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富明 因保管不善,将泸土集用(2001)字第0803121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富明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