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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保护督查“回头看”
  • 索引号
    hhzsthjjlxfj/2025-0001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泸西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6-2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交办举报环境问题办理情况公示(十三)

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8年6月5日进驻云南省开展“回头看”工作,对群众举报的环境问题已陆续交办。收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环境问题举报件后,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转交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认真查处,并针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现将省第15批转办我州的10件转办件办理情况公示如下:

  一、D530000201806190011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投诉人反映个旧市大屯镇甲介山社区,大屯锡矿下属单位,温州二井公司将生活垃圾倾倒在二井公司东侧山上,20吨以上,于17日用土进行了覆盖,现场还能看到新鲜的土。该社区满成墙材公司(生产建材),傍晚开始,锅炉产生的粉尘、烟囱排放的烟尘,无组织排放的化学废气,呈硫酸味,对环境造成污染。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在红河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6月19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办个旧市办理,并要求个旧市委、市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6月19日,个旧市在收到D530000201806190011号转办件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个旧市政府党组成员、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王洪任督办领导,大屯镇政府牵头,镇长邓海龙为责任领导,市环境保护局、市安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信局、大屯镇、大屯锡矿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举报件中反映的大屯锡矿温州二井公司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驻云南锡业公司施工处。该施工处是一个小型水泥搅拌站,专供云锡大屯锡矿地下矿井浇灌,未对外出售。2018年6月17日,已收到对该问题的举报(D530000201806160025号举报件),调查组核实时发现该搅拌站生活垃圾堆放不规范,即由大屯镇政府于当天下发整改通知,要求企业6月20日前完成规范的临时垃圾堆放点并安排专人负责定期清运,现场垃圾于当天(6月17日)内清运完毕。6月20日上午到现场核查时,现场已摆放垃圾桶作为垃圾临时堆存点,并有专人负责定时清理,但存在围墙外垃圾堆清理时用土掩埋,整改不彻底的问题。

  举报件中反映的满成墙材公司,全称为红河州满城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位于红土坡马鞍山,该企业有红河州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346649341B),2015年9月14日取得个旧市工业信息化局核发的工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个工商信〔2015〕120号),项目为年产30万立方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线。2016年1月11日取得红河州环境保护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红环审〔2015〕213号)。现场核查时,该厂未生产,但场地堆存有成品(加气混凝土砌块),项目业主未能出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原料堆场不规范,无“三防”措施,存在一定的扬尘问题。2016年6月20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制作检查(勘查)笔录1份,分别对公司负责人赵满德及生产技术顾问王江涛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并依法对该公司存在的环保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 整改类型

  长期整改。计划于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3. 整改措施

  (1)2018年6月20日下午,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驻云南锡业公司施工处于将用土覆盖的垃圾清运完毕,运到个旧市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其出示的处理单据显示,此次处理垃圾重量为6.89吨。现场设置“墙外禁止乱扔垃圾”警示牌,统一摆放垃圾桶作为临时堆放点。6月23日完成对料场的封闭、喷淋设施安装以及道路低凹部分的平整工作。

  (2)2018年6月20日,大屯镇对红河州满城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下发整改通知,要求企业完善有关环保手续,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不得正式投入生产。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责令云锡公司大屯锡矿督促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驻云南锡业公司施工处,加强对生产区域的监督管理,适时对产区、道路等开展降尘处置工作。

  2. 责令红河州满城墙体建材有限公司加强对厂区环境的清理,做好项目区防尘措施,厂区每天不定时洒水降尘。进一步按照环评要求进行整改,原料堆场按照“三防”要求建设,严防扬尘污染周边环境。

  3. 要求个旧市政府加大区域内环境监管力度,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实现监管执法常态化、长效化。

