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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2053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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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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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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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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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宣传
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运用
网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简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叫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工商注册查询系统。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1、系统功能:本系统提供我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填报、公示和查询服务。
(1)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输入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
(2)市场主体填报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通过本系统选择登记机关所在地区,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进行填报。
2、信息说明:本系统公示的信息来自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及市场主体,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查询方式
(1)输入企业注册号查询;
(2)输入企业全称精确查询或企业名称关键字模糊查询。模糊查询结果记录多于5条时,可输入更精确的查询条件进行再次查询;
(3)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
4、查询信息
(1)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公示信息——登记信息;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信息;抽查检查信息。
(2)企业公示信息——企业年报;股东及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
(3)司法协助公示信息——股权冻结信息;股东变更信息。
二、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
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是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地方共享平台,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产生的企业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
1、归集内容: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是指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2、归集方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实际,通过政务外网、互联网或其他信息传递方式,将本地区、本部门产生或归集的企业信息传递至同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也可将企业信息通过本系统的信息通道传递至相应层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其他政府部门归集来的企业信息通过自身信息系统传递至企业登记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
3、企业信息运用:
(1)企业信息公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将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公示于企业名下,并及时交换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企业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公示系统,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在企业注册登记环节的“双告知”工作,各级政府部门可从公示系统自行获取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也可通过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同级推送,为跨部门协同监管奠定基础。建立政府部门间企业信息交换使用会商机制,及时解决信息交换使用问题。
三、企业年报公示
企业年报公示即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我省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每年1月1日—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1、公示(年报)内容:企业“年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2、未年报后果: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会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在3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3年未履行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其永久列入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
四、政府部门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
政府部门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确立了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四项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厘清市场监管职责、完善协同监管体制、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加强组织实施等具体意见。
1、以信息公示为手段,完善社会共治制度。通过大力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工作部门应将所归集采纳的企业主体信息、企业行政许可信息、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等内容全面归于企业名下,并尽快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就上述内容向社会公开。
2、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督促市场主体履行公示信息义务;地方政府应归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各部门之间应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并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对比机制等方式把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措施有效贯通,有效形成工作合力,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提供有效支撑。
3、以信用监管为中心,建立联合奖惩机制。对于违法市场主体要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的力度,可以处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罚措施,同时建立跨部门的联动机制与惩戒机制,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个需要政府许可或批准的领域的审核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对在经营中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予以限制,使得失信行为的惩戒实现强制力。
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