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索引号
    20240913-112519-969
  • 发布机构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1-18
  • 时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医保罚决字〔2021〕第04060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医保罚决字〔2021〕第0406001号

  当事人:封某云

  联系电话:187****1091

  本机关依法查明,封某云于2020年9月5日因意外受伤到泸西县人民医院就诊,为报销其医疗费用,把受伤原因虚假承诺为2020年9月4日在泸西县向阳乡大足马村其家中修理烤棚时“从扶梯上摔下”,办理了住院登记并进行了“一站式”结算,共计从医疗保障基金中报销5482.87元(其中: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4351.93元;从医疗救助基金报销1130.94元)。经调查,其意外受伤系2020年9月5日乘坐他人酒后驾驶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致。其行为涉嫌虚构外伤事实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泸西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2、红河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住院费用拨付单;3、城乡居民外伤患者保证(承诺)书;4、封云2020年9月5日至2020年9月16日在泸西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5、封云、王绕、封林等人的证人证言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 1、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5482.87元(大写:伍仟肆佰捌拾贰元捌角柒分),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4351.93元、医疗救助基金1130.94元; 2、处骗取金额两倍的罚款,共计10965.74元(大写:壹万零玖佰陆拾伍元柒角肆分)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退回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4351.93元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行(户名:泸西县财政局,账号: 24069201040000327-0100000015,将退回的医疗救助基金 1130.94元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行(户名:泸西县财政局,账号:24069201040000327-0100000008,地址:泸西县中枢镇迎宾路八号);将罚款10965.74元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行(户名:泸西县医疗保障局,账号:24069201040016083,地址:泸西县中枢镇迎宾路八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医疗保障局或泸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泸西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