  二、D530000201806190016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弥勒市鸿雁家园小区有住户在公共装饰阳台安装空气能热水器,发出嗡嗡噪音,影响住户休息并存在安全隐患,住建局现场进行了调查处理,向物业公司下达文件要求督促业主拆除,但安装空气能的业主不执行,投诉人希望督察组相关职能部门彻底解决问题。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6月19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办弥勒市办理,并要求弥勒市委、市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6月19日,弥勒市在收到D530000201806190016号转办件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副市长钟俊峰任督办领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弥阳镇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该信访件属于重访件,2018年6月14—19日一直在调解、办理过程中,6月15日、6月19日,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到弥阳镇鸿雁小区进行调查,同时走访了信访业主、鑫隆物业负责人及业主委员会主任,鸿雁家园小区2栋12楼C1住户将1台空气能热水器压缩机安装在2栋12楼B1与C1中间的公共装饰板(构造连接板)上,空气能热水器压缩机呈间歇式运行,根据住户洗澡情况,洗澡时开启空气能热水器压缩机,空气能热水器压缩机每天约运行1至2小时,压缩机运行过程中产生噪音,对其对面B1住户有一定的影响。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整改类型

  立行立改。已于2018年6月20日完成整改工作。

  3. 整改措施

  (1)由弥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公安局、弥阳镇等成员单位分别走访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空气能热水器业主及信访投诉人,做好思想工作,争取理解,配合做好整改工作。经弥勒市分管领导多次到现场进行指导,有关部门协调做工作9次,多次研究变更整改方案,鸿雁家园小区C1住户最后同意物业公司将空气能热水器压缩机搬迁至自家南面全封闭卧室阳台上。

  (2) 2018年6月20日,鸿雁家园小区C1住户已将空气能热水器压缩机搬迁至自家南面全封闭卧室阳台上,已全部完成整改,彻底消除噪音对B1住户的影响。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弥勒市鸿雁家园小区物业公司加强小区管理,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营造小区良好的生活环境。

  2. 要求弥勒市政府加大区域内环境监管力度,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实现监管执法常态化、长效化。

  三、D530000201806190020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红河州石屏县宝秀镇茴水硅石矿山,该矿山开采产生的废土流入农田,造成农作物经济损失。同时,投诉人认为该矿山在生态保护红线以内。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6月19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办石屏县办理,并要求石屏县委、县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6月19日,石屏县在收到D530000201806190020号转办件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县政府副县长文武为督办领导,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县环境保护局、水务局、林业局、安监局、宝秀镇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矿山为石屏县宝秀镇茴水村委会茴水硅石矿山,该矿山于2010年2月取得《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宝秀镇茴水硅石矿开采项目立项的批复》(石政复〔2010〕6号)、《石屏县发展改革局关于石屏县宝秀镇茴水硅石矿山开采项目的立项批复》(石发改〔2010〕19号),2010年4月,取得《石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决定书》(石环许准〔2010〕09号),2018年,取得《石屏县林业局关于石屏县宝秀镇茴水硅石矿山开采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复》(石林〔2018〕32号),并办理了采矿证(证号:C5325002010057130066340),采矿证已于2018年5月30日到期(起止日期:2016年5月30日—2018年5月30日),石屏县国土资源局按照矿业权有效期管理预警告知制度,于该采矿证期满之日,对其下发了停工通知书。

  近几年来,受矿业市场“降温”和矿产品价格“低迷”影响,该矿山长期处于停产状态,2018年4月底至5月底期间,生产了1个月左右。2018年5月28日,该矿山的开采活动在采矿证有效期即将到期前停止。

  2018年6月20日下午,联合调查实地检查了矿山开采区、拦砂坝及周边农田等区域,在矿山下面的箐沟里,业主修建了两道石砌拦砂坝,用于防治矿山开采产生的废弃土石冲流形成的泥石流等灾害。经现场查看,拦砂坝还未被填满外溢,周边农田距离矿区约600—700米,现种植杨梅等作物,矿山废弃土石未冲流到该区域。在部分杨梅地里,有少量流入的泥砂,为近期持续降雨后,进村(新寨村)公路边坡土石或邻田地面山土石冲入。

  2017年,石屏县开展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但最终划定情况省政府尚未公布,因此,暂时无法确定该矿山是否在生态保护红线内。

  (三)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石屏县政府督促宝秀镇茴水硅石矿企业办理完善有关手续,在此期间,严禁矿山开采。

