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1864
-
发布机构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泸政发〔2015〕143号
-
发布日期2017-03-13
-
时效性有效
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泸西法治政府,按照《2015年红河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红政办发﹝2015﹞100号)要求,通过对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的6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5日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31件规范性文件、修改36件规范性文件。
(此件公开发布)
泸西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泸西县人民政府废止规范性文件
一、已被有关上位法代替的规范性文件11件
(一)《泸西县广播电视管理规定》(泸政发﹝2001﹞54号)
(二)《泸西县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办法》(泸政发﹝2004﹞51号)
(三)《泸西县建设项目审计暂行规定》(泸政发﹝2003﹞27号)
(四)《泸西县城市出租汽车客车管理暂行办法》(泸政发﹝2011﹞68号)
(五)《泸西县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泸政发﹝2004﹞43号)
(六)《泸西县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暂行)(泸政发﹝2011﹞68号)
(七)《泸西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泸政发﹝2011﹞68号)
(八)《泸西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泸政发﹝2011﹞68号)
(九)《泸西县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泸政发﹝2011﹞68号)
(十)《泸西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泸政发﹝2011﹞122号)
(十一)《泸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及处罚暂行办法》(泸政发﹝2012﹞64号)
二、依据缺失的规范性文件4件
(一)《泸西县安全生产告诫、问责及黄牌警示暂行办法》(泸政发﹝2011﹞68号)
(二)《泸西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暂定)(泸政发﹝2011﹞68号)
(三)《泸西县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泸政发﹝2011﹞68号)
(四)《泸西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泸政发﹝2014﹞70号)
三、调整对象已消失或适用期已过的规范性文件7件
(一)《泸西县县级预算外资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泸政发﹝2006﹞73号)
(二)《泸西县行政事业单位集中统一会计核算管理办法》(暂行)(泸政发﹝2003﹞49号)
(三)《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2012年烟叶收购专卖管理的通告》(2012年发布)
(四)《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阿庐大街加油站旁马路市场及城区占道经营摊位搬迁的通告》(2013年发布)
(五)《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2013年烟叶收购专卖管理的通告》(2013年发布)
(六)《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烟叶收购专卖管理的通告》(2014年发布)
(七)《泸西县地下水清理整顿方案》(泸政发﹝2010﹞102号)
四、其他情形应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9件
(一)《泸西县地名标志管理规定》(泸政发﹝2011﹞68号)
(二)《泸西县生态环境建设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泸政发﹝2011﹞68号)
(三)《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辖区内水域鱼类资源管理的通告》(2002年发布)
(四)《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珍稀鱼类资源的通告》(泸政发﹝2011﹞68号)
(五)《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出租车使用计价器收费管理的通告》(2012年发布)
(六)《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县城城区交通秩序的通告》(2012年发布)
(七)《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告》(2013年发布)
(八)《泸西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泸政发﹝2009﹞49号)
(九)《泸西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泸政发﹝2011﹞68号)
泸西县人民政府修改规范性文件
一、对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4件
(一)《泸西县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泸政发﹝2008﹞47号)
第八条修改为:编制城镇绿化规划必须根据本县特点,利用和保护本县自然与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其他绿地,并严格按照现行的《泸西县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控制各项绿化指标。
第十一条增加第(一)款:(一)东至氮肥厂、西至迎宾路、北至环北路、南至泸发大街延长线为旧城区,其余片区为新城区。
(一)—(七)中“在新区”修改为:在新城区。“在旧区”修改为:在旧城区。
第十二条第一句修改为:城镇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公共设施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建筑小品。
第十四条中“公共绿地”修改为:公园绿地。
第十九条第(一)款中“负责县城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广场绿地、道路绿地及行道树等的管理工作”,修改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广场绿地、道路绿地及行道树的管理工作,分别由县住建、文体、农林和科学技术局(林业系统)、旅游、交通等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原“《规划管理验收合格证》”修改为:《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公共绿地”修改为:城市绿地。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公共绿地”修改为:公园绿地。
第三十二条第(六)款修改为:其他绿地,指对城镇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镇景观各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指公园绿地面积(㎡)占城市人口数量(人)的比例。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限五年,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二)《泸西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管理办法》(泸政发﹝1998﹞29号)
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股金管理办法》及省、州供销社对社员股金的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按照泸西县供销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九条修改为:入股对象以农民为主,城镇居民和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工作人员均可入股。
第十条修改为:社员股金是农民、城镇居民和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工作人员为取得社员资格向供销合作社交纳的股金。
社员股金额度由县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及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确定,身份股每股确定为500元,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身份股每股为1000元,每人不低于一股。投资股每股确定为5000元,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每人不低于一股。社员股金可以用现金入股,也可以用供销合作社需要的实物折价入股。每个社员不论入股多少,在参与民主管理上,只有一票权。社员股金归社员所有。
