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1237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泸西县卫生健康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7-06
信息名称
中共泸西县委 泸西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泸西县委  泸西县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

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县属各直属事业单位: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泸西县委

泸西县人民政府

                            2023 6 6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

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推动我县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全县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云发〔202228号)、《中共红河州委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红发〔20235号)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人口出生下降趋势缓解,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0/10万、4‰6‰以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常住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达到4.5个以上,每千常住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性托位达到2.7个以上;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人口数量、素质、结构逐步优化。

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生育水平更加适度,服务管理机制运转更加高效,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重点措施

(一)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1.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贯彻《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大力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取消社会抚养费、再生育审批及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信用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2.健全完善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扩大托幼养老服务供给。在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支持社区居家抚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家庭照护能力。落实生育登记制度,积极开展网上生育登记,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实施新生儿入户省内通办。(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3.加强人口发展规划研究和人口监测体系建设。强化人口中长期发展研究,不断优化全县人口空间布局。落实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和人口预测预警制度,健全完善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和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按照政策法规要求,依托大数据平台,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统计等多部门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统计局、县医疗保障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二)构建多方位生育支持体系

4.落实生育休假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符合规定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累计10天的育儿假。有两个以上不满3周岁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建立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执行,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将落实产假、陪产假、育儿假以及相关待遇,纳入全县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内容,积极引导企业贯彻落实《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加强执法检查力度,确保企业女职工生育待遇得到保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各乡镇党委、政府)

5.落实生育补贴政策。建立生育奖励制度,县级按省州规定配套资金,对202311日至20251231日新出生,同时户口登记在泸西县的二孩、三孩分别发放2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生育补贴,并按年度发放800元育儿补助;对新出生并户口登记在泸西县的婴幼儿购买意外伤害险给予每人每年50元参保补贴。持续落实国家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税务局、县计生协,各乡镇党委、政府)

6.加强教育资源支持。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足额依标配建幼儿园,建立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机制。逐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扩大城镇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实施义务教育公办强校计划,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全面施行义务教育学校“5+2”延时服务,并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对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家庭的子女,根据入学子女实际情况和家庭意愿,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安排入园(学)。改进校内教学质量和教育评价,加强对学校延时服务、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费用等情况的督导,全面推进双减取得实效。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举办托幼一体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扩大普惠托位供给。(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7.加强住房保障支持。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中,建设一定数量超过70平方米的住房,向符合条件的三孩家庭配租。结合县域实际尽可能给予三孩家庭建购房补助。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二孩以上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部门对购买首套自住房的二孩以上家庭,尽可能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降低首付比例等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泸西管理部,各乡镇党委、政府)

8.加强医保政策支持。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将符合政策的产前检查和产前诊断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将分娩镇痛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推动医保经办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简化生育津贴申领程序。同步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医保实行定额支付。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按规定执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女性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住院分娩医疗费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按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三)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9.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持续落实妊娠风险防范、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坚持高危妊娠周报告、月通报制度。落实县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职责,强化分片包干协同救治。巩固提升县妇幼保健院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创建成果。支持县妇幼保健院加挂妇女儿童医院牌子,向专科化方向发展,以临床保健服务能力提升带动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升。支持县妇幼保健院充分发挥妇幼保健机构职能作用,开展妇幼健康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服务与管理,通过改扩建或新建等方式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医育结合,提升托育服务能力。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推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与结婚登记一站式服务,规范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完善筛查、诊断、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机制。(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残联、县委编办,各乡镇党委、政府)

10.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质量。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规范落实0—6岁儿童健康管理,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儿童保健门诊、预防接种门诊标准化建设,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推广儿童疾病防治适宜技术,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加强县、乡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建设,规范推动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落实托育机构各项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制度,加强健康指导,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11.优化生殖健康服务。扩大分娩镇痛试点,规范相关诊疗行为。推动医疗机构通过健康教育、心理辅导、中医药服务、药物手术治疗、辅助生殖技术等手段,提高不孕不育防治水平。加强生育咨询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做好人工流产术后关爱。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落实综合防治措施,推动消除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妇联,各乡镇党委、政府)