  2. 要求石屏县政府督促宝秀镇茴水硅石矿企业落实环保、水保等有关措施,严格按照要求建设相关设施,并加强管理维护,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3. 要求石屏县政府加大对矿山的日常环境监管力度,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实现监管执法常态化、长效化。

  四、D530000201806190024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红河州建水县红塔蓝鹰纸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生产产生的废料(主要含纤维、碳酸钙)未按照法规要求进行处置。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6月19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办建水县办理,并要求建水县委、县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6月19日,建水县在收到D530000201806190024号转办件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明确由常务副县长杨永明任督办领导,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局长王立辉为责任领导,及时组成工作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举报件反映的红河州建水县红塔蓝鹰纸业有限公司实际为云南红塔蓝鹰纸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目前有2条生产线,已办理完善了有关环保手续。1998年1月,该公司委托昆明理工大学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1998年3月2日,取得云南省环境保护局的批复(云环治字〔1998〕第078号),2001年9月5日,通过了云南省环境保护局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云环监发〔2001〕第597号)。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一定量的废渣,废渣主要成分是纤维和碳酸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明确指出废渣是无害渣,可以实现综合利用,废渣的排放对外环境也不会产生明显的不良影响。目前,云南红塔蓝鹰纸业有限公司废渣日产生量7吨左右,做到了日产日清,建立了废渣台账及处置台账,产生的废渣交由建水恒联矿业有限公司处置。调查中未发现该公司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废渣,废渣的处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

  (三)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建水县政府督促云南红塔蓝鹰纸业有限公司加强环境管理,稳定运行环保设施,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妥善合理处置废物。

  2. 要求建水县政府加大云南红塔蓝鹰纸业有限公司环境监管力度,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实现监管执法常态化、长效化。

  五、D530000201806190030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红河州个旧市鸡街镇小芭蕉村,红河州州建砖厂,取土毁坏林木,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希望督察组督促砖厂恢复被破坏的林区。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6月19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办个旧市办理,并要求个旧市委、市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6月19日,个旧市在收到D530000201806190030号转办件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明确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汪霞任督办领导,鸡街镇政府牵头,镇长林海涛为责任领导,市环境保护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工信局、鸡街镇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举报件反映的鸡街镇小芭蕉村红河州州建砖厂实际为红河州建筑安装公司砖厂,始建于1972年,为国有企业,因历史原因建厂时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后经有关部门审批〔(76)云基设字第63号〕同意补办相关征地手续。1979年,因生产取土需要,红河州建筑安装公司砖厂与小芭蕉第二生产队达成协议,将砖厂右侧一块荒山划为该厂取料场,并报相关部门同意〔(79)云民字第561号《关于红河州建公司砖瓦厂征用土地的批复》〕。1997年,该厂进行国有企业改制(红政复〔1997〕16号)。2001年至2008年,该厂因民事诉讼一直未生产。2004年,个旧市政府将土地划拨给红河州建筑安装公司砖厂使用,并下达了《关于确认红河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砖厂使用土地为国有土地并划拨给该公司使用的批复》(个政复〔2004〕98号)。2008年至2017年,该厂生产时断时续,停产时间较长。2017年,因承包合同到期,正式停产,并注销生产变压器。2018年,云南省红河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砖厂正式注销。

  红河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砖厂使用的土地为该厂持证土地,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厂区附近近期未发现有取土及挖土等痕迹。同时,因该砖厂停产多年,厂区内无设备、无人留守,周边大部分原取土点已经被附近村民耕种。

  经现场勘察,并对照个旧市公益林区划、个旧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2007年鸡街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资料,确认红河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砖厂不属于林地,现场也不存在毁坏林木的情况。

  (三)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督促土地所有权人履行好主体责任,严禁私挖乱采,避免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2. 要求个旧市政府加大区域内环境监管力度,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实现监管执法常态化、长效化。

