余价款可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缴清。企业申请分期缴纳的,需出具承诺书,分期缴纳部分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及房地产企业承诺书,有关部门可容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的规划、施工等其他审批手续,未缴纳清土地出让金,禁止办理不动产权证及发放预售许可证。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收费标准的90%缴纳;申请分期缴纳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按收费标准缴纳50%,竣工验收前缴纳50%。
三、优化商品房分期验收。对建设体量大、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分期数量、用地规模可不作限制。分期实施方案须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审后按程序和权限提请县规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对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未分期或分期不明确的项目,建设单位可重新向县自然资源局申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分期实施方案。经县规委会同意,在满足分期投入使用功能,确保质量安全、环境安全,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前提下,可以结合项目实际分期分批申办规划核实及房地产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科学优化户型。对于在建和已建的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和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经公示取得三分之二以上购房户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批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优化套型结构,鼓励优化大改小、小改大,满足合理的住房需求。
五、放宽容积率计入的标准。新供应和已供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住或商住混合用地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配建的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社区用房、社区文化活动室、社区体育活动室、老年服务站、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生活垃圾收集点与垃圾处理设施用房、公共卫生间、地上配电室可不计入容积率。
六、提升建筑品质。鼓励各企业开发建设绿色建筑,在充分保障景观视廊通透性的基础上,不限制建筑面宽。新规划建设项目,允许阳台悬挑深度≦4米,空间高度不低于两个住宅自然层高度(不低于5.6米),阳台绿化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40%,不得用建(构)筑物进行封闭。
七、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实行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政策,缴存职工发生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自建住房在两个年度内,可以先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符合红河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还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后还需要贷款的,个人账户余额需要留足贷款金额的1/20,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相加不超过总房价)。直系亲属互助互用住房公积金政策,符合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缴存职工,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可互助互用,同一套住房互助互用时,住房公积金提取加贷款总额不超过总房价。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与单位缴存职工享受相同贷款政策。
八、落实换购新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红河州行政区划范围内,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九、落实二手房转让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积极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简化抵押二手房交易程序,符合相关条件的已抵押二手房可在未解除原抵押状态下交易过户,节约交易双方资金和时间成本。
十一、强化公共服务保障。根据人口居住分布与城市功能布局,同步规划建设学校、社区卫生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鼓励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标准化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和社区卫生服务,将新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交由教育和卫生部门管理。优化片区划分,就近入学,就近就医。
十二、优化户籍迁入。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由开发企业为小区申请开户后,购房人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款发票等证明材料,即可办理购房落户。
十三、鼓励团购优惠买房。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团购模式销售“五证”齐全且合法在售的新建商品住房,对一次性团购5套以上(含5套)的商品房备案价格下浮比例为20%以内。
本文件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止。执行期间如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文件由泸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泸西县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泸西县税务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泸西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