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果:A类
卓清芳委员:
您在泸西县第九届委员会第一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民营医院门诊补偿标准的建议》(第70号提案)已转交我们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红人社发【2016】405号)文件的规定,门诊和住院报销待遇为:
一、门诊医疗待遇。普通门诊(含门急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所在地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就医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由医保基金支付60%;在乡镇卫生院(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由医保基金支付55%;在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普通门诊由医保基金支付20%。在县市中医院、乡镇、社区、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使用中药的医保基金支付再分别提高5%。一般诊疗费按原文件执行。年度个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
二、住院医疗待遇。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城乡居民在乡级(一级和不上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元,支付比例90%;县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400元,支付比例80%,县市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再提高5%;州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800元,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并办理相关转诊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支付比例60%,不符合和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50%;在省级和省外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200元,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并办理相关转诊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50%,不符合和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40%。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次住院均按起付标准执行,不累计计算。
按规定民营医院不开展门诊减免服务,结合我县实际,红河州医保中心将我县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民营医院门诊报销比例为定为20%,城区民营医院住院起付线从400元调整为200元,报销比例为80%(与县级公立、股份制医院一样),乡镇民营医院住院起付线从400元调整为100元,报销比例为90%(与乡镇卫生院一样)。保证参保患者在县域内不受医疗机构限制,可享受医保待遇。
感谢您对我县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李连清
联系电话:6625977
泸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