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镇木龙村委会红田村民小组,村民庞家华因保管不善,将其证号为:泸集用(2014)字第108M042号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面积壹佰伍拾(150)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证明
声明人:庞家华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