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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科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13-112439-129
  • 发布机构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2-16
  • 时效性
    有效

泸西县农村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财务管理,有效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管好用活集体资金,促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运行,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农村财务指全县所辖的72个村民委员会,15个社区,477个村民小组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财务人员,指全县所辖72个村民委员会,15个社区,477个村民小组的财务人员。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根据本规定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财务人员,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财务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的财务工作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农村财务管理机构设置

第六条 各村委会(社区)和村民小组只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单据管理、报账、财务公开、财会资料管理等事务。各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设出纳和会计,具体名额由各乡镇根据业务量确定。

第七条 会计员的条件

(一)掌握会计专业知识;

(二)熟悉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活动分析能力;

(四)坚持原则,主持公道,具有相当的文化程度,热爱会计业务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知识。

第八条 会计员的职责

(一)根据《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财务事项委托代理协议书》进行会计核算;

(二)认真进行会计检查,实行会计内部监督,并接受外部监督和指导,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收支应拒绝受理;

(三)妥善完整地保管好各种会计档案资料;

(四)督促出纳员按时结账,清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并定期进行财务公开;

(五)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第九条 会计员的权限

(一)有权参与本单位的各项财务计划编制,签定经济合同,参与有关生产与经营的会议;

(二)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财务计划,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如有违反,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三)有权监督和检查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财产清查等工作;

(四)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提出工作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出纳员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坚持原则,杜绝不合理开支;

(二)严格执行开支审批手续,对不规范不合理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对无法抵制的单据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

(三)做好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并随时核对库存现金,发现差错及时处理,保证账款相符;

(四)做好现金管理工作,不公款私存,不公款私借,确保资金安全;

(五)管理好本单位的集体财产,确保资产安全。

第十一条 报账员的主要职责。村组报账员由村干部兼任或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村民担任,主要负责村级收入、支出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村级备用金的领取、保管和定期向代理服务机构报账。报账员产生后应及时向代理服务机构备案,并积极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报账业务技能后,不得随意更换。

第三章 农村财会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财务人员的任免

(一)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人员的任免和调用必须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业务主管部门考核批准,报县主管部门备案;

(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须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三)村民委员会(社区)和村民小组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任本单位的财务人员。

第十三条 农村财务人员的手续交接

(一)农村财务人员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与接收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不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二)原任财务人员必须对其经管的财产会计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按规定程序清理完毕,编制“会计移交清单”或“财产物资移交表”,经新任会计人员逐项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单位领导和监交人员签字盖章;

(三)“移交清册”要一式四份,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存档一份,交接双方各一份,监交人一份。

第四章 农村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收入方面的管理。农村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土地征用费收入、上级拨款及专项拨款资金、补助收入、“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其他收入等所有收入。

第十五条 农村支出方面的管理。农村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公益事业支出、村组干部补助等、“一事一议”筹集支出、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农村债权债务的管理

(一)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及其所属单位,不得以单位或集体名义为其他单位集体或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借款担保,也不得以单位或集体名义借款给其他单位、集体或个人使用,违者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参与人赔偿,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杜绝新生债务;

(二)村民委员(社区)、村民小组及所属单位的债权应予清查并逐一进行催收,做到应收尽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记账要求

(一)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统一使用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票据、报销表格;

(二)使用借贷记账法,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记账;

(三)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和村民小组现金管理必须坚持“四严禁”和“十不批”原则。“四严禁”即: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库存现金超过规定的限额;严禁公款私存,公款私借;严禁坐收坐支现金。“十不批”即:手续不全不批;用途不明不批;不合理开支不批;违背政策不批;超限开支不批;单据不符合要求不批;超计划开支不批;超标准开支不批;虚报冒领不批;经办人不签名不批。

第六章 农村财务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对村级重大财务活动事项,如:集体土地征用、发包、大额或重大固定资产的处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各项惠农政策资金的发放等,都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开支由村集体负责人审批把关,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监督,所有开支必须做到“五签章”手续,即经手人、单位负责人、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乡(镇)代管机构审核员签章。

第二十一条 所有代管单位的财务收支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按时公开账目,对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群众急需了解的重大事项要做到随时公开。

第二十二条 农村财务的审计和监督

(一)县级组织负责乡(镇)代理财务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具体包括:制度执行情况、资金管理、会计核算、档案管理、票据管理等;

(二)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各代管单位的审计监督。包括干部任期和离任的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公开情况;集体土地承包;各种政策性补贴补助;“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公益事业的开展;固定资产的购置新建维修租赁或拍卖等;

(三)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经济案件或本乡镇不能完成的审计案件可申请县级组织协助完成。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票据管理。各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建立票据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发放、核销等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使用合法合规的票据,坚决制止收款不开票或使用自制票据(包括购买和使用非法票据)、白条收款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严格票据使用范围。各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严格控制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善自变更和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领用和管理由村级报账员负责,妥善保管空白收据以及开完的收据存根联。票据领用实行验旧领新,不得买卖、转借、代开、涂改、套用、撕毁票据,不得拆本或跳号使用等形为发生。

第八章 农村财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档案包括:各项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第二十六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对财务档案的管理。所有财务资料必须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建立财务档案和财务专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九章 处罚

第二十七条 农村财务人员及村组干部由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工作不力或徇私枉法,造成财务混乱或资产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视情节由有关部门给予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在不违反本规定的原则下,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有效期限五年,即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5年9月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