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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建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13-164648-708
  • 发布机构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7-28
  • 时效性
    有效

《泸西县城市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办法》共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泸西县实际,制定了74条管理规定 

  (一)第一章“总则”。6条规定。重点阐述了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管理内容、管辖范围,明确了执法部门、办法规范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10条规定。明确了城市规划编制要求及程序,对城区新改扩建的工程项目报批、已建成小区改变用途、公共空间(包括公共绿化、阳台、露台、楼道)、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已投入经营使用的违法建筑等作了相关规定。对街巷与地块的空间环境设计验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开发,建设用地,城区内建设的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工程设施报建,新改扩建设项目配套设施,车辆停放,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等作了相关要求。 

  (三)第三章“交通运行管理”。共4条规定。明确了各类车辆交通管理方式及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规定。 

  (四)第四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共8条规定。规定了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门前五包”责任制。对“五包”的相关内容,“门前五包”责任范围、责任书签订,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及监管职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报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相关规定进行了阐述。明确了城市生产生活垃圾及废弃物处理措施,禁止污染环境的6条具体行为,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禁止的影响环境卫生的5条具体行为,在公园、景区等水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的8条具体活动。对住宅小区管理作了相关规定。 

  (五)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共8条规定。着重从市政公用设施验收移交,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建设,公共排水设施维护维修等四方面做了规定,并明确了占用城市道路和工程场地从事的5条具体禁止行为,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9条具体禁止行为。 

  (六)第六章“园林绿化管理”。共3条规定。明确了损坏城市绿化的7条具体禁止行为。对砍伐损坏城市绿化、挖城市绿地、迁移古树名木、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等情况作了相关规定。 

  (七)第七章“户外广告、门头牌匾、标牌管理”。共5条规定。阐述了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规范和依据,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地名标志、景区标志、公交站牌等公共信息标识、标牌设计制作应当符合相关国家通用标准。明确了户外广告、店面招牌、指示牌及其他户外设施设置不得有的6条具体情形,以及城市管理部门可以进行相应处罚的具体行为。 

  (八)第八章“噪声污染防治”。共2条规定。阐述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内进行活动,应当遵守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高考、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可以依法对特定区域内噪声排放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明确了城区禁止的5条产生噪声污染的具体行为。 

  (九)第九章“饲养动物管理”。共3条规定。重点从城区内不得设置经营性家畜家禽养殖场饲养动物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城区居民饲养宠物犬审批程序及做好免疫工作三方面阐述相关规定,并明确了在城区内养犬及其它家畜、家禽禁止6条具体行为。 

  (十)第十章“建筑垃圾、渣土等散体物料运输管理”。共4条规定。明确了《办法》中渣土包含的内容,各部门相关职责,渣土运输管理实行渣土运输限时和禁区管理,及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禁止7条具体行为。阐述了渣土运输车辆装卸、运输渣土时应该采取的措施。 

  (十一)第十一章“法律责任”。共18条规定。重点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拒不改正、不拆除的不符合城市容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等作了16条处罚规定,并明确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本办法未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处罚。城市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拒绝和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有违纪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第十二章“附则”。共3条规定。明确了本办法由泸西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乡镇集镇所在地管理参照城市管理办法执行及本办法有效期三个内容。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永生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