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1-02300
-
发布机构泸西县卫生健康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08-09
-
时效性有效
催告书
催告书
被处罚人(单位/个人):泸西九华医院,法定代表人:杨剑,性别:男,民族:汉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68858267753252717A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7688582677N。
你(单位)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1年7月8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泸卫医罚〔2021〕第6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27000元缴至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泸西分社(账号:3700028748414012)。
并履行下列义务:按期缴纳罚款。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泸西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泸西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