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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文件
  • 索引号
    20240913-120158-548
  • 发布机构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11-09
  • 时效性
    有效

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营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指南(简版)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泸西县行政区域内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营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

二、审批条件

1、设立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2、企业法人营业登记应当具备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3、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条件:

(一)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4、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条件:

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其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5、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条件: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6、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条件: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其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泸西县长安路1号

办事窗口: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注册大厅

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点 下午14:00-17:30

乘车方式: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纸质/电子文档

份数

1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纸质

1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纸质

1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纸质

1

4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纸质

1

5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纸质

1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纸质

1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纸质

1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纸质

1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纸质

1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纸质

1

6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纸质

1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纸质

1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纸质

1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纸质

1

7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纸质

1

8

住所使用证明

纸质

1

9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纸质

1

10

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纸质

1

11

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纸质

1

12

《承诺书》

纸质

1

注: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纸质

1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纸质/电子文档

份数

1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纸质

1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纸质

1

3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纸质

1

4

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纸质

1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纸质

1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纸质

1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纸质

1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纸质

1

5

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纸质

1

6

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纸质

1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纸质

1

8

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纸质

1

9

《承诺书》

纸质

1

注: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纸质

1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纸质/电子文档

份数

1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纸质

1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纸质

1

3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纸质

1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纸质

1

5

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纸质

1

6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纸质

1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纸质

1

8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纸质

1

9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纸质

1

10

《承诺书》

纸质

1

注: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纸质

1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纸质/电子文档

份数

1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纸质

1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纸质

1

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纸质

1

4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纸质

1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纸质

1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纸质

1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纸质

1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纸质

1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纸质

1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纸质

1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纸质

1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纸质

1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纸质

1

6

《承诺书》

纸质

1

注: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纸质

1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纸质/电子文档

份数

1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纸质

1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纸质

1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纸质

1

4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纸质

1

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纸质

1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纸质

1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纸质

1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纸质

1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纸质

1

5

营业执照副本。

纸质

1

6

《承诺书》

纸质

1

注: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及登记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纸质

1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纸质/电子文档

份数

1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纸质

1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纸质

1

3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纸质

1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纸质

1

5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纸质

1

6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纸质

1

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纸质

1

8

企业法人公章。

纸质

1

注: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纸质

1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纸质/电子文档

份数

1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纸质

1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纸质

1

3

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纸质

1

4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纸质

1

5

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纸质

1

6

营业执照正、副本。

纸质

1

7

公章。

纸质

1

注: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纸质

1

五、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0日

承诺时限:5日

六、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准予注销通知书》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泸西县长安路1号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087-6623301 监督电话:0873-6621091

咨询及投诉地址: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注册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