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乡地税所、 永宁乡国税所 因保管不善,将0636号、063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鹏帅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