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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64818-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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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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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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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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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解读《泸西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镇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管理工作,严格审查标准,规范核查程序,2013年年末,根据上级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修改、完善了《泸西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为了便于广大群众更好的理解该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现对《泸西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的意见》(云建保〔2012〕876号)、《红河州廉租住房先租后售管理办法(试行)》(红政发〔2010〕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相关内容
(一)出售对象与价格
凡是符合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且有自愿购买意向的家庭,在租住保障性住房满1年后,经审核合格的家庭均可购买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依据保本微利的原则,具体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城市基准地价、开发建设成本、税费和利润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与审核程序
申请程序: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买租住的保障性住房,应首先填写《泸西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表》,然后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征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上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经审核符合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家庭,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社区公示栏、保障性住房小区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承租保障性住房家庭在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期间,其收入、家庭人口或住房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复核,不符合住房保障范围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购买资格。
(三)销售及资金管理
1、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时,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保障性住房购买合同》。购房合同中应就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购房款支付、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违约责任、骗购保障性住房行为、无条件强制收回情形等内容予以明确。
2、县住房保障部门应严格制定和落实出售保障性住房的申请、登记、审核等制度,提高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3、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将保障性住房的出售情况、收款情况,定期送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备案。
4、付款方式:购买保障性住房,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
5、县住房保障部门出售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必须全额存入保障性住房资金账户,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县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从售房款总额中,提取5%的费用作为住房保障管理资金和工作经费,并统一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保障对象个人购房账户中代扣代管。
6、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用。
三、监督管理
1、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财政、发改、国土、民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推进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的实施,并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出售资金收缴、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擅自将保障性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县房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擅自将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进行转让或将已购保障性住房私下交易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回住房,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保障对象和购买者自行承担,10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4、对在保障性住房租赁、销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 0873-6631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