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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6414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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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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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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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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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泸西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第一批)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县安委办通报第一批8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一、行刑衔接类
1.泸西县陶某某非法储存加工工业硫磺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4年3月4日,泸西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泸西县某镇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一处租赁房内存有工业硫磺32吨以及2台粉碎机加工机械,加工场所无审批备案手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经核查核实,陶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加工易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根据《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的规定,4月3日,泸西县应急管理局将陶某某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月16日,泸西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陶某某立案调查。
2.泸西县张某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非法经营罪案。2024年1月8日,泸西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镇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1处简易房内存有1个30m³的柴油罐和1台加油机,油罐内存有454升柴油,储存柴油的场所无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无安全警示标牌标识,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
经调查核实,张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存在非法存储经营|经管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涉案金额近80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的规定,2月22日,泸西县应急管理局将张某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月1日,泸西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张某立案调查。
二、行政处罚类
1.泸西县某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行政处罚案。2023年12月15日,泸西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泸西县公安局某派出所移交的线索,对泸西县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烟花爆竹配送到烟花爆竹零售店以外的仓库,特种作业人员蒋某某未持证上岗。泸西县应急管理局对其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一)该公司“将烟花爆竹配送到烟花爆竹零售店以外的仓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二)“特种作业人员蒋某某未持证上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2024年1月10日,泸西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一是给予泸西县某公司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9万元的罚款;二是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某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三是给予蒋某某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
2.泸西县胡某某违法毁坏林地行政处罚案。2024年1月8日,泸西县林业和草原局执法人员、鉴定人员与胡某某一同到泸西县某某村小组某某坐落进行调查。经查:胡某某于2024年1月至今,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在该坐落毁坏林地,胡某某的行为涉嫌违法毁坏林地,泸西县林业和草原局对其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泸西县胡某某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毁坏林地的行为,构成违法毁坏林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是责令限期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一年内恢复所毁坏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二是并处毁坏林地4649元的罚款。
3.泸西县某页岩砖厂生产不合格烧结普通砖行政处罚案。2023年12月22日,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泸西县某页岩砖厂烧结普通砖抽样检验材料和《检验检测报告》。12月25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原摆放在经营场所内最前面路口处生产抽样批次烧结普通砖5万块,经现场查看,未摆放在此经营场所。12月26日,当事人向该局书面提出上述烧结普通砖复检申请书。12月28日,当事人再次向该局书面提出撤回12月26日申请烧结普通砖复检申请书,不再申请复检。该局于2024年1月2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核查核实,泸西县某页岩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泸西县某页岩砖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13163.2元的行政处罚。
4.泸西县某批发部销售不合格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行政处罚案。2023年7月3日,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某某检测机构对泸西县某批发部销售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经抽检,标志、警示和使用说明书、结构一般要求项目不符合GB 35844-201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12月4日,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当场送达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执法人员对徐某某等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并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泸西县某批发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泸西县某批发部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483元的行政处罚。
5.泸西县某台球俱乐部未经消防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行政处罚案。2024年2月22日,泸西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集中夜查行动过程中,发现泸西县某台球俱乐部属于公众聚集场所,该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该场所属于公众聚集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泸西县某台球俱乐部责令停止使用,并处6万元的行政处罚。
6.泸西县某农产品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行政处罚案。2023年12月22日,州生态环境局泸西分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泸西县某农产品公司制冰厂废冰融水、废葱叶堆存渗漏废水、场地冲洗水及生活废水汇集到雨水沟内外排。经当日现场采样送检,2023年12月28日水质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NH3-N为97.8mg/L,超标552%;BOD为910mg/L,超标4450%;SS为146mg/L,超标108%;化学需氧量为1720mg/L,超标1820%。州生态环境局泸西分局对其立案查处。
经调查核实,泸西县某农产品公司雨污混流生活废水超标排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根据《云南省地表水功能区划》、该公司外排水受纳水体执行标准为地表水Ⅲ类标准,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该公司外排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一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泸西县某农产品公司处11.7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8起典型案例(2起行刑衔接案例、6起行政处罚案例)都是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汲取典型案例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坚决杜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确保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泸西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