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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急预案
  • 索引号
    000014348/2023-02847
  • 发布机构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泸政办发〔2023〕24号
  • 发布日期
    2023-12-28
  • 时效性
    有效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办、局:

  《泸西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泸西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救援应急预案目录

  第一章  总则 6

  1.1 编制目的 6

  1.2 编制依据 6

  1.3 适用范围 6

  1.4 工作原则 7

  第二章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8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8

  2.2 重大事件(Ⅱ级) 8

  2.3 较大事件(Ⅲ级) 8

  2.4 一般事件(Ⅳ级) 9

  第三章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 9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9

  3.2 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10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10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10

  第四章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12

  4.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及重大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12

  4.2 较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12

  4.3 一般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13

  第五章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13

  5.1 现场指挥 13

  5.2 紧急医疗救援站 14

  5.3 专业性应急救治队伍 15

  5.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 15

  第六章  院内救治 15

  第七章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应急救援基本原则 16

  第八章  信息报告和发布 16

  第九章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17

  第十章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17

  10.1 信息保障 17

  10.2 急救网络保障 17

  10.3 应急队伍保障 18

  10.4 应急物资保障 19

  10.5 应急经费保障 19

  10.6 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20

  10.7 其他保障 20

  第十一章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21

  第十二章  附则 21

  12.1 责任与奖惩 21

  12.2 预案制订与修订 21

  12.3 预案解释部门 21

  12.4 预案实施时间 21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泸西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泸西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境内(包括发生在周边地区但对我县构成严重威胁)的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救援工作。主要为:

  自然灾害,包括洪涝、旱灾、冰雹、大风、雪灾、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包括公路、水运和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火灾、建筑物倒塌事故,电力、通信和城市供水、供气、供电设施事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城镇水源地发生水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中毒、泄漏,放射性物质丢失、泄漏,辐射事故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社会安全事件,包括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等。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按《泸西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落实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第二章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县内发生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病人多,或核放射事故、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给予医疗卫生救援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2个及以上州市或邻国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县内发生一次事件伤亡50人—9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含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邻近2个及以上县市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县内发生一次事件伤亡30人—4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含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县内发生一次事件伤亡10人—2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第三章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

  有关单位相互配合,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县卫生健康局局长为副组长,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县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指导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当县内突发公共事件响应级别超过本级应急指挥权限时,在上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主动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成立相应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组县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医疗卫生救援日常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局应急办公室负责。

  3.2 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县卫生健康局组建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启动、应急准备、应急处理、应急终止建议;参与制定应急预案、专业技术方案、操作技术规范;提供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县内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泸西县急救站)、专科医院等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任务。其中,县急救站及其专业队伍承担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病人员转送任务;各级各类医院承担伤病人员院内救治任务;县人民医院承担储(备)血任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根据职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中相关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根据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如下图:

 

  第四章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迅速做出应急响应,组织应急处理。

  县卫生健康局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预案,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前期处理,控制事态发展。预案的启动要遵循“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地区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的原则,即省、州、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应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随之启动。

  4.1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事件的应急响应

  县卫生健康局在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2 较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县卫生健康局和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县卫生健康局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州卫生健康委和省卫生健康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3 一般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县卫生健康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Ⅳ级应急响应,迅速组织专家组对人员伤亡、应急救治等情况进行评估;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急救治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伤病人员转送、院内救治、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提出后续医疗救治方案和相关措施;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州卫生健康委报告情况,接受州卫生健康委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监督指导,并根据需要申请州级专家组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适时向州卫生健康委报告相关情况。

  第五章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接到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调集县急救站和临近医疗机构救治队伍,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再相继调集现场调查处理组、专业应急救治队伍和其他医疗机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1 现场指挥

  县卫生健康局协调指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调集后续救援力量,确定收治伤病人员的医疗机构,安排重症伤病人员的转送;做好现场信息收集,保证通信畅通,及时上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当县内的医疗卫生救援力量不足时,及时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由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迅速调集救援力量给予支援。

  5.2 紧急医疗救援站

  县急救站接到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要迅速调派距离最近的救护车辆及救治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将现场伤亡人员、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向县卫生健康局应急办报告。

  5.2.1 实施现场抢救

  (1)检伤分类

  组建检伤分类小组,调集经过检伤分类训练、有一定经验的临床医师赶赴现场,穿戴统一的急救服装、臂章、胸牌,迅速将伤病人员转出危险区,实施现场医疗急救和检伤分类。

  分类标准:根据伤病人员临床症状、生命体征等情况,分为重度、中度、轻度、死亡四类。重度指危及生命者,如呼吸心跳骤停、窒息、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等。中度指伤情较重,只要及时得到处理,一般不危及生命,如单纯性骨折、外伤出血、眼外伤等。轻度指血压、呼吸、脉搏等基本生命体征平稳,可步行,症状较轻,一般对症处理即可,如挫伤、擦伤等。死亡指意识丧失、颈动脉搏动消失、心跳呼吸停止、瞳孔散大。

