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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文件
  • 索引号
    lxxzrzyj/2025-00377
  • 发布机构
    泸西县自然资源局
  • 文号
    泸政办通〔2025〕4号
  • 发布日期
    2025-02-18
  • 时效性
    有效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耕地保护常态化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办、局:

《泸西县耕地保护常态化监管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泸西县耕地保护常态化监管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彻底整治泸西县各类违法占耕及破坏耕地问题,坚决遏制增量,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防“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的通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住宅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红河州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任务分解的通知》《红河州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红河州耕地保护常态化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泸西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保障粮食安全为目标,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严守耕地红线、严防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严防“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工作和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住宅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部署,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以问题为导向,强化源头管控,加大巡查整治,压实责任,精准管理,建立耕地保护常态化监管机制和包保责任制,坚决遏制占用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全面开展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住宅问题整治,严防“大棚房”问题新增及死灰复燃,为确保耕地保护和国家粮食安全落到实处,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创造良好条件。确保全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87.72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75.09万亩,确保耕地总量较新一轮规划基期年稳定增加。

二、主要措施

(一)严防大棚房问题新增及回潮反弹。围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部署的历次专项行动和督察发现已整改问题,已备案(含备案超期)设施农业用地,未备案设施农业用地的农业大棚及所属看护房,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卫片执法等各类监督检查发现反馈的疑似“大棚房”问题线索和省级推送的疑似图斑等四类问题,持续聚焦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排查对象为已备案及备案超期的设施农业用地),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排查对象为未备案设施农业大棚),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面积严重超过标准(单层、15平方米以内)及看护房用作非农用途(排查对象为用于管护未备案农业大棚的建筑物)及历史“大棚房”是否反弹问题开展四个100%全面排查,特别是督查发现的“青龙山庄”、“向阳乡农贸市场”两个“大棚房”问题要持续关注,确保设施农业实际利用状况与备案信息保持一致,坚决杜绝“大棚房”问题新增及回潮反弹。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履行严防“大棚房”问题新增及回潮反弹的主体责任,强化资源调配、任务落地和排查整治,统筹做好辖区范围内设施农业用地的安排和管理。县自然资源局要主动公开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对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严格执行“以补定占”,指导乡镇落实耕地补充;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自然资源局要认真核查乡镇移交或群众举报的问题线索,疑似“大棚房”问题的,要及时进行实地核实,确认为“大棚房”问题的,要督促业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对积极配合整改的,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限期由业主自行整改,消除违法状态。对拒不配合整改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全面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排查整治。一是全面摸清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情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等有关要求,通过对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新增耕地和整理复垦耕地、特定区域和敏感地带(生态保护红线内耕地、自然保护地周边耕地)等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种植绿化苗木、草皮及观赏类花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林果类、中药材、经济类花卉及多年生牧类项目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和侵占生态保护红线问题,全面摸清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底数,为开展整治奠定坚实基础。二是根据时间节点因地制宜综合研判精准施策。1. 在2020年11月4日前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印发前占用耕地种植绿化苗木、草皮及观赏类花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林果类、中药材、经济类花卉及多年生牧草等行为,要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搞“简单化”“一刀切”“运动式”“强迫式”恢复;2. 在2020年11月4日后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印发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种植绿化苗木、草皮及观赏类花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林果类、中药材、经济类花卉及多年生牧草等行为的,应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对重点督查通报种植草坪问题农业农村部门要统筹好个乡镇,严防死守,防范非粮问题反弹及新增。三是全面开展依法整治整改。1. 对于普通种植农户“非粮化”问题,通过政策宣传、技术指导等方式,引导恢复粮食生产;2. 对于经营主体“非粮化”问题,对从事非粮生产的经营主体,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其转产粮食生产;3. 对于国土绿化项目“非粮化”问题,结合国土绿化项目的实施,对占用耕地种植的非粮作物进行清理,恢复耕地属性;4. 对于植树造林过程中占用耕地植树造林造成“非粮化”问题的,依托植树造林行动开展整治,确保不出现新增耕地“非粮化”现象;5. 在村庄美化过程中占用耕地“非粮化”问题,依托村庄美化行动整治,注重保护耕地资源,避免将耕地用于“非粮化”用途;6. 在农村居民建住宅过程中,严把宅基地审批关口,对超审批范围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及建设“豪华庭院”等的,即时制止并责令恢复耕地,防止“少批多占”“未占乱占”,严控非农建设占耕;7. 在殡葬领域用地中,结合殡葬领域腐败乱象整治专项行动,对我县公墓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是否合规、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等问题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并加强向上请示对接,依法依规逐步完善用地手续,确保用地问题妥善处置。〔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林业和草原局〕

