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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1532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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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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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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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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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交办举报环境问题办理情况公示(二十二)
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8年6月5日进驻云南省开展“回头看”工作,对群众举报的环境问题已陆续交办。收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环境问题举报件后,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转交各县市党委、政府认真查处,并针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现将省第24批转办我州4件转办件办理情况公示如下:
一、D530000201806280010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红河州蒙自市雨过铺镇新乐村旁(原个旧水泥厂,已拆除)的空地,堆放十几万吨工业废料(举报人无法确定废料性质,也无法确定是哪个企业倾倒),离原个旧水泥厂宿舍区(30多户)饮用水取水井30米。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6月28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蒙自市办理,并要求蒙自市委、市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6月28日,蒙自市在收到D530000201806280010号转办件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市政府副市长李玉龙为责任领导,市环境保护局为责任单位,局长李强为责任人,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6月29日,联合调查组到蒙自市雨过铺镇新乐村旁(原个旧水泥厂)矿渣堆放处、蒙自铿实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和红河钢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调查。
经调查核实,举报件中反映的“工业废料”为蒙自铿实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堆放,法人代表为赵壮。该公司于2008年6月17日在红河州工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经营废渣综合利用、矿产品、建筑材料、进出口贸易。该公司租用原个旧市水泥厂矿渣堆放场地,用于堆放向红河钢铁有限公司购买的“转炉渣”。红河钢铁有限公司的转炉渣属于一般Ⅰ类工业固废,主要含全铁、氧化钙、氧化镁、氧化硅、氧化锰、氧化铝等矿物,销售给水泥厂、周边砖厂作为原料使用。现场堆放数量约2万吨,堆场“三防措施”不完善,降尘措施不到位,产生的扬尘影响周边环境。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进行了立案查处,下达了《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蒙环责改字〔2018〕12号),责令蒙自铿实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把堆放在原个旧水泥厂堆放场上所有的转炉渣立即清运干净;下达了《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18〕12号),处以1万元罚款。
废渣堆存点西南侧大约50米处,有原个旧水泥厂水井1口、循环水池和调节池各1个。2018年6月30日,红河州环境监测站分别在水井、循环水池和调节池设置了3个采样点,对水质中pH、铜、铅、锌、镉、汞、砷7个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分析,出具了红环监(委托)字〔2018〕017号报告,水质监测结果未超出标准。循环水池水质:pH为8.66、砷0.0267mg/L,铜、铅、锌、镉、汞均未检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该水不外排;调节池水质:pH为7.73、砷0.0322mg/L,铜、铅、锌、镉、汞均未检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该水不外排;井水:pH为7.17、汞0.00005mg/L,铜、铅、锌、镉、砷均未检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848—)9中Ⅲ类标准。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2. 整改类型
限期整改,长期坚持。
3. 整改措施
(1)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进行了立案查处,下达了《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蒙环责改字〔2018〕12号),责令蒙自铿实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把堆放在原个旧水泥厂堆放场上所有的转炉渣立即清运干净;下达了《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18〕12号),处以1万元罚款。
(2)2018年6月30日,蒙自市环境保护局组织人员再次到原个旧水泥厂堆放场开展巡查,该蒙自铿实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已经组织人员和车辆开展清运工作。
(3)2018年7月2日,蒙自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法规科科长、环境监察大队队长在市环境保护局401室,约谈了蒙自铿实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赵壮。
(4)责令蒙自铿实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对堆料场进行整改,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三防”措施,减小对环境的影响。
整改时限: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蒙自市人民政府
责任人:李玉龙 蒙自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蒙自市政府督促蒙自铿实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严格按照整改时限和工作要求,认真落实整改措施,扎实有效开展整改工作,务必于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整改任务。
