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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要通知、公告类信息
  • 索引号
    lxxzrzyj/2025-00249
  • 发布机构
    泸西县自然资源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3-07
  • 时效性
    有效

《行政征收决定书》送达公告

云南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泸西分公司:

你公司于2014年开发建设的半山首座项目,总建筑面积107270.29平方米,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泸西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综合造价的5%征收”。经核算,你公司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肆佰贰拾玖万零捌佰壹拾壹元陆角整)4290811.6元;2016年1月22日,你公司申请补办建筑面积7668.04平方米,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叁拾万陆仟柒佰贰拾壹元陆角整)306721.6元。两次总计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肆佰伍拾玖万柒仟伍佰叁拾叁元贰角整)4597533.2元。2017年6月5日你公司共计缴纳了(叁佰万元整)3000000元,尚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壹佰伍拾玖万柒仟伍佰叁拾叁元贰角整)1597533.2元。我局已于2025年2月21日作出了《泸西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行政征收决定书》(编号:泸自然资决字〔2025〕1号)。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征收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泸西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行政征收决定书》(编号:泸自然资决字〔2025〕1号),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泸西县自然资源局(地址: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中枢镇迎宾路旁客运站对面,电话:0873-6626968)领取《行政征收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你公司可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单位领取决定书,可向我单位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不领取且不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泸西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