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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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64828-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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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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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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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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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泸西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管理办法
(2014年4月1日,县人民政府以泸政发〔2014〕49号文件发布;2015年12月31日,县人民政府修改后以泸政发〔2015〕143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的意见》(云建保〔2012〕876号)、《红河州廉租住房先租后售管理办法(试行)》(红政发〔2010〕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县城区范围内具有常住居民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是指租房人在获得政府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后,经济条件有所改善,并有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意愿,政府可以将保障性住房出售给租房人。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投入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遵循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有限产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出售对象与价格
第五条 出售对象。凡是符合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且有自愿购买意向的家庭,在租住保障性住房满1年后,经审核合格的家庭均可购买保障性住房。
第六条 出售价格。保障性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依据保本微利的原则,具体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城市基准地价、开发建设成本、税费和利润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程序。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买租住的保障性住房,应首先填写《泸西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表》,然后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征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上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经审核符合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家庭,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社区公示栏、保障性住房小区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第八条 承租保障性住房家庭在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期间,其收入、家庭人口或住房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复核,不符合住房保障范围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购买资格。
第四章 销售及资金管理
第九条 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时,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保障性住房购买合同》。购房合同中应就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购房款支付、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违约责任、骗购保障性住房行为、无条件强制收回情形等内容予以明确。
第十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严格制定和落实出售保障性住房的申请、登记、审核等制度,提高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将保障性住房的出售情况、收款情况,定期送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付款方式:购买保障性住房,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
第十三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设立保障性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建立完备的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保障方式的三级明细账,按照保障性住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分户核算,并健全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制度。
第十四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出售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必须全额存入保障性住房资金账户,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从售房款总额中,提取5%的费用作为住房保障管理资金和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已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保障性住房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从售房款中按照售房款总额的5%提取,并统一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保障对象个人购房账户中代扣代管。
第五章 产权与物业管理
第十七条 保障家庭购房款交清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保障性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
第十八条 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为有限产权。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继承、捐赠等。5年内确有特殊原因需上市交易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住房保障房源。
第十九条 已购保障性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5年,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县房管部门审查批准,原产权人在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即可上市交易。
第二十条 已购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应按房产交易时的相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二十一条 已购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后,原保障家庭不再属于住房保障对象,不得再次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第二十二条 已购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后,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维修基金,应当变更手续后转入新购买人维修基金账户。
第二十三条 实物配租和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财政、发改、国土、民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推进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的实施,并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出售资金收缴、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擅自将保障性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县房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擅自将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进行转让或将已购保障性住房私下交易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回住房,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保障对象和购买者自行承担,10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七条 对在保障性住房租赁、销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五年,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