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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泸政办发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936
  • 发布机构
    泸西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泸政办发〔2017〕49号
  • 发布日期
    2017-04-20
  • 时效性
    有效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办、局:

  《泸西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泸西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金融支持脱贫攻坚政策,实现扶贫小额信贷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对接,有效管好用好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依据《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银发〔2016〕84号)、《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法〔2014〕78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3〕25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小额信贷(以下简称小额信贷)为“5万元(含)以下,期限3年(含)以内,免抵押、免担保,财政贴息”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 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财政局、县扶贫办、承贷金融机构共同组织管理、研究安排、监督指导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各乡镇会同承贷金融机构做好小额信贷的调查、审查、审批、发放,以及资料收集、贷后管理和贷款回收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四条 小额信贷的扶持对象为有贷款意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承贷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五条 小额信贷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采取多种形式发展产业,增加收入。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六条 小额信贷扶贫贷款额度为5万元(含)以内,由乡镇会同承贷金融机构根据申贷贫困户生产经营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第七条 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实行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放贷基准利率据实贴息。财政贴息采取直接补助贴息到承贷金融机构。

  第八条 小额信贷扶贫贷款期限为3年(含)以内,由乡(镇)、村委会、驻村扶贫工作队会同承贷金融机构根据申贷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需求、生产经营周期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第四章 贷款贴息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九条 小额信贷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从上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或由县级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解决,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和县级财政报账制,确保贴息资金按时兑付。

  第十条 实行按季据实贴息,由承贷金融机构按季(每季末月底前)填报贷款贴息相关资料,经乡(镇)审核后,报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审批兑付贴息资金。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根据其产业发展计划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泸西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申请审批表》后,报送村委会、驻村扶贫工作队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贷款调查审核。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对贫困户提出的小额信贷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贷前调查和初审。重点调查贷款申请是否符合贷款的范围条件、贷款是否用于发展产业、偿还能力等。调查初审后将情况及意见整理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贷贫困户按照程序提交承贷金融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 贷款审批发放。承贷金融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贷后监督检查。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发放到户后,乡(镇)、村委会、驻村扶贫工作队、承贷金融机构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获得贷款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回访、检查或跟踪落实,确保资金使用发挥效益。

  

第六章 贷款回收

  第十五条 承贷金融机构会同乡(镇)对到期贷款提前1至2个月通知贷款户,做好还贷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在承贷金融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建立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评级档案,对骗取扶贫贷款、故意拖欠不还等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今后贷款资格,依法追缴贷款。

  

第七章 风险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小额信贷风险基金制度,按照年度承贷金融机构发放小额信贷计划规模,安排相应比例的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启动、管理、使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 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承贷金融机构共同组织管理、研究安排、监督指导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县扶贫办负责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年度计划、方案制定,审核确认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真实性,做好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小额信贷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管,风险基金账户管理,风险代偿资金的拨付及管理等工作;承贷金融机构负责贷款资金筹集、贷款审批、发放和回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贷款风险管理,简化贷款手续,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九条 乡(镇)成立扶贫信贷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扶贫办、财政所、小额信贷工作站、农经站、农科站、林业站、兽医站等为成员,负责制定年度计划及工作方案,组织落实本乡(镇)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工作任务;乡(镇)小额信贷工作站负责具体业务和日常事务,培训指导好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和承贷金融机构要扎实开展金融扶贫服务和政策宣传,向社会公示公告获贷贫困户名单、贴息资金使用等情况,公布举报电话,接收社会公众监督。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会同承贷金融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贷款对象是否精准、用途是否合规、资金使用是否发挥效益、公示公告是否落实等。

  第二十二条 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到期后,贷款贫困户应积极主动偿还贷款本息。逾期不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户,由承贷金融机构会同乡(镇)依法进行追缴。

  第二十三条 乡(镇)、村委会、驻村工作队要认真审核把关,防止出现冒贷、转贷、虚报情况骗取贷款等行为,对干部及工作人员参与弄虚作假骗取小额信贷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出现的问题,对虚列、虚报、冒领、套取、挪用、截留贫困户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和承贷金融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