(四)健全普惠性托育服务体系

12.推进托育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将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新建住宅区按每千人不少于5个托位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规划建设托育机构,或者已建设的托育机构不能满足需求的,通过补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2025年前,全县至少建立2个具有示范性的托育服务机构,农村区域托育服务机构服务覆盖率显著提高。(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13.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政策。健全配套支持政策,建立工作机制,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大力推进县级示范托育机构创建工作。对获得县级示范托育点荣誉称号的托育机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托育领域,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给予托育服务机构小微企业信贷政策支持,通过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属于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托育机构,对符合条件设立的托育机构按照规定给予最长3年的贷款期限和财政贴息。推进职业院校、家政企业培养托育人才,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大力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培育托育服务行业泸西品牌。(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14.多渠道构建托育服务网络体系。用好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普惠托育服务建设资金,推动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探索托幼一体化,在新建幼儿园或已建成且硬件设施符合托育机构管理相关要求的幼儿园应设置一定比例的2—3岁幼儿托班并进行备案登记,托幼一体服务机构覆盖面逐步扩大。鼓励对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推动全县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公立医院、大型商业中心、旅游景点及其他公共场所、用人单位等按要求建设标准化母婴设施,增设人性化服务。鼓励发展家庭式托育点,构建社区、机构、家庭三位一体的托育服务模式,推动隔代照料、家庭互助、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等照护模式发展。(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15.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托育服务监管,促进托育服务机构规范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婴幼儿安全和健康。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机构备案、公示、评估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托育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党委、政府)

(五)加快构建生育友好环境

16.保障女性公平就业合法权益。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中设置或变相设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内容。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休假期间不影响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等职业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妇女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建立健全就业怀孕歧视监督惩戒机制,降低怀孕、生育歧视发生率。支持学校、医院等女职工比例较高的用人单位以岗位机动用工池方式,保障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哺乳假等政策落实。鼓励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为符合条件且有培训需求的因生育中断就业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指导,优先安排公益性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自主创业者扶持。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根据女职工在孕产期、哺乳期、育儿期等不同阶段的特殊情况,鼓励用人单位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局、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各乡镇党委、政府)

17.加大婚恋指导服务。打造阵地有形化、服务常态化、线上线下并重的团缘青年社交服务品牌,拓宽青年交流渠道,加强部门联动及线上线下相结合,开展有针对性、个性化青年婚恋交友服务。建立婚姻家庭辅导室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搭建婚恋交友平台,打通服务单身青年婚恋需求最后一公里。大力开展青春健康未婚青年生殖健康教育,加强婚恋观、家庭观、生育观教育引导。加强新型婚育文化建设,尊重家庭自主生育权,强化生育的社会价值,形成重视婚育、积极婚育、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共担婚育、文明婚育的婚恋观和家庭观,提振生育意愿。(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各乡镇党委、政府)

(六)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18.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夫妻,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乡村振兴、集体经济收益等方面按相关政策给予优惠。按照《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19.加大计划生育家庭帮扶力度。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计划生育奖励、保障、救助、优惠四项制度,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将计划生育惠民惠农项目纳入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实现与金融机构网络连接、数据对接、资金直接联发。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计生协,各乡镇党委、政府)

20.健全全方位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定期巡访制度,实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全覆盖。对未纳入低保等困难人群范围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并经当地民政部门或乡村振兴部门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或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依申请给予医疗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离世后,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独生子女、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无生活能力的孙辈,根据遗嘱妥善安置,或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托管到公办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精神专科医院、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养护。将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配租范围。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到2025年,县级至少建成1暖心家园。重大节日期间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送温暖活动。(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残联、县妇联、县计生协,各乡镇党委、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领导机制。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州、县党委工作要求,把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机制,建立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明确重点任务和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生育支持措施,每年至少召开1次综合协调会议,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实施到位。

(二)增强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围绕目标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加强政策衔接和信息共享,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的工作督导,强化对配套措施的跟踪评估,协同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要主动作为,积极开展促进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老龄服务、促进健康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形成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的工作合力。强化基层基础,深度融合乡村公共卫生、人口计生、老龄服务等工作,加强服务队伍培训和能力提升,统筹解决村(社区)服务人员报酬待遇、养老保障等问题,确保基层有章理事、有人干事、有钱办事。

(三)强化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要积极运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形势发展变化,准确解读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深入推进乡风文明建设,大力开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示范创建,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引导适婚青年秉持正确婚恋观、家庭观。持续深化革除陋习、移风易俗,破除高价彩礼、铺张浪费等婚俗不正之风,倡导婚事新办简办、勤俭节约文明新风。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狠抓任务落实,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各乡镇党委、政府每年12月底前向县委、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本乡镇人口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