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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泸政办发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936
  • 发布机构
    泸西县国土资源局
  • 文号
    泸政办发〔2017〕196号
  • 发布日期
    2017-12-04
  • 时效性
    有效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办、局:

  《泸西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6日    

  泸西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林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文件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20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红政办发〔2017〕67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基本前提。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的必然趋势,也是提高不动产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不动产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试点确权登记,全面查清每一宗土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并在各村进行确权登记信息公示,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登记规范。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登记发证,为下一步工作开展总结经验和方法,逐步完成全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试点村庄及技术服务单位选定

  由县国土资源局与乡镇协商,选定一个村(可选择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作为试点,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泸西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技术服务单位,按照招投标方式予以确定。

  (二)开展权属调查及产权测绘入库

  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认定,由试点村庄相关乡镇干部、村组干部及有关工作人员配合作业队入村入户进行实地调查、收集、测绘,确定每一户、每一宗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材料情况、四至界线、面积、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建筑结构、建成年份等要素,并测绘房屋空间位置,实地丈量房屋边长,计算房屋面积。由宗地相邻权利人相互指界,填写《权籍调查表》,签字确定产权权属界线。在调查过程中,对有争议的土地或房屋,只调查不确权。待争议调解、处理后,再确权、登记、发证。

  1. 对已取得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地上建筑物《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原产权证确定的权利状况,进行不动产空间数据坐标补测,资料整理入库后,经产权人申请,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

  2. 对已取得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以该《集体土地使用证》作为权属来源依据,确定土地使用权范围、界线及产权人;对该土地使用权界线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实地测量;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入库标准获取不动产空间数据坐标、产权面积、房屋结构、用途、权利人状况等信息,并予以入库,颁发《不动产权证》。

  3. 对持有农村宅基地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手续即《建设用地批准书》,尚未确权登记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以《建设用地批准书》为权属依据,由使用权人实地指界,四邻签字确认后,对该土地使用权界线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实地测量;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入库标准获取不动产空间数据坐标、产权面积、房屋结构、用途、权利人状况等信息,并予以入库,颁发《不动产权证》。

  4. 对无审批手续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权属审核”有关规定执行。

  (三)权属审核

  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1. 严格规范确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村农民集体成员。非本村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易地扶贫搬迁等集中迁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本村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及房屋的本村农民集体成员、非本村农民集体成员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并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已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未变化,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通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2. 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和房屋进行确权登记发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我县规定标准的,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照我县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村委会办公室、学校、公房、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对无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后,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通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经乡镇国土资源所和集镇管理所认定,报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最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4. 农村违法宅基地及房屋、违法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的处理。违法宅基地及房屋、违法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及房屋、违法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后,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在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的基础上进行登记发证。

  (四)登记发证

  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经审核无误后,由登记人员认真填写不动产登记簿,并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不动产权证》。

  四、工作步骤

  为确保我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全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和部署阶段(2017年6月30日前)。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涉及面广,需要广大农民群众的配合与支持,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成立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实施步骤、推进措施、经费来源。县国土资源局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落实作业队伍,搜集整理正射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工作底图。

  (二)试点工作阶段(2017年7月1日—11月30日)。确定一个试点村,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集中调查。在试点过程中,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完善各项措施,为全面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良好的基础和参考。

  (三)确权和登记发证阶段(2017年1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分阶段、分步骤全面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资料整理归档阶段(2021年1月1日—2021年5月底)。对权籍调查和登记发证中形成的各种资料、表格,建立台账,分类进行归档整理、信息入库,形成文字和电子档案,确保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资料全面、完整、规范。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各乡镇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工作,全力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成立以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泸西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我县农村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明确职责,强化配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以村小组为单位将已发《房屋所有权证》统计表及相对应身份证号码提供给各乡镇,避免重复登记发证。

  (四)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把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关口。登记材料要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违法占用的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处罚后方可上报审批。要稳妥处理好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发生变化的宗地要依法予以变更。无权属来源甚至违法占地未经依法处理的,一律不得办理登记。要加强对确权登记和发证资料的管理,做到资料齐全、完整、规范。

  (五)落实经费,保障有力。泸西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所需工作经费按照2013年、2014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政策规定,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