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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20608-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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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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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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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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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云南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参照《审计署公告审计结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审计厅及州(市)、县(市、区)审计局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云南省审计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或上述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公告为常态、不公告为例外。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具备的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内容简明扼要。
(二)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已生效。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遵循的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要求公告的审计结果要客观、公正。
(二)谨慎性原则。公告审计结果应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三)保密性原则。不得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得公布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不得公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统一性原则。对外公告应当格式统一、表述规范、口径一致。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种类。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结果。
(三)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结果。
(四)政府性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或政府重大经济活动支出的审计结果。
(五)有关行业和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
(六)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结果。
(七)自然资源资产保护和开发利用情况审计结果。
(八)本级党政领导机关交办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审计事项或审计结果。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方式:
(一)单项公告,即对单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告。
(二)分类公告,即对同类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告。
(三)综合公告,即对多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综合性公告。
具体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公告方式,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告一般要有以下4部分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包括审计依据,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情况,审计评价等内容。表述应当谨慎、精炼、严谨,不得超出审计范围、前后矛盾、片面笼统。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应当予以公告。对性质不严重、影响不大、要求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或已纠正的非主要问题,可以不列入公告内容。问题表述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三)审计处理处罚情况及建议。
1.审计处理处罚情况。应当针对公告中反映的问题,表述相应的处理处罚情况。
2.审计建议。应当针对公告中反映的问题,从完善制度、体制、机制、政策及加强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议。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与公告中反映的问题、处理相对应,简要表述被审计单位对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可一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撰写要求。
审计结果公告的基本文书格式,应当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并参照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和格式,根据谨慎性原则,要求内容准确、文字精练、逻辑严密。
1.公告中各部分内容应当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呼应。
2.公告文字表述应当归纳概括、通俗易懂、言简意明。
3.公告篇幅不宜冗长,一般不应超过2000字。引言、基本情况、审计评价的总字数一般不超过500字。
4.公告中涉及的财务数据金额单位均用万元。
5.特殊情况可调整主要内容和篇幅。
第十一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审批程序。
审计事项的结果公告,须经本级审计机关审批决定。公告应严格质量控制,并按程序进行审批,防范审计风险。
1.业务承担部门负责草拟审计结果公告文稿,对审计结果公告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负责。
2.法规部门负责对文稿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3.办公室负责对文稿的文字、格式及保密情况进行审核,对公告文稿的规范性及保密要求负责。
4.业务承担部门的分管领导对审计结果公告文稿进行审签;对不予对外公告审计结果的审计事项,由业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请厅(局)长审定。
公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重要审计事项审计结果,应当经过本级政府批准同意;公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经本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发布。
(一)审计结果公告主要通过在审计厅(局)门户网站发布的方式,或根据需要通过专刊、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二)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告》根据工作进度和公告的要求,不定期刊印发行。
审计机关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
第十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事项的办理。
(一)各级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办理本单位所实施审计项目的结果公告事宜。
(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开展的审计项目,由授权审计机关予以公布。
(三)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不同级次审计机关开展的审计项目,由负责项目组织工作的审计机关予以公布。
(四)审计署授权或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按审计署要求办理结果公告事宜。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除外。
(五)云南省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告稿由审计机关的厅(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
第十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在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6个月之内及时发布,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发布时间。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审计结果的公告应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进行。
第十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纳入各单位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发现有重大差错,造成不良后果的,视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审计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1日起施行,2012年8月31日发布的《云南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办法》、2013年12月30日发布的《云南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计结果公告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各州(市)、县(市、区)审计局制定的审计结果公告办法与本办法如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