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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3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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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泸西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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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泸政办发〔201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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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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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泸西县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9日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
泸西县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泸西县实际,特制定《泸西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泸西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经营活动。
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泸西县网约车经营权期限为8年,经营权无偿使用,不得变更经营主体。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届满后应重新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经营权延期申请。
第四条 泸西县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有序发展。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必要时可对网约车数量进行临时管控。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泸西县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发改、工信、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者
第六条 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在泸西县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在泸西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在泸西县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资信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在泸西县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分别全权承担所属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泸西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人员信息。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
1. 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
2. 驾驶员管理制度。
3. 网约车调度规则。
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
5. 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
6. 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
7. 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
8. 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泸西县网约车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经营区域为泸西县行政区域范围,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申请人提供线上能力认定结果的基础上,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中有关线下服务能力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出具《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填报《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申请表》,并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对终止经营的,应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未取得重新许可的,应当终止经营;对不能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由原许可机关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三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籍为泸西县,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运营安全等相关标准要求。
(三)安装具有录音、摄像、痕迹回放、存储、卫星定位等功能的行车记录设备及应急报警装置。
(四)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价税合计价格在10万元(不含购置税)以上。
(五)车辆登记注册日期不超过2年。
(六)未喷涂与巡游出租汽车相似的标志、标识,未安装顶灯装置。
(七)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名下无其他登记的巡游车和网约车,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十四条 办理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应当在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网约车预受理证明后,由车辆所有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或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安装符合条件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机器入网证明材料。
(四)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相应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经提交以上证明或凭证,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网约车需要变更车辆登记所有人或者车辆使用性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凭注销证明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将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所属车辆,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填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申请登记表》;对符合条件的车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六条 在泸西县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泸西县户籍或在泸西县取得有效居住证。
(二)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龄。
(三)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三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六)无暴力犯罪记录。
(七)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八)自申请考试之日前3年内没有被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九)未在《云南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的“黑名单”列管期限内。
第十七条 泸西县网络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每辆网络预约汽车只能申请办理一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变更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营运的,由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重新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原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同时收回原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缴回原发证机关。
对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由所属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填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注册,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报备的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
变更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服务的,由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重新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原网约车平台公司同时做好变更登记管理。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和乘运服务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机制,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车型、颜色、使用年限等信息。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运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并同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备。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六)网约车应当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站点候客(执行应急疏运任务指令时除外)。
(七)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购买的承运人责任保险须不低于50万元/座,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八)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九)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十)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一)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确保网约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卫星定位数据格式和传输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须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业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维护营运秩序,随车携带相关证照,并接受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保持车容整洁,礼貌待客,文明行车,载客时不得有危及安全行车的行为。
(三)发现乘客遗失在车辆内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及时联系归还乘客,或者移交网约车平台公司处理。
(四)不得疲劳和带病驾驶。
(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的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泸西县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予以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属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有效期由2017年6月8日至2019年6月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