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美仙 因保管不善,将泸国用(2008)第B1100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美仙
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