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才因保管不善,将泸国用(2010)字第00170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建才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