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枢镇 瓦窑 村委会瓦窑 村民小组,村 民 潘东平 ,因保管不善将其证号为: 泸国用(2017)字第000052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 贰佰玖拾贰点柒伍 (292.75)平方米,不动产权证遗失。 根据《不动产权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潘东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