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农科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13-112439-400
  • 发布机构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2-16
  • 时效性
    有效

泸西县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在保证村(居)民委员会、组各项资产的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基础上管好用活农村集体资产,统一、规范村(居)、组财务管理核算工作,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坚持统一管理,民主监督,财务公开的原则。其根本任务是管好用活集体资金,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泸西县辖区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农村财务管理和监督机构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泸西县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各乡镇应分别成立相应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其职能是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加强村(社区)、组财务人员的培训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成立后,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编制和人员,由各乡镇调剂解决。各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不再设立会计机构,各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只设1名报账员负责本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的资金、资产、单据等财务管理及报送工作。

  第六条 乡(镇)党委、政府是农村集体财务监管的第一责任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各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做到机构独立、配强配齐专业会计核算所需岗位人员,定编定岗定员,工作规范管理到位,要保证每个月给予财务人员3至4天做账时间,保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 财务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 农村财务人员的管理按《泸西县农村财务管理规定》第三章执行。

  第四章 管理措施和制度

  第八条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

  (一)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原财务独立核算主体不变,实行按村(居)、组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保持原村级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保持村(居)、组财务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二)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账目统一交由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各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不再设立会计机构。

  (三)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历年的集体积累资金全部纳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开设的银行专户管理,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不准另设账户,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会计核算做到“五统一”。即统一记账时间,统一记账方法,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设置账簿,统一账表单据;坚持“四不变、三不准”的原则,即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资金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审批权不变、收益权不变。任何人不得依仗职权平调、借支、挪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的货币资金。

  第九条 现金及备用金制度

  (一)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当日实现的收入,报账员必须在取得收入两日内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收入核算;严禁坐收坐支现金。

  (二)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的支出,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限额500—2000元,具体情况由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根据各村实际核定。

  第十条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农村财务开支审批权限,按《泸西县农村财务管理规定》第六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票据管理制度

  (一)各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必须使用县委托代理服务办公室统一提供的票据(到各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购买)。

  (二)对不使用统一规定票据的,农户有权拒缴所收款项,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支出单据不予报销。

  (三)属工程项目支出的单据,必须由收款人开出税务发票,方可拨款。

  (四)各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使用的票据,实行领用登记和核销制度,严格按《泸西县农村财务管理规定》第七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报账、结账制度

  (一)各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必须按月到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每月25—30日为报账日。

  (二)各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财务收支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按月报账。

  第十三条 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制度

  (一)村民委员会(社区)民主理财小组具有建议权、监督权、审查权,对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干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的收支项目有权进行否决。

  (二)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财务必须按月或按季公布,公开报表由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填制。

  第十四条 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制度。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每年年初由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做出预算方案,经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并向村民公布后,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年底由村民委员会(社区)主任、村民小组长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作村务和财务工作报告,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五条 会计档案制度。各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的会计资料由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配备专人保管,做到专账专柜。

  第十六条 报表传递程序。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中心必须按规定时间将各类报表抄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领导。并将财务报表及公开报表反馈给各村民委员(社区)、村民小组,由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农村财务审计制度。每年对各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及所代理的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财务进行审计,审计内容按《泸西县农村财务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五年,即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5年9月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