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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6484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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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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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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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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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泸西县就业帮扶车间政策
根据《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红人社发〔2020〕45号)、《泸西县就业帮扶车间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泸巩固振兴组办〔2023〕21号)等文件精神,为巩固拓展就业帮扶成果和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就业帮扶车间带贫成效,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就业帮扶车间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泸西申报就业帮扶车间政策公布如下:
一、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和取消程序
(一)认定条件。泸西县辖区内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吸纳5人(含5人)以上脱贫劳动力就业满1个月以上。
(二)认定程序。就业帮扶车间认定,按照广泛宣传、鼓励发动、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认定程序:
1. 乡镇推荐。由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实地考察核验,对符合条件的经乡镇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将《泸西县就业帮扶车间申报表》(附件1)及《泸西县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情况统计表》(附件2)一式二份及脱贫劳动力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县级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乡村振兴局根据各乡镇推荐上报的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确定为帮扶车间。
(三)取消程序。通过各乡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日常监管,发现就业帮扶车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就业帮扶车间资格:
1. 连续生产的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终止生产加工与服务在半年以上的;
2. 脱贫人口就业达不到认定标准规定的数量和比例满6个月,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或拒不整改的;
3. 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封的;
4. 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5. 其它违法违纪原因停产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乡村振兴局作出取消就业帮扶车间资格决定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向该经营主体下达取消资格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二、吸纳就业补助申报及资金兑现
已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的,每吸纳1名本县户籍脱贫劳动力就业满1个月以上(需吸纳5名及以上脱贫劳动力就业),按照其支付给脱贫劳动力工资额的15%给予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奖补(奖补资金企业可自由支配)。
(一)就业补贴申报所需资料:
1.《泸西县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3)、《泸西县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申报人员名册》(附件4)各2份;
2.就业帮扶车间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需经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就业帮扶车间员工工资表、帮扶车间发放脱贫劳动力工资银行流水明细、脱贫劳动力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1. 泸西县就业帮扶车间申报表
2. 泸西县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情况统计表
3. 泸西县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4. 泸西县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申报人员名册
附件【表格.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