在利益分配上,社员股金按入股金额实行“保息分红”即每年按银行存款利率支付股息,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分红的具体比例在坚持安排集体积累优先增长并遵守国家制定的企业财务制度的前提下,由县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研究确定,实行全县范围内统一付息、分红,在税前列支。
保息、分红应年年兑现不得拖欠。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用现金兑现,也可以实物兑现。
第十一条修改为:社员社股金是下级供销合作社向上级供销合作社入社交纳的股金。每个社员社均应向上级社股金服务中心交纳一定数额的股金,县供销合作社所属公司、基层供销合作社所交股金数额由县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确定。
社员社股金在利益分配上实行“保息分红”,办法与社员股金的“保息分红”办法一致。
第十八条修改为:调剂使用股金的审批权限: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股金服务中心副主任审批办理;1万元以上至10万元由县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任审批办理;10万元以上由县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研究审批办理。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调剂使用股金,坚持互助合作,有偿使用,按期还本付费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股金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股金继承和转让应到相应的入股点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限五年,即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三)《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泸政发﹝2011﹞111号)
第三条第(三)款中:“土地价款相应比例征收”。修改为:土地价款的20%征收。
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划审批表、批单;规范定点图、总平面图或初步设计图”,修改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横断面图、红线图、位置平面图或平面布置图;占用林地的提交林业部门审核意见书;
附件修改为:泸西县建设项目划拨用地成本预算表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 |
一类区:中枢镇。水田:60900元/亩;水浇地56840元/亩;旱地:52780元/亩;园地52780元/亩;草地:26390元/亩;未利用地5000元/亩。 |
泸西县2014年6月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
二类区:永宁乡、午街铺镇、旧城镇、金马镇、白水镇。水田:41075元/亩;水浇地37789元/亩;旱地:31217元/亩;园地31217元/亩;草地:19716元/亩;未利用地4000元/亩。 |
||
三类区:水田:31610元/亩;水浇地29430元/亩;旱地:20710元/亩;园地20710元/亩;草地13080元/亩;未利用地3000元/亩。 |
||
青苗补助费 |
500—3300元/亩 |
|
耕地开垦费 |
旱地:9000元/亩;水田:10500元/亩;基本农田:12500元/亩。 |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14条。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0﹞150号),旱地9000元/亩,水田10500元/亩,基本农田12500元/亩。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财综字〔1999〕117号,10元/平方米。 |
||
耕地占用税 |
22元/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泸西县每平米22元。 |
农转用勘测定界费 |
8亩—30亩,每宗15000元/宗;超过30亩以上,在15000元的基础上加收267元/亩(0.4元/平方米) |
|
供地勘测定界费 |
8亩—30亩,每宗15000元/宗;超过30亩以上,在15000元的基础上加收267元/亩(0.4元/平方米) |
|
征地工作经费 |
|
据实列支 |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 |
200元/平方米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49号)。 |
新增六:本通知有效期限五年,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四)《泸西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办法》(泸政发﹝2013﹞84号)
第一条“市容市貌”修改为:城市道路。
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用交通标线、标志等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的专供机动车辆停放的临时停车场地。
第十条修改为:在收费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必须按规定缴纳费用,车辆停泊期间,车辆和车内财物安全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修改为:停车泊位收费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岗期间必须规范着装、佩带标志。
第十四条修改为:停车泊位收费员应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合理收取停车费,并出具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增加一款内容:出租汽车停车候客泊位仅供本县城出租汽车停车候客并无偿使用,禁止其他车辆使用。
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服从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员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限五年,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二、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5件
(一)《泸西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泸政办发﹝2008﹞9号)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县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实施优化设计、合理化建议或加强管理而节省投资,或在质量、工期和其他各项指标方面与国内同类项目相比属于领先水平的,有关部门报请州级以上部门。
第三十条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限三年,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二)《泸西县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投劳管理暂行办法》(泸政发﹝2011﹞68号)
删除“暂行”两字。
第四条修改为:向农民筹资,严格执行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农民人均筹资最高不得超过40元,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每个标准工日折资不超过60元。一事一议项目确需农民投工的,要根据实际需要合格确定筹劳数量;自愿以资代劳的,要严格控制数量、比例及工价标准,防止用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限五年,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三)《泸西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泸政发﹝2011﹞16号)
第六条第(一)款“公路工程”后增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限三年,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四)《泸西县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泸政发﹝2011﹞17号)
第七条第(二)款删除。第(三)款修改为:土地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包括建设用地供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及征收、县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等重大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
第十二条在第一句后增加: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及征收的,用地方提交所需资料齐全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在30日内上报省、州审批。
第十五条修改为:本制度有效期限五年,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五)《泸西县土地市场管理办法》(泸政发﹝2012﹞131号)