2. 要求蒙自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对蒙自铿实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保障各项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如发现新的环保问题,将严肃查处。
二、D530000201806280023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红河州石屏县龙武镇脚白母村,一些有势力的村民在山上砍伐树木上千亩,租给开发商种植三七,破坏大面积的原始森林。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6月28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石屏县办理,并要求石屏县委、县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6月29日,石屏县在收到D530000201806280023号转办件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县政府副县长彭继伟为责任领导,县林业、环境保护、森林公安部门和龙朋林场、龙武镇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龙武镇脚白母村位于龙武镇西北面,距离镇政府所在地8.9公里,全村112户417人,是一个以彝族为主的村寨,粮食作物主要以稻谷为主,经济作物以烤烟、白萝卜、三七为主。村民的生产生活区域大部分属于龙朋国有林场林区,农地林地相互交织,难于区分。近年来,部分村民受经济利益驱使,在龙朋国有林场林区内蚕食林地种植三七的情况时有发生,给森林资源的管护带来了一定困难。针对上述情况,2018年3月以来,石屏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集中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在收到举报前,石屏县已对该村开展了调查处理工作)。通过专项行动,发现龙武镇脚白亩村有8户村民种植三七322.5亩,其中,在林地种植199.57亩,在农地种植122.93亩。经核实,毁坏树种为人工林(桉树)和云南松次生林,不属于原始森林。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 整改类型
长期整改。
3. 整改措施
(1)针对龙武镇脚白母村8户村民涉嫌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石屏县森林公安局分别以石森公(刑)捕字〔2018〕1号、石森公(刑)捕字〔2018〕2号、石森公(龙派)林罚决字〔2018〕0072号、石森公(龙派)林罚决字〔2018〕0074号、石森公(龙派)林罚决字〔2018〕0097号、石森公(龙派)林罚立字〔2018〕0091号、石森公(龙派)林罚立字〔2018〕0096号、石森公(龙派)林罚立字〔2018〕0097号和石森公(龙派)林罚立字〔2018〕0098号进行了立案查处。目前,已办理刑事案件2起,刑事拘留3人,批捕2人,1人取保后审,1人正办理批捕手续;办理林业行政案件7起,其中,办结3起,行政处罚金额1936元,目前,还有4起正在办理。
(2)要求龙朋国有林场收回林地,并于2019年12月30日前完成恢复造林任务。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3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石屏县人民政府
责 任 人:彭继伟 石屏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石屏县政府加快办理村民涉嫌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案件,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2. 要求石屏县政府督促龙朋国有林场依法依规收回林地,并按期完成恢复造林任务。
3. 要求石屏县政府加大对林业政策法规和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反面典型宣传力度,同时,进一步加大破坏生态环境案件查处力度,核实有关案件线索,对发现的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进一步加强林区的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发现查处侵占、蚕食林地的行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
三、D530000201806280025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建水县苟街乡,云南宏吉矿业洗选加工厂右手边200米处,有一个不知名的锰矿和黑色矿石加工厂,黑色粉尘和噪音严重影响村民身体健康,请督察组调查处理。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2018年6月28日收到转办单后第一时间交办,并要求建水县委、县政府认真履职,及时处理,抓好转办件的案件查办,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原则,对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案件和指出的问题,高度重视,主动整改。要逐级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类环境保护举报问题不折不扣得到查处、整改到位,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有效解决环境保护突出问题。
6月28日,建水县在收到D530000201806280025号转办件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安排部署,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杨永明任督办领导,县环境保护局为责任单位,局长王立辉为责任领导,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临安镇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举报件反映的地点位于建水县临安镇新寨村委会何山冲头,现场发现一个将锰原矿破碎、块粉分离的锰矿筛分点,有破碎机2台、圆筒筛1台,生产规模每日120吨。该锰矿筛分点由临安镇狗街村委会村民许志卫于2012年建成,因许志卫的锰矿筛分点一直停产,2017年9月其亲戚张建伟向许志卫提出使用该锰矿筛分点筛分锰矿,许志卫便免费将锰矿筛分点给张建伟使用。2017年9月初,张建伟运入锰原矿4000多吨筛分,共筛分出2000多吨,售出1800吨,由于销路不好,2017年9月底停产,目前,仍有已筛分好的锰矿200多吨、未筛分原矿2000吨左右堆存在该分筛点。2018年6月,有买家向张建伟买矿,6月27日、28日张建伟重新生产2天后又停产。该分筛点无环保手续,周边无人居住,距离狗街村有1公里。
2018年6月29日,联合调查组到现场检查时,该分筛点未进行生产,现场的锰矿已进行了覆盖。建水县环境保护局就该分筛点无环保手续进行了立案查处。2018年7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县环境保护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环罚字(2018)12号),罚款2000元;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建环责改字(2018)16号),责令其立即停止破碎筛分行为,将堆放的锰矿清运至建有“三防”设施的货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建环责改字(2018)17号),责令立即停止破碎筛分行为,限期于2018年7月15日前完成所有筛分设备拆除,并恢复原状。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 整改类型
