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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1184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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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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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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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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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专项扶贫相关政策(一)
【收入核算】
收入计算方式:
①人均纯收入=(生产经营净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家庭常住人口数。其中:
②生产经营净收入=生产经营收入-生产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
③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
④财产净收入,指农户出租住房、流转土地以及其他资产交给他人或单位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⑤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其中:
转移性收入,指农户所得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家庭之间经常性收入转移,必须是稳定可持续性的收入,包括惠农补贴、政策性生活补贴、经常性捐赠和赔偿、社会救济和补助等长期可持续稳定收入;家庭之间的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本农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不包括报销医疗费用、一次性馈赠和赔偿,也不包括产业帮扶资金、危房改造和拆除重建等到户建设项目补助资金。低保金暂不计入收入,但入户核查时必须统计。
转移性支出,指农户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付。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包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家庭常住人口:指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户口转出的中专及以上在校学生。现役军人以及常年在外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计入家庭常住人口。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①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②改善扶贫对象的生产、生活设施;
③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培育和壮大优势产业;
④支持提高扶贫对象就业能力和生产能力,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能力输出进行技能培训;对扶贫对象开展科技扶贫,包括优良品种、先进实用技术的引进和推广等;
⑤支持缓解农村贫困地区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扶持建立贫困村互助资金,对贫困地区增加扶贫对象收入的种养业、农产品加工和市场流通企业或农户的贷款贴息补助;
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提前的扶贫项目管理有关开支。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①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②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③弥补企业亏损;
④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⑤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⑥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⑦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⑨企业担保金;
⑩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摘自(泸财联发〔2016〕251号)
【易地扶贫搬迁】
搬迁对象:搬迁对象是“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6类区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整村整寨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普查筛选、农户申请、村委会初审及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及公示、县级政府审批及公告、签订搬迁协议等程序识别认定,登记造册。识别认定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录入全国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同步搬迁人口录入省易地扶贫搬迁动态信息管理平台。原址原拆原建、不能通过“挪穷窝”实现“换穷业”的人口,以及工矿塌陷区、工程性强制性搬迁区域、边境一线地区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在精准确定搬迁对象的基础上,对生存环境差、贫困程度深、地质灾害严重的优先实施搬迁,“十三五”期间全县规划搬迁4667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929人,同步搬迁人口1738人。
补助政策:1.按《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整改工作方案》最新补助调整为按人补助,补助标准为人均补助2万元,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奖励0.6万元,但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房补助和奖励资金不得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建房成本,自筹资金原则上户均不超过1万元。
2.纳入国家规划的2929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取消目前统一的每户可向县级平台公司申请不超过6万元低成本长期借款的政策。
3.同步搬迁户户均补助不低于2万元、借款不超过6万元政策不变。同步搬迁户也要严格执行“建新拆旧、一户一宅”政策,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的同步搬迁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奖励。
建房标准:坚持“量力而行、保障基本”的原则,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并根据家庭实际人口,按照50、75、100、125、150平方米等户型进行设计和建设,最大户型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即6人及以上户),其中,单人单户和2人户安置住房可采取集中建设公寓、与养老院共建等方式解决。同步搬迁户住房面积标准,各乡镇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当地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但要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其中,整合使用农村危房改造与抗震安居工程资金的同步搬迁户,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于按照1户1宅方式安置的,可以采取在分配的宅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等办法,由搬迁对象今后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扩建。
签订“3个协议”:精准锁定年度搬迁对象后,实施搬迁前,由乡镇(社区)与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搬迁协议、搬新拆旧协议和脱贫就业协议等“3个协议”,扎实推进搬迁安置、建新拆旧和建档立卡贫困搬迁人口脱贫销号有关工作。