第九条“五个工作日”修改为:二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限五年,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三、对由于政府机构改革,机构名称变更的规范性文件4件
(一)《泸西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统一保险管理办法》(试行)(泸政发﹝2006﹞73号)
删除“试行”两字。
“县政府采购中心”修改为“泸西县财政局”。电话修改为:6624504。
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限五年,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二)《泸西县广告、霓虹灯制作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泸政发﹝2006﹞73号)
删除“暂行”两字。
第三条原“主管县城规划区内广告、霓虹灯的规划、设置、审批”修改为:主管县城规划区内广告、霓虹灯的规划、设置、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修改为:在县城规划区内制作设置广告、霓虹灯应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做到布局合理、设置规范,安全牢固、内容健康、用字规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不得影响交通和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五条原“属经营性质的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修改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在县城规划区内设置广告、霓虹灯,必须先持设计方案、广告内容、设置地址等书面材料到县建设局办理审批手续”,修改为:在县城规划区内设置广告、霓虹灯,必须先持营业执照、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广告远近景效果图等书面材料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原“在街灯灯杆上设置广告、霓虹灯的,须经有权或授权部门批准,办理手续后方可设置使用”修改为:在县城规划区内街灯灯杆上设置广告、霓虹灯的,应当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使用。
第十条原“必须经建设、工商、文化、公安等有权部门”修改为“必须经住建、工商、文化、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修改为: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广告内容必须先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位置散发、张贴,期间接受工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限五年,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泸西县建设局”修改为:泸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泸西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试行)(泸政发﹝2011﹞68号)
删除“试行”两字。
第四条“泸西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修改为:县畜牧兽医局。
第二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生猪屠宰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商务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生猪屠宰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限五年,即自2015年12月31日到2020年12月31日止。
(四)《泸西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泸政发﹝2011﹞68号)
第八条修改为:未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上修建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因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在城市道路上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须经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区内主次干道临街不得设立车辆清洗场(站)。在城区其它地方设立车辆清洗场(站)的,应配置沉沙池等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且必须符合规定规范标准。不得乱排污水、丢弃废弃物,不得占用和损坏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修改为:一切商品物资和农产品交换,只能在市场(门店)内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街道两侧摆设临时摊点的,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按照规定时限、要求经营,并做好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修改为:户外广告、霓虹灯、画廊、招贴栏、读报栏的设置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范要求合理设置,保持与街景协调、完好、整齐、美观。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禁止在辖区街道、公共设施、树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擅自悬挂经营性宣传标语,张贴广告、乱写乱画、乱刻乱挂等。
第二十二条“张贴、摆放黄色、低级、庸俗的广告和招贴”修改为:张贴、摆放淫秽、低级、庸俗的广告和招贴。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的实施,按照分区规范、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分片整治、逐步达标的原则,分别由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和委托的单位及中枢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执行。县职能部门及委托的单位主要负责九华路、长安路、长久路、长安路至长久路横路、城东小区道路、干修所道路、健康路、钟山路、人民路至环北路、北正街、顺达路(李家村)、龙口街、环东路、环西路、建设街、西正街、西营北路、西营南路、西营中路、南屏小区、老环南路、关井街、秀东路、二环南路、文化中心广场、阿庐大街、汇丰路(钱隆大厦一条)、建兴路(27号路)、胜利中路(27号A路)、胜利南路(27号B路)、胜利北路(27号C路)、烟草水疗横岔道、城建24米、公交公司后岔道、泸源中学东岔道、泸源中学主干道、电力小区12米道路、电力小区至阿庐大街9米直岔道、文化广场政务中心、电力小区直岔路、县委小区横路、民生路(电力小区16米道路)、泸发大街、水电局32米、迎宾路、国税局步行街、广电局前两条、迎宾路岔永宁路口、40米大街、18米大街、文馨园、花生小区、石秀小区、石秀小区40米道路、瓦窑村委会门前道路、泽升苑门前道路、计生局旁道路、原公安局门前至帝景湾路段、太阳坡立交桥、太阳坡(落鹤堡至丁河村岔路口),共60条道路。其余道路由中枢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治理。
“泸西县建设局”修改为:泸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限五年,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四、对有关引用法规规章名称的规范性文件1件
(一)《泸西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泸政发﹝2006﹞71号)
删除“暂行”两字。
第一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改为:《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条删除“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第五条修改为: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审批制度,凡在我县从事市政基础建设、房地产开发、建材、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环境工程、采砂采石、烧制砖瓦、养殖、大规模经果林开发和其他大中型企业等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报告表,项目实施应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实施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条修改为:凡在我县从事市政基础建设、房地产开发、建材、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环境工程、采砂采石、烧制砖瓦、养殖、大规模经果林开发和其他大中型企业等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对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依法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并组织设施治理。
