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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划计划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864
  • 发布机构
    泸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泸府通告〔2019〕19号
  • 发布日期
    2019-11-18
  • 时效性
    有效

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违章占用人行道专项清理整治的通告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城市道路设施,改善城市居住环境,经研究,决定开展城区违章占用人行道专项清理整治,集中解决城市交通拥堵和市容乱象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范围

  对县城建成区所有人行道进行专项清理整治(东起九华路东段,西至云鹏大道烟光哨段;北起云鹏大道吾乃白段,南至华山路)。

  二、清理整治内容

  (一)全面清理街路两侧占用人行道的各类店外经营和乱堆乱占、乱扔乱放、乱泼乱倒、乱贴乱画行为;

  (二)全面清理街路两侧占用人行道摆摊设点现象以及流动商贩;

  (三)依法取缔街路两侧占用人行道设置的洗车点、修车点;

  (四)彻底清理街路两侧占用人行道摆放的各类落地灯箱、招牌广告;

  (五)依法查处街路两侧未经批准占用人行道从事庆典和促销各类商品的行为;

  (六)依法取缔街路两侧占用人行道的各类马路市场;

  (七)规范整治占用人行道的各类服务摊点;

  (八)依法拆除街路两侧占用人行道的各类私搭乱建建筑;

  (九)清理沿街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人行道、圈占停车位,设置的绊车锁、禁停桩等设施;

  (十)对人行道上停放的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等加强管理,确保在划定的区域内整齐停放;

  (十一)清理整顿机动车在人行道的乱停乱放行为;

  (十二)清理整顿小区外人行道的乱停乱放行为,居民小区内已规划建有停车场的,不得在人行道上设置停车泊位;引导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有偿停车;居民小区内未规划建设停车场但确需占用人行道设置停车泊位的,须报经公安交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

  (十三)新建、翻建道路应当在人行道上采取加设挡车柱、提高路沿石高度等措施,设置机动车辆禁止在人行道行驶和停放标志。

  三、清理整治有关要求

  (一)在本通告下发7日内,凡属于整治范围内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应立即按照本通告要求进行自查整改。

  (二)在本通告下发7日内未自行整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泸西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