  六、X530000201806190001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对X530000201806090004号案件处理结果极其不满意,云南群星化工有限公司采用的陈化床实际上就是平炉,系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6月19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办建水县办理,并要求建水县委、县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6月19日,建水县在收到X530000201806190001号转办件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明确由常务副县长杨永明任督办领导,具体由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局长王立辉为责任领导,组成工作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X530000201806090004号转办件内容为“一是反映云南群星化工有限公司采用淘汰落后工艺即平炉法(陈化床)制取锰酸钾污染环境问题,与其2016年4月公开的《连续性固相转炉氧化法制备锰酸钾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生产工艺不符;二是当地环保主管机关审批上述环评报告存在乱作为”。该转办件已办理完结,办理结果已在红河州政府网站和建水县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开。云南群星化工有限公司采用的陈化床生产工艺,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云南化工设计院分别于2016年6月6日和8月1日出具的《云南群星化工有限公司连续式固相转炉氧化法制备锰酸钾技改项目设计诊断》《关于云南群星化工有限公司采用转炉氧化法制备锰酸钾并通过陈化床陈化后提高锰酸钾含量工艺方法的意见》,已明确表明,保温陈化床工艺为转炉工艺的后处理辅助设施,此生产工艺不属于平炉工艺。

  (三)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建水县政府督促云南群星化工有限公司履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责任,主动公开项目的非涉密信息。

  2. 要求建水县环境保护部门认真履职,严格落实行政审批有关规定,坚决杜绝违规审批情况的发生。

  3. 要求建水县政府加强对群星公司的环境监管力度,继续排查环保隐患和有关问题,发现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七、X530000201806190002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对建水县环保局回复的X530000201806090003号案件办理情况不满意。一是举报者要求组织业内专家对“陈化床”进行鉴定,评估其对环境的损害;二是群星公司粉尘污染,废水污染严重,居民经常看见红水外排,对此环保局查处不力;三是要求群星公司公开停止使用烧锅寨渣场后废渣的产生量和走向;四是要求群星公司承担烧锅寨、二分厂环境修复责任,政府关停该公司,当地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6月19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办建水县办理,并要求建水县委、县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6月19日,建水县在收到X530000201806190002号转办件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明确由常务副县长杨永明任督办领导,具体由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局长王立辉为责任领导,组成工作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1. 关于“要求组织业内专家对陈化床进行鉴定,评估其对环境的损害”的调查核实情况

  云南化工设计院分别于2016年6月6日和8月1日出具的《云南群星化工有限公司连续式固相转炉氧化法制备锰酸钾技改项目设计诊断》《关于云南群星化工有限公司采用转炉氧化法制备锰酸钾并通过陈化床陈化后提高锰酸钾含量工艺方法的意见》已明确表明,保温陈化床工艺为转炉工艺的后处理辅助设施,此生产工艺不属于平炉工艺。

  2018年3月26—29日,群星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云南浩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连续式固相转炉氧化法制备锰酸钾技改项目的环境空气、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地下水、地表水、噪声等进行了监测,4月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除地下水总大肠菌群超标外,其余污染因子均未超出国家允许排放标准。2018年3月28—31日,群星公司委托云南浩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25吨内循环锅炉烟气脱硫项目有组织废气进行了监测,4月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废气排放未超出国家允许排放标准。

  2. 关于“群星公司粉尘污染,废水污染严重,居民经常看见红水外排,对此环保局查处不力”的调查核实情况

  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省、州、县环境保护部门共对群星公司开展巡查、检查53次,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1次、《责令改正决定书》3次、《改正通知书》4次,对群星公司的监管不存在查处不力的问题。

  在监管过程中,仅发现2018年3月22日因下雨雨水冲刷群星公司电解楼屋顶,屋顶上的高锰酸钾颗粒物随雨水混入南山寺旁雨水排口排出。2018年4月4日,建水县环境保护局下发整改通知,要求群星公司及时将电解楼屋顶的雨水收集进入厂区循环水池,避免再次出现高锰酸钾颗粒物混入雨水排口排出。群星公司整改完成后,建水县环境保护局多次在雨天对群星公司开展监察,未发现红色水外流的情况。

  监管中,未发现群星公司粉尘、废水污染严重的问题。

  3. 关于“要求群星公司公开停止使用烧锅寨渣场后废渣的产生量和走向”的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环境信息公开。群星公司不是重点排污单位,不需要强制公开环境信息,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4. 关于“要求群星公司承担烧锅寨、二分厂环境修复责任,政府关停该公司,当地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调查核实情况

