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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划计划
  • 索引号
    llxycj/2026-00000
  • 发布机构
    云南省泸西县烟草专卖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2-05
  • 时效性
    有效

云南省泸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泸西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泸西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为卷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不包含其他烟草制品(含电子烟)。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五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以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七条 本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最小单元网格。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是指最小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是指泸西县辖区范围内所有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之和。

除本规划规定的特殊区域外,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八条 本规划根据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热度、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云南省泸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1)。

第九条 本规划规定的特殊区域包括以下类型:

(一)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但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二)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封闭式特殊区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三)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相对封闭的内部生活区域,可设置2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四)高速公路单侧加油站(含服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第十条 本县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及规划区域、单元网格等情况详见《云南省泸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2)及《云南省泸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附件3)。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2.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4.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可与住所连通通行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3.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4.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5.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生产、经营或储存化工、化肥、农药、油漆、散装汽油、鞭炮、液化气、燃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物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场所;

6.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7.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的;

8.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城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100米以内,乡镇、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50米以内。

(三)经营模式方面

1.申请人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申请人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3.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

(四)经营业态方面

1.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文化体育、母婴用品、音像制品、传真打印、游乐场所、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

2.经营业态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五金机械、建筑装潢、美容美发、药妆医械、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房产销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汽车美容、照相馆、宠物店、农畜养殖、渔具用品、机耕农具、床上用品、彩票专营、保健按摩推拿、各类品牌送水站(点)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人属于以下优抚对象、社会弱势群体等特殊群体的,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且由本人驻店经营的(不得以合伙、雇佣、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执行。本规定政策,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

1.烈士、因公牺牲军人、警察遗属(持有相关证明材料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

2.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残疾、智力残疾除外)的残疾人(持有合法有效残疾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3.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局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持有政府文件,属地烟草专卖局集体研究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单元网格内新址经营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执行。

申请变更到本县其他单元网格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执行。

第十四条 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歇业并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执行。

在本县其他单元网格申请新办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执行。

第三章 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五条 雪茄烟专营店是指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销售的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实行“一址一证”管理,采取区域总量控制及间距限制的方式进行布局,规划数不超过辖区上年度末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百分之一,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具有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六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间距设置独立执行,不作为其它烟草制品零售点、电子烟零售点设置过程中店间距离测量的参照基准。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的,参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七条 取得雪茄烟专营零售资格的被许可主体,如需变更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的,应符合相应其他许可事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县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零售点间距等情况详见《云南省泸西县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4)。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当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条 本县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动态调整制度详见《云南省泸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附件5)。

第二十一条 对暂不符合本布局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排队轮候制度详见《云南省泸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6)。

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情形且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的,申请人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由云南省泸西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22年7月5日起实施的《泸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泸烟专〔20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泸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2.云南省泸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3.云南省泸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网格示意图

    4.云南省泸西县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5.云南省泸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6.云南省泸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




附件【2.附件1-7.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