(三)全面推进撂荒耕地排查及复耕复种。结合耕地“非粮化”排查整治,对撂荒时长超过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耕地进行全面摸排,并分析研判导致耕地撂荒原因及是否具备复耕复种条件。对于存在耕地撂荒情况但无法复耕复种的耕地,需填报具体撂荒原因及无法复耕复种原因;对具备复耕复种条件的撂荒耕地,要根据撂荒耕地的撂荒原因和地理位置,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按照“宜粮则粮、宜经则经”的原则,有序恢复撂荒耕地复耕复种。各乡镇要充分履行耕地保护的属地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撂荒耕地复耕复种督促机制,确保耕地保护与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全面开展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住宅问题排查整治。根据《云南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住宅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房整治办〔2023〕12号)要求,坚决遏制增量,逐步化解存量。按照省州部署要求开展全县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住宅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下一步待省整治工作指导意见出台后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状态图斑进行整治,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长效机制,采取多种措施消除违法占用耕地状态,坚决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住宅行为。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乡镇做好业务指导,推动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督促制定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实现全链条监管。〔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加强耕地保护日常巡查抽查。一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等部门,要结合土地卫片执法、耕地流出整改和群众举报线索,每年10月前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一次全覆盖排查,对排查发现的耕地保护问题要及时组织查处和整改,对问题突出的乡镇要严肃追究监管责任。二是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属地监管第一责任人责任。按照“谁备案、谁监管”“谁管辖、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每季度对辖区内已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耕地“非粮化”、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住宅全覆盖检查一次,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备案内容进行使用、用地规模是否与备案一致、是否改变设施农业用途、是否存在经营行为等问题;重点检查是否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种植绿化苗木、草皮及观赏类花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林果类、中药材、经济类花卉及多年生牧草等行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违规占用耕地建住宅问题。一旦发现上述三种情况的,要督促业主或经营主体限期整改,复垦复耕并种植符合耕地地类属性的农作物,严防“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及新增,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严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住宅行为的发生。三是村“两委”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村“两委”组织开展设施农业用地和农业设施、耕地“非粮化”、撂荒耕地、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住宅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在耕地上建设非农设施和农业设施未按备案内容建设的行为、耕地“非粮化”行为、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住宅等破坏耕地行为问题的发生。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置。四是及时总结耕地保护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向县耕地保护工作专班书面报告巡查情况。〔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常态化监管机制。按照“县级牵头、乡镇落实、部门协同”要求,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要密切配合,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履行耕地保护属地责任职责,适时开展设施农业用地、耕地“非粮化”、撂荒耕地及违规占用耕地建住宅等问题的实地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耕地保护中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发现“大棚房”问题、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住宅及耕地“非粮化”等破坏耕地和违法占耕行为及时处理。县自然资源局要及时公开设施农用地备案信息、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城镇村庄规划边界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提高发现、识别、查处破坏耕地及违法占用耕地等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按照工作职责,全面做好耕地保护日常监管及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包保责任制。各乡镇要建立乡镇、村组负责人牵头负责的耕地保护包保机制,对历史“大棚房”问题和历年备案的设施农业、耕地“非粮化”问题及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住宅问题,包保到乡(镇)、村,明确到具体责任人,各包保责任人要各负其责,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一线抓排查整改,确保一抓到底。包保责任清单要根据人员调整变动及时修正。〔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责任分工

(一)县级牵头。县级对全县辖区的耕地保护严防管控负总责,统筹抓好工作部署、源头管控、排查整治、监督巡查和指导服务。

(二)乡镇落实。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耕地保护的属地责任,要将任务和责任落实到村委会(社区)、村小组,统筹抓好备案管理、排查整治、政策法规宣传等工作,并建立健全常态化耕地保护监管机制。

(三)部门协同。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自然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严防耕地保护问题新增和反弹工作的指导服务,各尽其责、共同负责,加强配合、联合行动,认真落实耕地保护与粮食安全的各项措施,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等耕地保护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要认真履行行业部门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指导,制定耕地“非粮化”排查整治及严防“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等工作机制,有效串联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住宅类建房审批、耕地“非粮化”监管等各个环节,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压实工作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自然资源局要密切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将上述耕地保护主要任务分解到乡镇站所,细化到村、组,上下联动、多方协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耕地保护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耕地保护及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对举报的问题线索一经核实确认,立即严肃处理,加大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形成强大震慑;同时要组织开展耕地保护问题排查整治业务培训,采取印发宣传培训手册、口袋书、流程图等,提升基层排查人员业务能力。

(四)严肃追责问责。耕地保护常态化监管专项行动开展中发现的耕地保护问题,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验收销号,属于法定容错免责情形的,可不再追究漏查漏报责任。自2025年1月1日起发现的“大棚房”问题、耕地“非粮化”问题、侵占耕地“挖湖造景”及占用耕地建房(住宅类)问题,严肃追究漏查漏报责任;被巡视、督察、审计指出的上述耕地保护问题,要进行全链条责任倒查,对在监管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依规依纪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