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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乡村振兴
  • 索引号
    20240913-111833-327
  • 发布机构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11-16
  • 时效性
    有效

云南省扶贫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推动实施“扶贫资金全面公开、全程审计、全面覆盖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审计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落实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加强扶贫资金审计监督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审计机关开展与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相关的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脱贫攻坚的财政性资金、金融机构按政策要求投入脱贫攻坚领域的各类扶贫贷款和社会扶贫投入的其他非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以推动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为目标,突出对统筹整合方案精准落实、统筹整合工作机制建立、资金统筹整合到位和资金使用绩效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五条 审计机关组织开展扶贫资金审计,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审计计划、整合审计资源,既可以专项审计,也可以与预算执行、经济责任、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等相结合。审计机关对扶贫资金可以采取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也可以由上级审计机关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对扶贫资金开展异地交叉审计或者同级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把扶贫资金作为脱贫攻坚审计的重要内容,按照我省脱贫退出计划,逐年对计划退出县脱贫攻坚情况开展审计,并适时组织实施全省范围的脱贫攻坚“一条线”审计,做到有步骤的扶贫资金审计全覆盖。

第七条 审计机关开展扶贫资金审计,应当沿着资金运行轨迹,在检查扶贫资金分配拨付是否合规、管理使用是否真实合法的基础上,重点对扶贫项目推进实施情况和扶贫措施成效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资金筹集使用和项目实施有关事项公示、公告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切实关注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绩效,做到有重点的扶贫资金审计全覆盖。

第八条 审计机关开展扶贫资金审计,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揭示阻碍和影响脱贫攻坚目标实现的体制机制缺陷、制度执行偏差以及其他重大问题,严肃查处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等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做到有深度的扶贫资金审计全覆盖。

第九条 审计机关开展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应当以脱贫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脱贫工作成效和扶贫资金使用绩效作为主要评价标准,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贫困县减贫任务完成情况;

(二)贫困人口识别与退出的准确性;

(三)群众对因村因户帮扶工作的满意情况;

(四)拟退出贫困人口脱贫退出6条标准的达标情况;

(五)拟退出贫困村脱贫退出9条标准的达标情况;

(六)拟退出贫困县退出5条标准的达标情况;

(七)扶贫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

第十条 审计机关开展扶贫资金审计,应当应用多维度、多领域、多视角的大数据分析,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深度。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开展扶贫资金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通过审计重情、审计信息、专题报告和分析报告等形式,及时将审计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以及影响脱贫攻坚任务完成、目标实现的重大问题,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扶贫资金审计整改长效机制,持续跟踪检查整改进度和效果,促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做到有成效的扶贫资金审计全覆盖。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扶贫资金审计中发现的贪污、截留、转移、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扶贫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扶贫资金损失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对审计人员在扶贫资金审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