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585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泸政办发〔2020〕38号
发布日期
2020-06-22
信息名称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县城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办、局:

  《泸西县县城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17

  (此件公开发布)     

 

    

  泸西县县城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管理,规范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秩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类倾倒。倾倒地点由渣土运输公司提出申请,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中枢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渣土运输公司按指定路线和地点倾倒、收集、贮存。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县城建筑垃圾、砂石运输实施备案管理,凡在泸西县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取得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泸西县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许可证》。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渣土运输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泸西县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许可证》优先对依法成立的渣土运输公司核发。许可证实行一车一证,证上注明运营时间、运行线路及倾倒地点。 

  第七条 渣土运输公司应自觉接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渣土运输公司申报《泸西县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交通运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符合渣土运输标准的专用车15辆以上,车辆来源可自购或整合。 

  (二)渣土运输专用车必须具有苫盖或机械覆盖装置,必须统一编号、统一喷上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并在规定时间内安装GPS定位仪。 

  (三)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近2年内未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办公地点、办公设备、管理人员及车辆停放场地,有完善的公司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 

  第九条 《泸西县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许可证》核发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必须根据申请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条 《泸西县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许可证》申报流程:渣土运输公司提供营业执照、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员的驾驶证及有关证明、符合渣土运输车辆的照片——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通过——填写《泸西县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运输)申请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核发《泸西县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许可证》。 

  第十一条 《泸西县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1年,到期不进行年审的,不予通过年审,并取消运输建筑垃圾、砂石资格。 

  第十二条 因建筑工程施工地、工程规模、工期、渣土运输量等变动,产生与原有《泸西县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许可证》不相符的情况,必须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新的《泸西县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许可证》。 

  第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通过电视媒体、宣传单等媒介对《泸西县县城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管理办法》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管理氛围。 

  第十四条 监督举报地址:泸西县城建监察大队。 

  监督举报电话:0873—6632468。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617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616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