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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4-0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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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泸西县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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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泸政办发〔202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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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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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融媒体中心:
《泸西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泸西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要求,扎实推进泸西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果洛西宁民族中学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贯彻落实上级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管理的部署和要求,把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重大民心工程来抓,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促进农村少年儿童正常发育和健康成长,持续提升农村学生营养状况和身体素质,把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好,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关怀,切实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为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
三、实施内容
全县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结合实际,按照安全、营养、健康、卫生的标准,因地制宜确定供餐内容。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于2024年秋季学期起调整为提供完整的午餐(热食);暂时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仍然提供牛奶、糕点,待供餐条件成熟后,由县教育体育局适时进行供餐调整。
四、资金来源
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标准为“5+X”元,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天5元,一年按200天计算,“X”元由学生家长承担(由学校结合实际自行研究决定)。学校食堂向学生提供等值、营养、安全、可口的完整午餐(热食)。提供早餐和晚餐的学校,由学校参照营养改善计划向学生收取相应费用。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不得以现金方式发给学生或家长。
五、供餐管理
(一)供餐形式。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由学校食堂供餐,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根据民族风俗等特点和地方口味特色及学生的日常饮食习惯,按照卫生、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为学生提供午餐热食。暂时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由企业提供等值的牛奶或糕点。
(二)供餐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标准要求,提供营养价值较高的畜禽肉蛋奶类食品、新鲜蔬菜水果和谷薯类食品等,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品,确保食品新鲜卫生、品种多样、营养均衡。学校食堂要按需供餐,制止餐饮浪费。探索推进“农校对接”,建立学校蔬菜、水果等直供优质农产品基地,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和营养的前提下,减少食材采购和流通环节,降低原材料成本。
(三)供餐食谱。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参照《学生餐营养指南》(WS/T554—2017)等标准,结合当地学生营养健康状况,指导学生餐所需食物种类及日均数量指标,由学校根据当地市场食材供应等情况,运用“学生电子营养师”等膳食分析平台或软件,制定带量食谱并予以公示,确保膳食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四)供餐要求。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要优先支持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食堂建设及饮水、电力设施改造,不断改善厨具餐具、餐桌餐椅以及清洗消毒、视频监控设备等基本条件,严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小学校可结合实际,利用闲置校舍改造食堂。实行集中就餐的学校,应确保餐桌和餐位数量满足学生就座用餐实际需要。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应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许可证;全面推行明厨亮灶,食堂建设与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学校食堂供餐的基本条件如下:
1. 具有与所经营、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烹饪、贮存等场所,实行明厨亮灶,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 具有与所经营、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清洁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
3.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 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有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五)食品储存。食品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加强温湿度监测,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10厘米以上存放,防尘防鼠防虫设施完好,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盛装食品的容器应符合安全要求。食品贮存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任何私人用品。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规模较大的学校,应由两个以上人员签字验收。入库、出库要严格核对数量、检验质量,出库食品先进先出,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盘点后有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监销手续。
(六)食品加工。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烹饪时,要烧熟煮透;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并落实双人双锁管理。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等信息。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加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
(七)人员管理。各学校原则上按照与就餐学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足额配齐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足100名学生的学校,按每校1人配备从业人员。可采取设置公益性岗位、劳务派遣等方式,配备符合条件的学校食堂从业人员。要按照“先体检、再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做好聘用人员政审工作,严格把好人员入口关。每学期至少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1次业务技能和食品安全培训。每年要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2次以上(含2次)考核评议和1次健康检查,体检不合格、有精神异常或偏激现象、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服务态度评议连续两次为较差的予以辞退。食堂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操作技能。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
县人民政府是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融媒体中心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保障有力的工作氛围。各实施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负责落实营养改善计划各项具体工作。按照县级实施方案和县教育体育局下发的《泸西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学校食堂暨营养改善计划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泸教体发〔2024〕48号)精神,研究制定校级具体操作方案,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食材采购验收、资金管理等制度和工作要求。加强食堂管理,不断提高供餐质量。要依托《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享受补助学生底数清、情况明。
(二)加强资金管理
1. 中央财政安排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要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由县财政局和县教育体育局按照《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受益学生人数和实际在校天数进行核定,将指标下达至学校,确保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支付。补助资金拨付至供应商,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或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发生。
