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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64846-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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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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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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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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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州党委、政府关于就业创业工作的一系列要求,进一步提高就业水平,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联动机制,落实主体责任
(一)建立联动机制
始终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通过稳定经济增长和调整经济结构增加就业岗位,建立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带动就业评估机制,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优先引进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的重大投资项目。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等各项经济调节政策促进就业,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性政策,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扶持劳动者多渠道、多形式就业。通过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开展就业援助行动,积极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再就业。
(二)落实主体责任
落实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人民群众共建共享的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责任制。落实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新增城镇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率、高校毕业生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和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等作为县委、县人民政府重要任务,纳入目标责任考核,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保持全县就业局势稳定。
二、落实就业政策,促进就业稳定
(三)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2015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的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和个人应缴纳部分),所需资金从上级划拨的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对县内民营企业新招用泸西县户籍的当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稳定就业满1年以上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帮助向州级申请一次性奖励补贴。
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每月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四)鼓励职介机构推荐就业
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我县登记失业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成功介绍1人1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五)鼓励扶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报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实际缴费额的1/2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中:“4050”人员(即: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从2015年起,对企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企业(单位)发给高校毕业生的见习生活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提升预防和调控失业工作水平
继续推进失业动态监测体系建设,加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管理,健全经济性裁员报告备案制度,全面掌握就业和失业人员的流量、流速、流向。严格控制企业批量裁员,加强对批量减员企业的行业分布和原因分析,有针对性地提供指导和用工服务。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做好帮扶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政策储备,积极开展预防失业工作。研究建立失业预警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失业的流量,避免或减少企业用工岗位流失,降低失业人员结存总量。
三、完善鼓励创业机制,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八)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全面落实扶持小微企业相关政策措施,对登记的小微企业,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免收注册登记类、证照类行政性收费。免收费的范围包括各类公司、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等的注册登记,含开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补(换)照。
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可”原则,鼓励创业者投资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业、领域,最大程度方便小微企业准入,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引导小微企业从事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经营,促进小微企业产业结构优化。放宽民营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将家庭住所、非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2015年,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实施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若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税收政策执行。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52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九)实施“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
在总结2014年扶持工作的基础上,至2016年底,对具有创业能力、无在办企业的居民(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除外),在县内创办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民族手工艺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等类型企业,带动省内户籍5人以上就业,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7万元以上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金融办关于印发〈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工信中小〔2014〕474号)规定给予3万元的补助;对创办微型企业有贷款需求的,帮助协调10万元以下的银行贷款。
(十)加大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继续落实好“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降低贷款门槛,努力促进更多劳动者创业。凡在我县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符合贷款条件的,均可申请创业小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个人和合伙创业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由各级财政给予全额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其中:妇女不超过8万元,大学生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2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达到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贷款由各级财政按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州级和县财政承担的25%贴息由州级财政全额承担,贷款期限2年;到期继续吸纳就业,发展前景好的可申请二次贷款。
从2015年起,为鼓励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在州级下达创业小额贷款规模的基础上,根据上级安排和实际需要,我县新增一定数额的创业贷款,重点扶持吸纳就业达到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每户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扶持贷款,由州、县两级财政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其中:州级承担70%,县级承担30%,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落实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绩效奖励制度,健全创业小额贷款“1+3”跟踪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创业小额贷款代偿管理办法,形成“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的良性机制。对享受“贷免扶补”政策首次创业成功并稳定1年以上的创业者,按照吸纳我县户籍就业人数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一)推进就业创业示范园区建设
从2015年起,用3至5年时间,抓好1个省或州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在全县创建一批具有泸西特色的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创业就业示范村、青年创业示范园。
经审核上报州级认定的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创业就业示范村、青年创业示范园,州级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创业就业示范村各奖补5万元;青年创业示范园奖补10万元。经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内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给予免征5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就业服务质量
(十二)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乡镇、行政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三级平台建设,完善县、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加强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在乡镇、行政村(社区)设立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制度化建设,为城乡劳动者提供优质的公共就业服务。
乡镇、行政村(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费、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报州级考核合格后,由州级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助。
(十三)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积极主动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岗位信息、培训鉴定等,有计划地组织高校毕业生专场和网络招聘活动。做好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和失业登记工作,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地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和各项政策扶持范围,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
2014年—2017年,对毕业学年和毕业后1年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未享受创业优惠政策的经营实体,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场租补贴;对毕业学年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办网店,持续经营半年以上,且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2000元资金补贴。
从2015年起,对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重点帮扶,建立帮扶机制。对在我州高校就读,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身体残疾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报请州级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四)推进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扶持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健全功能完善、机制健全、运行有序、服务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全面提升市场服务水平。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强化就业人才服务信息化建设,开展网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推进实体市场与网上市场的就业人才服务有效对接,提高岗位信息的利用率,实现人岗匹配最大化。
(十五)加大富余劳动力输出力度
为切实减缓县内就业压力,要继续充分发挥顺民劳务输出有限公司、文明劳务输出有限公司等职业中介机构的作用,在做好县内劳务派遣和转移就业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省、州、县外用工信息的收集,积极动员组织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劳动者到经济发达地区就业。对到省外稳定就业在两个月以上的,免收外出务工所需的车费(外出时暂交200元,在用工单位工作满2个月即退还本人),县财政按每输出1名富余劳动力予以补助600元的车费、跟踪管理服务等费用。
五、完善职业培训制度,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十六)落实城乡就业培训补贴政策
进一步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培训不得重复享受)。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培训职业(工种)确定,每人补贴最高不超过800元。
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的创业培训,积极组织有培训意愿的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劳动者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实现创业的,按规定给予每人不超过800元的创业能力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机构对创业培训合格并创业12个月内的创业人员开展后续跟踪服务的,可按规定申请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后续跟踪服务补贴。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通过初次职业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根据鉴定职业(工种)确定,每人补贴最高不超过100元。
(十七)实施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工程
企业对新录用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开展上岗前技能培训的,按照每人最高不超过4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新录用高校毕业生的岗前培训每人补贴标准可放宽到600元,具体标准根据培训职业(工种)确定。按照“谁出资培养,谁享受补贴”的原则,逐步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对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给予相应补贴。
六、完善权益保障机制,实现劳动者体面就业
(十八)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
通过多途径的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自信、自立、自强意识,树立劳动光荣的就业观念,引导劳动者选择适合自身条件的岗位,自主就业创业,实现人生价值。大力营造尊重劳动、正确看待社会分工的良好氛围,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让劳动者人尽其才,有尊严地体面就业。
(十九)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健全劳动合同制度,规范招用工管理,消除就业歧视,切实提高企业依法用工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依法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指导企业改善劳动条件,严格执行工时制度,提供劳动安全保护,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健全劳动关系调解组织,发挥基层调解作用,把大量劳资纠纷化解在基层。提高劳动仲裁的效率,使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得到依法裁决。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制度,及时查处违法案件,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二十)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三方作用,引导企业关心职工,倡导人文关怀,增强劳动者在企业的主人翁意识,为企业发展贡献才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引导企业合理分配收入,努力实现劳动报酬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提高,让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