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政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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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lxxmzj/2025-0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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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泸西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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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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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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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促进全省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责任清单,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细化各部门监管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与运营补贴、等级评定挂钩。对养老机构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各地要严格按照云南省民政厅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养老设施公建民营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公建民营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其余床位向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国资委、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依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做好养老机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审批服务;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依法依规,尽快办理。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2019年11月底前,由各州市民政局提请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2019年12月底前,由省民政厅汇总各地未能处置项目提请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推动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明确养老机构建筑耐火等级、楼层设置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和避难设计等配置要求,推动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积极推动实施公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工程和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缓总队、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的用电、用水等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各地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省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倾斜力度,到2022年要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制定《云南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办法》,优化运营补贴发放方式。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全面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制定我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六)实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各级政府要将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纳入脱贫攻坚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从2019年起实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加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延伸服务范围,打造新型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加强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与农村危房改造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相衔接,整合农村社区服务资源,利用农村闲置的学校、村“两委”用房、医院用房等资源改造成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开展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发挥互补优势,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鼓励有特殊医疗服务需求并具备相关服务条件的老年人,通过“互联网+护理服务”,与家庭医生签订个性化服务包等方式,获得便捷服务。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红十字会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在具有条件的小区试点“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建立“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积极探索互助养老服务。大力培养养老志愿者队伍,加快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积极探索“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时间银行”等做法,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共青团云南省委、省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研究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建立全省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加快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加快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推动形成符合省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银保监会、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持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等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推动“智慧养老院”建设,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加快“云南互联网+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养老领域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创新养老服务模式,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护理看护、康复照料、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省民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老年宜居环境建设。2020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出台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回收和融资租赁办法,推进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加快推进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无障碍通道改造等工作。(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扶贫办、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继续大力推动质量隐患整治工作,对照问题清单逐一挂号销账,确保养老院全部整治过关。建立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制度,健全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推进养老服务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全面实施。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缓总队、云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十三)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制定新建住宅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实施细则,明确民政部门在“四同步”中的职责,推进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产权无偿移交民政部门。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整合改造中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加快办理登记手续。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对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的,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或修改时予以完善,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加强养老服务设施供地保障。各地要依据区域居住人口密度、老年人口比例、老年人分类保障数据,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的方式提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的,可将建设与管理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设置要求竞买人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在原有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的项目,可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推动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问题。畅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抓好支小再贷款等政策落实。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切实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过程中有关金融机构违规收取手续费、评估费、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问题,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适度拓宽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养老项目资金来源。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根据企业资金回流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用于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设施设备,以及开发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用品项目。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用于养老机构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成后有稳定现金流的养老服务项目,允许以项目未来收益权为债券发行提供质押担保。允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方式为债券提供增信。(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财政厅、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出台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实施办法,推进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激励保障机制,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鼓励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围绕社会对养老服务领域专业人才的需求,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落实学生资助政策。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部、省民政厅、省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省人民政府建立由民政厅牵头的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衔接。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抓好落实。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在安排财政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进行激励表彰。各地要充实、加强基层养老工作力量,强化区域养老服务资源统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