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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1184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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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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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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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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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要求
1.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做到三个确保:一是对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甄别,对违规纳入、识别不精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坚决剔除,做到应退尽退,确保无错评人口。二是将非建档立卡农业户籍农村常住人口,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管理,做到应纳尽纳,确保无漏评人口。三是对2014至2016年认定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再行核实,凡未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标注为脱贫返贫人口,做到应扶尽扶,确保无错退人口。
2.不能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的9种情形:
①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在职在编财政供养人员的。
②有家庭成员任“村三委”干部的。
③拥有购买价格3万元以上机动车的。
④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以及其他经营用房的。
⑤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⑥种植、养殖大户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⑦为享受扶贫支持,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贫困对象识别条件的。
⑧空挂户或为套取扶贫支持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人口。
⑨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信息失真以及其他不符合贫困对象识别条件的人员。
注: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以上9种情形为错评户,按程序剔除。
死亡人员、服刑人员、失踪人员、与户主不共享开支或收入的人员,此类情况在系统开放时作为自然增减人员处理。
3.这次动态调整(8月15日前)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纳入的标准:非建档立卡农业户籍农村常住人口,2016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952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按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管理:
1.实际居住C级、D级危房且自身无力改造;
2.家庭因病致贫,且成员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家庭适龄成员因贫辍学,或家庭因学致贫。
符合低保条件并享受低保政策,但仍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也应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管理。
摘自(云贫开发〔2017〕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