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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13-115516-037
  • 发布机构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12-31
  • 时效性
    有效

泸西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泸西县税务局泸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西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建立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工作机制的通知

泸西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泸西县税务局、泸西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泸西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2019年第10号公告,《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9〕26号)的要求,结合泸西县实际情况,为确保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落到实处,泸西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泸西县税务局(以下简称县税务局)、泸西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泸西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扶贫办)决定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长效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宋建波 财政局副局长

副组长:李劲松 税务局副局长 

周振乾 人社局副局长

    何 旺 扶贫办副主任   

成员:县税务局法制科负责人;县财政局税政科负责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职业能力建设科负责人;县扶贫办精准扶贫管理中心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税务局法制科,负责协调联系各部门,负责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建立工作制度

(一)建立信息交换制度

建立劳动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就业信息变化情况交换制度:

1.县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扶贫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和协查联络员制度,向对方报送联络员姓名、联系方式(见附件5)。联络员变动的,应当在变动之日起5日内向对方提供新的联络员信息。积极协商解决信息交换和核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2.县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扶贫部门应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常态化机制,明确专人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准确无误。信息交换每月进行一次,于次月终了后10日内向对方提供上月产生的信息。

(二)建立协查通报制度

县税务局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对《就业创业证》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有疑问的,应及时提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扶贫办予以协查。

(三)建立互动宣传制度

县税务局应及时主动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扶贫办推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县扶贫办要通过各自宣传服务平台对相关政策及政策的具体操作进行广泛宣传,并适时开展联合宣传活动。

三、建立工作清册

(一)从事个体经营建档立卡贫困户清册

县扶贫办会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使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外出务工及从事个体经营情况采集表》(见附件1)采集建档立卡贫困户从事个体经营的情况,形成《从事个体经营建档立卡贫困户清册》。

(二)招用重点群体企业适用政策清册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省、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备案,并进行登记,提供县税务部门形成《招用重点群体企业适用政策清册》。

(三)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四类人员适用政策清册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并进行登记,形成《持就业创业证四类人员适用政策清册》。

四、信息交换和推送

不断加强部门沟通协作,确保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落到实处。县税务部门应主动联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扶贫办,取得各类信息清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扶贫办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各类信息。上述三类清册由县扶贫部门提供给县税务局汇总上报州税务局。

五、核实政策享受情况

县税务局在收到上述(一)至(三)类清册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对以下情况进行核实: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是否在申报纳税是否享受了财税〔2019〕2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

(二)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符合政策适用条件的人员是否享受了财税〔2019〕2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

(三)持《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的企业是否享受了财税〔2019〕2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县扶贫办、县税务部门工作职责遵照《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第10号(见附件2)执行。

(二)信息提供单位应及时更新信息,同时确保信息客观准确,并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做好保密工作。税务机关获取信息仅作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税收征管服务之用,按照工作资料管理,不得在工作用途之外传播,否则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后果。

附件:1.建档立卡贫困户外出务工及从事个体经营情况采集表

2.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第10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4.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9〕26号)

      5.泸西县财政局 税务局 人社局 扶贫办关于建立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工作机制联络员名单

 

 

 

泸西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泸西县税务局

泸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西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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