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通知、公告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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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lxxzrzyj/2026-0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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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泸西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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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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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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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泸西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举行《泸西县中枢镇陈毓文住宅D-1至D-8栋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方案》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城乡建设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重大事项决策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县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决定举行《泸西县中枢镇陈毓文住宅D-1至D-8栋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方案》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泸西县中枢镇陈毓文住宅D-1至D-8栋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方案》
二、听证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6年3月6日(星期五 下午2:30分)
地点:县自然资源局一楼会议室
三、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
(一)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名额为15人以上
1.本县年满18周岁与《泸西县中枢镇陈毓文住宅D-1至D-8栋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方案》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10人,从不同职业、不同地区的申请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2.本县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1人;专业技术人员2人;法律工作者1人;社会普通公众代表2人
3.第1项或者第2项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县自然资源局推荐,由县司法局邀请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3人以内,在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中确定。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在本县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向县自然资源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开始报名。报名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到县自然资源局报名的方式。报名信函寄至泸西县自然资源局(邮政编码:65249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报名传真0873-6651707,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报名截止时间为2026年2月12日上午11:00。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泸西县自然资源局将于2026年2月24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门户网站上刊登第2号公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
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联系人:张海洋,联系电话:0873- 6626968
泸西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2月2日
附件:
1.听证申请表
2.《泸西县中枢镇陈毓文住宅D-1至D-8栋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方案》
听证申请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年 龄 | ||
民 族 | ||
职 业 | ||
文化程度 | ||
公民身份号码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手机 | 座机 |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注明身份所属机关) | ||
报名参会理由 | ||
《泸西县中枢镇陈毓文住宅D-1至D-8栋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方案》
(一)变更申请
(二)变更方案
一、泸西县中枢镇陈毓文住宅D-1至D-8栋土地基本情况
2020年9月3日在泸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活动中,陈毓文竟得编号为 GLX(2020)-01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为城镇住宅用地,面积3834.1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_云(2022)泸西县 不动产权第 0002371号,用于建设泸西县中枢镇陈毓文住宅 D-1至D-8栋项目,该项目己于2022年3月23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地字第532527202200033号:2022年12月16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泸西县202200125号:2023年11月29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532527202311290101。
陈毓文地块不动产证信息一览表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编号 | 不动产权证 | 土地性质 | 土地用途 | 土地面积(㎡) | 使用期限 |
1 | 53004747452 | 云(2022)泸西县不动产权第0002371号 | 出让 | 城镇住宅用地 | 3834.12 | 2020年09月17日起 2090年09月16日止 |
二、变更原因
(1)变更原因:
调整原因:该土地北端土地存在纠纷,无法实施建设,需分期建设。现申请按现行分区规划要求变更地块规划条件。
三、变更依据
(一)变更法律依据
1、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20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建筑风貌、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条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需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二)变更的政府依据:
(二)地块所在片区规划
泸西县中枢镇陈毓文住宅D-1至D-8栋土地所在区域已获得泸西县人民政府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批复。
(三)变更内容
(四)变更前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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