限期整改,长期坚持。
3. 整改措施
建水县环境保护局进行了立案查处,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建环责改字(2018)16号),责令其立即停止破碎筛分行为,将堆放的锰矿清运至建有“三防”设施的货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建环责改字(2018)17号),责令立即停止破碎筛分行为,限期将所有筛分设备拆除,并恢复原状。
整改时限:2018年7月15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建水县人民政府
责 任 人:杨永明 建水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督促张建伟、许志卫在时限内完成对锰矿筛分点锰矿的清运和设备的拆除工作。
2. 要求临安镇、建水县环境保护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区域内的环境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严肃查处。
四、X530000201806280004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章保村委会废矿物油收集点,未按环保要求进行场地硬化,疑似有废矿物油泄漏,周围环境脏乱差,安全隐患大。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6月28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弥勒市办理,并要求弥勒市委、市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6月28日,弥勒市在收到X530000201806280004号转办件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印发了《弥勒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信访转办件(X530000201806280004)办理工作方案》(弥督字20号),明确由弥勒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钟俊峰为责任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环境保护局、弥勒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爱卫办、市安监局、弥阳镇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1. 关于“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章保村委会弥勒市弥阳镇章保村委会废矿物油收集点,未按环保要求进行场地硬化”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核实,云南新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弥勒地区废油(矿物油)临时收集中转点项目,位于弥勒市弥阳镇以南弥东社区三组,主要从事废机油收集中转。2017年9月,委托昆明天馨地爽环境评价有限公司编制《云南新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弥勒地区废油(废矿物油)临时收集中转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2017年9月18日,弥勒市环境保护局以(弥环发〔2017〕93号)准予报告表批复。2017年12月,委托云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云南新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弥勒地区废油(废矿物油)临时收集中转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2017年12月15日,取得《云南新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弥勒地区废油(废矿物油)临时收集中转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专家组意见》,2018年4月2日,取得弥勒市环境保护局颁发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为M5325260001),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经2018年7月1日现场核实,废矿物油中转点油罐区地面已硬化,厂房东北面外有4平方米尚未硬化。
2. 关于“疑似有废矿物油泄漏”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经2018年7月1日现场调查核实,云南新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弥勒地区废油(矿物油)临时收集中转点项目已投入运行,未发现废矿物油渗漏迹象的情况。
3. 关于“周围环境脏乱差,安全隐患大”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核实,周边空地使用权不属于云南新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弥勒地区废油(矿物油)临时收集中转点项目区,周边空地为玉米地和空闲地(有部分杂草),无生活垃圾等环境脏乱差的现象。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2. 整改类型
限期整改。
3. 整改措施
(1)督促云南新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弥勒地区废油(矿物油)临时收集中转点项目厂房外4平方米未硬化的地面进行硬化。
(2)加大对云南新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弥勒地区废油(矿物油)临时收集中转点项目监管力度,严格督促该公司依法依规经营,严防废机油泼洒、跑、冒、滴、漏。
整改时限:2018年7月3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弥勒市人民政府
责 任 人:钟俊峰 弥勒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弥勒市政府加大对云南新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弥勒地区废油(矿物油)临时收集中转点环境监管力度,完善环保监管联合执法制度,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实现监管执法常态化、长效化。
2. 要求弥勒市政府进一步加大对群众举报投诉环境问题的查处和整改力度,立行立改、边整边改,做到查清一件、整改一件、上报一件,确保环境信访问题处理到位、公开到位、整改到位。
3. 要求弥勒市政府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增强群众环保意识和运用法律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红河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