  2017年8月16日,经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建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核查,该公司已将堆存于二分厂的废渣清运至公司厂区临时渣场。目前,群星公司正在按照《云南群星化工有限公司烧锅寨渣场环境整治方案》对烧锅寨渣场进行环境整治,已承担烧锅寨渣场的环境整治责任。

  建水县有关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始终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建水县环境保护局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纪委监委部门已进行调查处理。

  (三)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建水县政府督促群星公司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完善雨污分流设施,严禁生产废水外排,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2. 要求建水县政府督促群星公司加强固体废物的严格管理,严禁违法违规倾倒和处置废渣。

  3. 要求建水县政府加强对群星公司的环境监管力度,继续排查环保隐患和相关问题,发现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八、X530000201806190003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对建水环保局的X530000201806110001号举报件处理结果不满意,当地环保局还在继续渎职,企业仍在敷衍整改,仍在违法生产和排污。1.当地环保局和群星公司还在敷衍督察组,群星公司现在还在违法生产、违法排污,强烈要求群星公司无固废处置措施前停产整顿。2.强烈要求群星公司承担应有法律责任,修复被污染环境。3.强烈要求委托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在群星公司生产现场取样鉴定废渣苛化渣。4.群星公司向黑作坊转移的固废有7000吨左右,建水县环境局调查处理结果不实,强烈要求建水县环保局依法作为,从严处理违法企业和个人。5.群星公司应公开二分厂运回废渣数量和2018年3月以来废渣生产量(按照产量计算),并公开这些渣的流向。强烈要求无合法、有效处置措施前一律停产。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6月19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办建水县办理,并要求建水县委、县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6月19日,建水县在收到X530000201806190003号转办件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明确由常务副县长杨永明任督办领导,具体由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局长王立辉为责任领导,组成工作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1. 关于当地环保局对群众公司监管的调查核实情况

  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已到建水县对环境保护局及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了解了情况,并实地检查了群星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等上级部门多次到群星公司实地进行了检查核实,省、州、县纪委部门也进行了调查核实,不存在敷衍整改的问题。

  2. 关于“群星公司现在还在违法生产、违法排污,强烈要求群星公司无固废处置措施前停产整顿”的调查核实情况

  群星公司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等有关证照,不存在违法生产、违法排污的行为。建水县有关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始终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要求群星公司停产整顿。

  3. 关于“强烈要求群星公司承担应有法律责任,修复被污染环境”的调查核实情况

  目前,群星公司正在按照《云南群星化工有限公司烧锅寨渣场环境整治方案》对烧锅寨渣场进行环境整治,已承担烧锅寨渣场的环境整治责任。

  4. 关于“强烈要求委托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在群星公司生产现场取样鉴定废渣苛化渣”的调查核实情况

  具有监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云南众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云南浩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均已对群星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苛化渣、锰渣进行了检测,并分别出具了检测报告(云众测检20170753号、浩辰环检字〔2018〕207号)。经检测,群星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苛化渣、锰渣不属于危险废物,苛化渣的PH值在7.17—7.36之间,锰渣的PH值在7.71—7.89之间。

  5. 关于“群星公司向黑作坊转移的固废有7000吨左右,建水县环境局调查处理结果不实,强烈要求建水县环保局依法作为,从严处理违法企业和个人”的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核实,仅发现2018年3月17日建水县保祥同心矿产品经营部承租人薛建波从群星公司拉运5车废渣约80吨堆于经营部场地用于混合锰矿利用试验,未发现群星公司向黑作坊转移7000吨左右的固废。

  6. 关于“群星公司应公开二分厂运回废渣数量和2018年3月以来废渣生产量(按照产量计算),并公开这些渣的流向。强烈要求无合法、有效处置措施前一律停产”的问题

  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环境信息公开,群星公司不是重点排污单位,不需要强制公开环境信息,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要求群星公司停产整顿。

  (三)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建水县政府督促群星公司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完善雨污分流设施,严禁生产废水外排,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2. 要求建水县政府督促群星公司加强固体废物的严格管理,严禁违法违规倾倒和处置废渣。