一户一宅: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严格落实1户1宅、建新拆旧政策。腾退的宅基地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复绿。
安置点选址:安置点选址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要求,避让优质耕地和基本农田,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行洪通道等危险区域,有利于搬迁群众发展产业、实现就业、稳定脱贫。
政策范围:严格区分易地扶贫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不同对象享受不同政策,不得扩大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享受范围。
后续脱贫措施:针对后续脱贫发展措施没有精准到户到人的问题,未编制安置点产业发展规划、就业计划的要及时完成编制工作;已编制规划、计划,但措施未细化到户、到人的,要以“挪穷窝换穷业并举”为导向,以增加建档立卡搬迁贫困人口产业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等为目标,整合有关涉农资金,因地制宜培育特色种养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等,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
【贫困退出程序】
贫困人口退出
①入户调查。在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乡(镇)干部、村“两委”班子成员、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对年度计划脱贫户进行入户调查。达到退出标准的,经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入户调查人员填写《贫困户脱贫销号“双认定”表》;贫困户不愿退出的,也要做好脱贫情况调查,填写《贫困户帮扶情况认定表》,一并提交评议。
②村“两委”商议。村党总支就入户调查情况组织召开村“两委”班子成员会议,即村党总支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村党总支书记主持,对入户调查情况初步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驻村工作队必须全程参与商议。
③村评议公示。由村委会牵头,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党员、村民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脱贫初步名单,在自然村或村民小组村民活动较集中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如无异议,村党总支书记、村主任、村第一书记、入户核查人员和脱贫户在《贫困户脱贫销号“双认定”表》签字确认,初步名单和《贫困户脱贫销号“双认定”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职能并全程参与监督并签字确认。
④乡(镇)核查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报送的初步名单,对照检查核实,并填写乡(镇)核查意见,脱贫户名单在乡(镇)和该行政村公告退出,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领导、扶贫工作站站长或扶贫专干签字确认,上报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⑤县审定销号。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乡(镇)报送的脱贫户名单及退出程序进行审查,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扶贫办主任、统计局局长(调查队队长)对全县(市)汇总名单签字认定,并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
贫困村退出
①村申请。列入当年退出计划的贫困村,当年12月上中旬根据贫困村退出标准,召开村党总支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自检自评,填写《贫困村退出认定表》,提出退出申请。
②乡(镇)审核。当年12月中下旬,乡(镇)党委、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入村调查、摸底核算、逐项审核村填报的《贫困村退出认定表》,经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并在乡(镇)和该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乡(镇)填写审核意见,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领导、村第一书记、扶贫工作站站长或扶贫专干签字确认,上报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③县(市)审定公告。次年1月,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各乡(镇)贫困村退出申请进行复审,并在县级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及该乡(镇)公告,公告无异议后由县(市)政府批准退出,并报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贫困乡(镇)退出
①乡(镇)申请。列入当年退出计划的贫困乡(镇),当年12月上中旬,由乡(镇)根据贫困乡(镇)退出标准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召开乡(镇)党委会议研究提出退出意见,填写《贫困乡(镇)退出认定表》,提出退出申请,并编制《贫困乡(镇)脱贫攻坚报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②县(市)初核。当年12月中下旬,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考核,开展调查核实、摸底核算、逐项核查乡(镇)填报的《贫困乡(镇)退出认定表》,审定《贫困乡(镇)脱贫攻坚报告》,并在县级媒体或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及该乡(镇)公告退出,公告无异议后,形成贫困乡(镇)脱贫退出初审报告,由县(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扶贫办主任、统计局局长(调查队队长)审核签字,一并报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③州审定公告。次年1月上中旬,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县(市)申请退出的贫困乡(镇)逐一进行专项评估、复审,并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认定,提出退出贫困乡(镇)名单在州级媒体和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广泛征求意见。公告无异议后,经州人民政府批准退出,结果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并销号。
贫困县退出
①县级申请。列入当年脱贫计划的贫困县,当年12月上中旬由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贫困县退出标准进行自检自评,填写《贫困县退出认定表》,编制年度《脱贫攻坚报告》,提出退出申请,报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②州级初审。当年12月中下旬,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逐项核实县填报的《云南省贫困县退出认定表》,并在州级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公告无异议后,形成贫困县脱贫报告和初审报告,一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③省级核查。次年1月,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对申请退出贫困县进行检查考核,并委托第三方评估,提出退出贫困县名单在云南日报、云南电视台、省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后,编制《贫困县脱贫攻坚报告》,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④批准退出。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及相关力量对退出情况进行专项评估检查后,对不符合条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序的县,由省人民政府进行核查处理,待其符合条件并履行程序后方能退出;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县,由省政府正式批准退出。
摘自(红贫开发〔2016〕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