第十三条原“对本县开发建设项目进行普查,检查实施情况”,修改为: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开发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原:“同时积极参与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监理工作”修改为:同时积极参与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
删除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本规定有效期限五年,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五、对没有实行有效期制度的规范性文件22件
(一)《泸西县旅游行业管理办法》(泸政发﹝2009﹞37号)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限五年,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滇桂黔边纵队二支队弥泸地区烈士纪念碑管理规定》(泸政发﹝2006﹞73号)
第七条修改为:本规定有效期限五年,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三)《泸西县农村财务管理规定》(试行)(泸政发﹝2009﹞40号)
删除“试行”两字。
第一条“村合作”修改为:村集体。
第二条、第三条“5个社区”修改为:6个社区。
第二条“477个村民小组,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修改为:477个村民小组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477个村民小组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人员”修改为:477个村民小组的财务人员。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本规定有效期限五年,即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四)《泸西县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实施办法》(试行)(泸政发﹝2009﹞40号)
删除“试行”两字。
第一条“村合作”修改为:村集体。
第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限五年,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上”。
(五)《泸西县犬类管理暂行办法》(泸政发﹝2008﹞45号)
删除“暂行”两字。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限五年,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六)《泸西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泸政发﹝2011﹞68号)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限五年,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七)《泸西县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泸政发﹝2011﹞68号)
第三条修改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限五年,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八)《泸西县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泸政发﹝2011﹞68号)
第十九条修改为:社区消防工作应当纳入公安派出所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制定制度落实到每个社区民警,并作为年度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限五年,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九)《泸西县板桥河水库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泸政发﹝2011﹞68号)
删除“暂行”两字。
第九条第(六)款修改为: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有效期限五年,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十)《泸西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泸政发﹝2010﹞56号)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限五年,即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十一)《泸西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泸政发﹝2010﹞100号)
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限五年,即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十二)《泸西县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泸政发﹝2010﹞101号)
第十四条修改为:本制度有效期限五年,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十三)《泸西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泸政发﹝2011﹞18号)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本制度有效期限五年,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十四)《泸西县城市燃气管理暂行办法》(泸政发﹝2011﹞147号)
删除“暂行”两字。
第五十条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限五年,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起终止。
(十五)《泸西县小(二)型水库管理办法》(泸政发﹝2012﹞102号)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限五年,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十六)《泸西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泸政发﹝2013﹞85号)
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限五年,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十七)《泸西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泸政发﹝2013﹞106号)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限五年,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十八)《泸西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泸政发﹝2014﹞47号)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限五年,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十九)《泸西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泸政发﹝2014﹞48号)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1号令)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1号令)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限五年,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二十)《泸西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管理办法》(泸政发﹝2014﹞49号)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限五年,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二十一)《泸西县消火栓管理规定》(泸政发﹝2014﹞144号)
第八条修改为:市政消火栓在投入使用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县公安消防大队、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验收。
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有效期限五年,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二十二)《泸西县观音山片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泸政发﹝2014﹞115号)
第六条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限五年,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