  3. 要求建水县政府加强对群星公司的环境监管力度,继续排查环保隐患和相关问题,发现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九、X530000201806190004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该信件针对群星化工有限公司的环境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在群星化工没有合规的固废防治措施前,应该对其停产整治。二是环保局应该公开群星公司的废渣产生量和废渣的去向。三是被污染场地治理、环境恢复的问题,群星公司应该承担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解决渗滤污染土壤和水体,解决扬尘污染空气,解决垮塌污染水体和土壤,“三防”措施必须切实到位。四是环保局及相关干部有问题,要真正整治群星的污染问题,必须打掉后面的保护伞。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6月19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办建水县办理,并要求建水县委、县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6月19日,建水县在收到X530000201806190004号转办件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明确由常务副县长杨永明任督办领导,具体由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局长王立辉为责任领导,组成工作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1. 关于“在群星化工没有合规的固废防治措施前,应该对其停产整治”的调查核实情况

  群星公司对产生的固废已采取临时堆存措施,固废全部堆存于该公司的临时堆渣场,固废已得到处置。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要求群星公司停产整治。

  2. 关于“环保局应该公开群星公司的废渣产生量和废渣的去向”的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环境信息公开,群星公司不是重点排污单位,不需要强制公开环境信息,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3. 关于“被污染场地治理、环境恢复的问题,群星公司应该承担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解决渗滤污染土壤和水体,解决扬尘污染空气,解决垮塌污染水体和土壤,三防措施必须切实到位”的调查核实情况

  群星公司已委托云南博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编制了《云南群星化工有限公司烧锅寨渣场环境整治方案》,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群星公司烧锅寨渣场的环境问题。2018年6月17日,建水县再次组织省级专家对烧锅寨渣场环境整治方案进行论证会,下一步将补充完善相应措施进行整治。

  4. 举报“环保局及相关干部有问题,要真正整治群星的污染问题,必须打掉后面的保护伞”的调查核实情况

  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已到建水县对环境保护局及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了解了情况,并实地检查了群星公司,生态环境部环境监察局、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等上级部门多次到群星公司实地进行了检查核实,省、州、县纪委监委部门也进行了调查核实,不存在“保护伞”的问题。

  (三)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建水县政府督促群星公司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完善雨污分流设施,严禁生产废水外排,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2. 要求建水县政府督促群星公司加强固体废物的严格管理,严禁违法违规倾倒和处置废渣。

  3. 要求建水县政府切实加强对群星公司的环境监管力度,继续排查环保隐患和有关问题,发现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十、X530000201806190006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建水县环保局对X530000201806090005号举报件调查结果不实。群星化工有限公司的粉尘污染、废水污染、固废污染反复发作,建水县环保局调查、整治走形式主义,监测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相符。请求:关停群星化工有限公司,并承担被污染环境的修复责任。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6月19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办建水县办理,并要求建水县委、县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6月19日,建水县在收到X530000201806190006号转办件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明确由常务副县长杨永明任督办领导,具体由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局长王立辉为责任领导,组成工作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建水县环境保护局对群星公司出现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行使监管职权,建水县有关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始终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已到建水县对环境保护局及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了解了情况,并实地检查了群星公司,生态环境部环境监察局、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等上级部门多次到群星公司实地进行检查核实,省、州、县纪委监委部门也进行了调查核实,不存在“形式主义”的问题。

  群星公司生产产生污染物的监测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第三方机构已对相关数据真实性负责。

  群星公司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不存在违法生产、违法排污的行为,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关停群星公司。目前,群星公司正在按照《云南群星化工有限公司烧锅寨渣场环境整治方案》对烧锅寨渣场进行环境整治,已承担烧锅寨渣场的环境整治责任。

  (三)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建水县政府督促群星公司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完善雨污分流设施,严禁生产废水外排,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2. 要求建水县政府督促群星公司加强固体废物的严格管理,严禁违法违规倾倒和处置废渣。

  3. 要求建水县政府切实加强对群星公司的环境监管力度,继续排查环保隐患和有关问题,发现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红河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