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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12244-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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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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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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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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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关于依法撤销李党柱土地登记事项并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
李党柱:
你户在办理泸国用(2016)第0001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时,隐瞒真实情况,采取欺骗手段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获准土地登记。依据原《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注销泸国用(2016)第000141号<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泸政行撤字〔2019〕4号),决定:
一、撤销你户持有的泸国用(2016)第0001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事项。
二、注销泸国用(2016)第0001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如你户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泸西县人民政府或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于3个月内向泸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泸西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