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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64812-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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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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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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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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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西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政发〔2014〕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
《泸西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西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日
泸西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租、配售及监督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红河州人民政府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红政发〔2011〕4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配售价格、租金标准,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分类保障的原则实施,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等工作。
县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接到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总体需求状况,编制本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资金安排等,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供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科学统筹、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业、就医、就学等方面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户型结构以小户型为主,平均每套40平方米左右,最大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配套建设占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服务设施。
公共租赁住房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来源:
(一)中央、省、州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和县专项建设配套资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试点范围。
(二)开发部分商品房和商铺收入;公产房出租、出售所得收入。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和房地产开发税收的10%等收入。
(五)公共租赁性住房租金收入。
(六)通过投融资方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社会资金。
(七)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八)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性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政府或企业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性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二)政府或企业对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按照公共租赁性住房标准改建的住房。
(三)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从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中适当调剂一部分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六)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七)社会捐赠的符合公共租赁性住房标准的住房。
(八)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 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三条 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不高于40%和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60%予以配建;利用企业自有土地、并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不高于30%和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70%予以配建,并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比例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由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资金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省、州、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及配租
第十六条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县域内具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的人员、“农转城”人员、本县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外地来泸西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城市规划区内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1. 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县内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者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人员;2. 在县内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3. 在县内退休的人员;4.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不少于6个月。社会保险至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200元。县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泸西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受收入限制,但其毕业年限或工作年限必须在5年之内(含5年)。夫妻双方均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且工作年限均在5年内的,不受收入限制。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泸西县城内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县城内未转让住房。
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申请人有住房:
1. 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已购直管公房等)。
2. 家庭成员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3. 现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住房。
4. 家庭成员出租、转让或赠予他人的住房。
5. 已购买尚未迁入居住或者拆迁后获得安置的住房。
6. 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失去的自有或者共有住房。
7. 其他可以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合同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城市规划区内拥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20平方米以上。
(六)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赁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七)已实行实物配租的,不能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领取租赁补贴的,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后,停止领取租赁补贴。
第十七条 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的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泸西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
1. 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 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 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4.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县级组织或人事部门出具参加工作时间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者需提供结婚证明;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明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证明。
(五)住房状况证明:由县房管部门出具(含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已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屋、已签订购房合同的房屋,以及申请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册地址所指向的房屋产权证明,属租住的应提供租赁协议或合同),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统一提交;
(六)机动车辆拥有状况证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含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统一提交。
(七)合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共同申请人应按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 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县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 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 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 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5. 属于本办法规定予以适当优先分配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九条 审核配租
(一)申请程序
1. 申领表格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由单位统一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站领取申报审批表填报;中枢镇城镇居民到所居住社区领取申报审批表填报。
2. 提出申请
申请人为城镇居民的向所在社区申报;申请人为乡镇所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属单位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申报;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由用工单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站申报;外来的个体工商户直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站申报。
申请人应向社区、中枢镇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提交填写好的申请书及相关申报材料。
3. 受理申请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受理接收相关材料。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告知申请人材料准备齐全后递交。
(二)核查程序
1. 初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负责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工作要实事求是,认真审核每户申请材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初审,重点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就业、收入、住房、车辆等情况。具体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审核材料:初审单位根据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完成家庭人口、就业、住房面积、家庭收入、车辆等情况的审核,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要盖章注明“与原件核准无异”)。
入户调查: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合格后,初审单位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人员完成入户调查后,要如实、认真填写《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并署名盖章。
一级公示: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初审单位应当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及工作单位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及入户调查等情况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记录备案,并告知申请家庭。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初审单位应当在申报审批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站。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初审单位在3日内完成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条件的,由初审单位签署意见并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站。
2. 复审
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住建、纪检监察、财政、民政、申请人所在乡镇等相关部门)负责完成复审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经相关单位初审合格的材料后,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及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进行复审。
复审合格的,要在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复审意见后盖章,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及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有关情况进行为期15天的二级张榜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并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记录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示期间无异议并审核合格的,应在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复审意见并盖章。复审不合格的,应当记录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
3. 审批
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复审公示合格家庭的材料进行审批。符合分配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站发放核准通知。
4. 轮候租房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站按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批次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组织抽签或摇号配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轮候时可以优先配租: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2)孤寡老人。
(3)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4)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站。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站核实后,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轮候租房资格。
5. 签订合同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第二十条 调查审核单位核实申请人的住房、车辆、社会保险、工商注册、金融资产、缴税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积极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二)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 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 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 租赁期限。
4.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 房屋维修责任。
6.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 其他约定。
(三)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2000元,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四)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家庭成员或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二十二条 租金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8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1次。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年交纳租金,交纳时间为每年1月30日前,拖欠的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
(三)廉租住房住户的收入水平已超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但不超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廉租住房租金改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维护、运营管理。
(五)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保证金扣完,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回住房。
第二十三条 房屋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二)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应当每两年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四)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五)政府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六)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第二十四条 换租规定
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房屋面积的,可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换租申请,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是否予以换租。
(一)换租面积应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
(二)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第二十五条 管理模式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并对物业服务公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选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由县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核定。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1次。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以及空置期的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房源归属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县内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退出规定
(一)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1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三)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第三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1号令)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2个月内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1号令)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审查把关不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原《泸西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泸政发〔2011〕1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