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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要通知、公告类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112244-164
  • 发布机构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8-23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依法撤销李党柱土地登记事项并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

李党柱: 

你户在办理泸国用(2016)第0001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时,隐瞒真实情况,采取欺骗手段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获准土地登记。依据原《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注销泸国用(2016)第000141号<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泸政行撤字〔2019〕4号),决定: 

一、撤销你户持有的泸国用(2016)第0001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事项。 

二、注销泸国用(2016)第0001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如你户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泸西县人民政府或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于3个月内向泸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泸西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