2. 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县教育体育局要加强各学校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财务活动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情况。各学校要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切实加强食堂会计核算,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经费账目;要及时、准确填报受益学生、补助标准、就餐天数、供餐情况等信息,严防套取、冒领膳食补助资金;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收取的伙食费和陪餐费收入等。食堂支出包括食材采购成本、人工成本等,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采购配送、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等支出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3. 收取伙食费的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所收取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学生伙食费开支;供应两餐及以上的学校,要加强食材采购成本核算管理,不得因提供早、晚餐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4. 加强资金监督。县财政局和县教育体育局要加强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管,指导各实施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学校应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公开食堂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加强安全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教育体育局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各学校要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餐费自理),加强食品贮存管理,合理设置食品贮存场所,建立健全出入库管理制度和盘点制度,严格实行食堂操作间、储存间封闭管理,非食堂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未经允许和登记严禁进入。县教育体育局要督促学校食堂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工作人员要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原材料存放、加工操作、食品出售等严格执行食品加工卫生操作规定,确保食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采购管理
县教育体育局要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营养改善计划采购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的规定,将学校食堂所需的大米、食用油、面粉、肉、蛋、奶、糕点、新鲜蔬菜、水果、干货、调味品等大宗食品和原辅材料等,纳入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分配、统一运送,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从源头和过程上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努力实现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的目标。县财政局应当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将有关违法违规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县教育体育局要督促各学校落实供货商评议制度,每学期进行一次评议,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单位),要列入“黑名单”,坚决予以清退,禁止其再以任何形式参与学校供餐等有关工作。学校应规范结算制度,及时与供应商结算货款。采购员与供应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各采购学校要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开展验收工作。验收时,应建立采购验收台账,列明到货品目、数量质量、生产日期等情况,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并留存验收证明。严格落实复秤工作机制并如实记录。验收不合格的食材,应当按合同规定及时处理。完善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查验、索取并留存有关许可证、营业执照、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和由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加强采购档案管理。采购人应严格执行采购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完整保存各项采购文件资料,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五)加强健康管理
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疾控中心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乡(镇)和学校的营养健康监测,开展有针对性的膳食指导和营养宣传教育,严格按照国家方案要求,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健康监测和指导工作,监测学校配合收集监测信息供监测评估使用;积极分析监测数据,形成学生营养健康监测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体育局,监测结果反馈监测学校;加强膳食指导,针对监测发现的问题,指导学校通过食物强化、营养优化等方式,科学合理供餐;指导学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学校供餐质量、学生营养状况等日常监测、评估,形成有效的供餐模式。县健康教育所要指导学校健全并落实健康教育制度,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县教育体育局要以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为载体,指导学生有序参与集体分餐、餐具回收、垃圾分类、清洁打扫和用餐秩序维护等劳动实践活动。各实施学校要结合实际,大力宣传营养改善计划有关政策和实施效果,采取多种方式有效开展感恩教育,引导学生懂得珍惜、学会感恩,不断厚植爱国情怀、培养奉献精神。
(六)加强应急管理
应急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及时向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同时,学校应采取下列措施: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封存餐品留样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用具、设施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病人救治、事故调查等工作;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制定学生供餐安排预案,做好学生、家长思想工作。县教育体育局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往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教育体育局要立即向县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会同卫健、教体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县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卫健、教体等部门依法发布和解释。
(七)加强绩效管理
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要指导各学校结合营养改善计划实际特点,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高营养膳食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绩效评价内容应以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学生营养状况改善情况、有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为重点。
(八)加强监督管理
各实施学校要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制度,定期将受益学生名单、人数(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情况、带量带价食谱等予以公示,公示信息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把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作为责任督学日常督导的重要内容;县财政局要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定期对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等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会同县教育体育局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县卫生健康局要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源性疾病报告和学生营养膳食指导、监测评估作为重点,经常性开展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安全、供餐质量、资金安全、职责履行和餐饮浪费情况。县教育体育局要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供餐监管,建立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信用档案。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并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九)加强舆论管理
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报道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渠道,使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要不断加强食品安全和健康教育,使学生从小养成安全、卫生的良好行为习惯,促进身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