  分类标志:用红、黄、蓝、黑四种颜色分类标记法,分别对重度、中度、轻度、死亡病例做出分类标志,扣系在伤病人员手腕或脚踝部位,方便病情辨认和采取救治措施。

  (2)现场急救

  按照“先救命、后救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进行伤病人员现场急救。应随时对已检伤分类的伤病人员进行复检,发现有呼吸心跳骤停、窒息、活动性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等危急重症现象的立即进行抢救和治疗,维持患者基本生命体征。

  5.2.2 伤病人员的转运和途中监护

  按指定地点及时转送伤病人员,做到合理分流、病人与病情记录一并转送。途中要安排医护人员观察病情,维持救治措施,避免二次损伤。

  5.3 专业性应急救治队伍

  县卫生健康局应急办应迅速组织紧急医疗救援队伍,县急救站完成伤病人员检伤分类;对伤病人员进行诊断、救治;参与病人转送和途中监护;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5.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

  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评价、卫生执法监督,提出专业技术意见和建议,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发生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第六章  院内救治

  县卫生健康局要协调院内救治工作,并按急诊抢救、专科治疗程序进行。各级医疗机构应做到不拒收任何伤病人员;按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救治人数,迅速落实床位、救治力量及相应救治设备;伤病人员送达时,做好伤病人员交接,迅速对伤病人员进行分诊救治,听取专家组意见;做好危重病人、特殊病人会诊或转院;做好伤病人员诊治记录和总结,及时向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章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应急救援基本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外籍及港澳台伤病人员时,医疗机构在积极救治的同时,应立即报告现场指挥部或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立即核实其身份和医疗保险等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通报县外事部门(含港澳事务)或台湾事务部门,在上述部门的指导、协调和协助下做好后续工作。

  第八章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急救站和其他医疗机构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应立即将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人员伤亡、现场抢救、卫生救援需求等基本情况向县卫生健康局应急办报告。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每日向县卫生健康局应急办报告伤病人员及医疗救治情况,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县卫生健康局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

  县卫生健康局在县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需要向邻近地区通报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需报州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统一通报,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第九章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为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现场医疗救援工作完成,所有伤病人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并经专家组评估,报县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县卫生健康局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同时应将应急响应终止信息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章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10.1 信息保障

  在县级财政支持下,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构建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网络系统,覆盖县卫生健康局及各医疗卫生单位,并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管理系统连接,形成上下级之间、卫生部门之间、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与医疗卫生单位之间、各医疗卫生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以便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医疗卫生救援资源和事件信息,发挥医疗卫生救治体系作用,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10.2 急救网络保障

  10.2.1 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急救中心、站)

  依托县人民医院建立紧急医疗救援站(急救站),紧急医疗救援装备由急救站集中统一管理。

  紧急情况下,县急救站经县卫生健康局同意后,可以行使指挥协调全县医疗急救资源的职能。

  10.2.2 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网络医院

  执行省卫生健康委制定的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网络医院标准,服从全省医疗急救网络的指定。被指定为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网络的医院应加强急诊科、重症监护病房建设,形成院内外紧密联系的“急救链”,开通绿色通道,保障院前急救和院内救治工作,提高急救能力和救治成效。

  10.2.3 专业救治基地

  参照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分别建立的化学中毒、职业中毒、食物中毒、创伤重症急救、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在县人民医院设立相应的医疗救治专业科室(挂靠在现有的相关科室),由县人民医院明文指定,作为院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组织的组成部分。

  10.3  应急队伍保障

  10.3.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县卫生健康局按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需要,组建30人的县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下设现场调查处理组、院前急救组、创伤救治组、中毒救治组、核辐射救治组、传染性疾病救治组、疾病预防控制组等若干专业组。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应具备在应急状态下开展卫生学调查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能力,有专业救护和基本急救的技能,有抢救生命的仪器和设备,有维持伤病人员基本生命体征的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自身安全防护能力等。

  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个人防护和现场工作设备,定期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服从县卫生健康局的统一指挥,落实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院内救治任务。

  10.3.2 医疗卫生救治专业技术队伍

  从事院前急救、院内急诊、ICU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均是医疗卫生救援的主要力量。县急救站为全县急救专业技术培训基地,承担专业人员培训任务。

  10.4 应急物资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药品、器械、设备、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计划,组织做好实物储备和信息储备。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卫生应急物资采购,保证应急物资供应;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测,履行价格调控职能,配合维护市场秩序;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急物资储备经费。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照《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动用后应及时足额补充。

  10.5 应急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救治费用,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助、救助或报销。

  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救治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支付,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救治费用,由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单位承担,相关主管负责督促落实。

  有关商业保险机构要按参保人的投保协议,落实理赔工作。

  10.6 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应急队伍应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通信设备。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对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应急物资运输要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交通运输畅通,必要时实行现场控制和交通管制。要开通道路通行“绿色通道”,对执行紧急医疗救援任务的120急救车免收交通通行费,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10.7 其他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协作开展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科研攻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组织特殊救治药品的生产。县红十字会积极组织群众自救互救。

  第十一章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县卫生健康局要做好卫生救护知识宣传工作,大力普及卫生救护基本知识,积极开展宣传骨干培训。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卫生救护知识,引导正确舆论。各部门、各单位、各社会团体要加强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自救互救,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第十二章  附则

  12.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2 预案制订与修订

  县卫生健康局制定我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12.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12.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