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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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1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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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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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泸政发〔201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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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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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以及《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16〕62号)精神,为应对交通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核心,以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性、源头性、根本性问题为重点,创新机制,夯实基础,加强管理,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格局,为建设经济强县、和谐泸西保驾护航。
(二)工作目标。按照“安全第一、协调发展、预防为主、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的原则,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确保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明确、机制健全、管理到位、设施完善,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明显提高,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明显减少。
二、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三)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建立由交通运输部门为组长单位,公安部门为副组长单位,发改、工信、安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综合协调机构,综合协调公路联合执法、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高速公路信息化建设、高速公路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路政营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四)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形成长效机制。以公路、企业、车辆、驾驶人安全隐患为重点排查整治对象,采取行业部门开展排查和政府组织联合排查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报同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要主动协调产权部门加大隐患整治的资金投入,确保安全隐患及时得到整治。
(五)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机制。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要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按照公安交警大队、中队交通管理人员在现有基础上“只增不减”的原则,增加交通管理力量。加大农村派出所交警中队队伍建设,农村派出所交警中队必须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民警和交通安全协管员。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要加大对执勤、执法装备的更新、配备力度,切实提高执法保障能力。
(六)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明确职能部门的应急救援责任,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合作、保障到位、高效运转的应急救援服务机制。建立健全公安、交通运输、消防、卫生计生、农业等部门联动的县、乡镇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储备相应的救援物资,完善交通事故应急通信系统。加强应急演练和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装备,提高施救水平,实现出警及时、交通管控合理有效、现场组织抢救有序、现场急救运转高效、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和现场勘查规范快速的目标。
(七)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公安交警部门和保险行业部门要加快推进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让快处快赔真正成为老百姓处理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的便捷渠道。要提升服务群众的水平和能力,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网上受理、网上定责、网上理赔,方便群众处理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同时,要用足用好科技、法治、行政等手段和措施,重点解决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轻微交通事故的快处快撤问题,及时恢复交通,最大限度减少由此造成的交通拥堵。
(八)建立警示教育长效机制。公安、交通运输、安监、教育等部门要组织对“两客一危”车辆、校车(接送学生车辆)、总质量12吨以上货运车辆、农村微型面包车等重点车辆从业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并形成长效机制。落实县级每月开展一次,乡镇级每半年开展一次重点从业人员警示教育活动。
(九)建立科技信息化共建共享机制。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建立信息综合平台,最大限度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效益,打破“信息孤岛”效应。交通运输、公安、住建等部门要成立“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和应用领导小组”,在新建高速公路、城市街道和城市街道科技信息化建设及改造过程中,用好改造建设资金,科学合理设计项目,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真正实现打造跨界共融、数据共享、责任共担、安全共治的目标。
(十)建立“警企协作”机制。公安交警部门要与有条件的保险行业部门联合组建“农村交通安全员”队伍,消除农村地区机动车交强险脱保盲区,填补户籍化管理漏洞,切实提高农村机动车驾驶人持证率、机动车检验率和机动车交强险投保率,提高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抗风险能力,提高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能力和交通事故预防水平。
(十一)建立城市交通安全共治机制。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要科学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统筹协调土地利用与产业布局、居住配置以及交通发展的关系,促进城市空间布局优化。公安交警部门进入同级规委会,住建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对城市交通可能造成影响的拟建设项目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将其纳入城市建设和大型项目规划环节,实现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公安、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城市交通违法、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整治,全力维护城市交通通行秩序。
(十二)建立执法规范化建设长效机制。公安、交通运输等道路交通安全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队伍建设,从严管理、规范执法。针对队伍存在的问题,不断加强教育整顿,对违法违纪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坚决杜绝公路“三乱”等违法违纪问题,禁止交通协管员单独从事执法工作。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整改非现场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化执法信息公开,依法公开道路交通管理的执法依据、程序、过程、结果以及相关收费和处罚标准。
(十三)建立健全督导检查和考核长效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年度考核内容,与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由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制定督导检查计划,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以督导检查抓措施落实,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上台阶。
三、全面强化源头管理,打牢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根基
(十四)突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关,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2〕33号)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部令)的要求,督促企业进一步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落实企业单位主体责任,全面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十五)突出驾驶人培训和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驾驶人培训和教练员管理,确保培训质量。严格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考试,对“两客一危”车辆、校车等重点驾驶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建立“黑名单”制度,督促企业按照规定依法解聘有严重违法记录的驾驶员。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驾驶人考试工作,实行驾驶人考试质量通报制度。
(十六)突出车辆安全性能监管。工信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改装车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改装、拼装等安全问题的,要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市场监管部门要查处和取缔销售无产品目录公告机动车的企业和个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违法人员依法处罚。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道路运输证。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严格车辆检验检测机构和检测设备仪器的计量认证管理。工信、财政、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对逾期未进行车辆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其所有人机动车相关业务;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坚决予以强制报废,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机动车,公安部门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并予以注销。
(十七)突出重点车辆安全管理。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车辆监管制度和落实监管措施,强化重点车辆管理。一是加强“两客一危”车辆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将“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纳入企业监控和政府监控平台,并与公安部门进行同步共享。要严格农村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交运发〔2014〕258号)要求,做好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机制的建立和落实工作,督促农村客运企业对已开通的农村客运线路、车辆安全匹配状况进行排查,不满足《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要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消除安全隐患。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对旅游包车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加强重点车辆运行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安监、公安部门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强制安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视频在线监控装置。二是加强校车(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建立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整体联动机制,进一步落实校车管理的特定措施,确保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安全。三是加强农村微型面包车管理。要坚决落实微型面包车纳入重点车辆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一车一档”、“一盯一、一帮一”及喷涂标识等工作。
(十八)突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省政府182号令),即将制定的《红河州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成立“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加强电动车的管理。工信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的行业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管理,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行为;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的日常监管,对销售不符合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的,责令其停止销售,依法予以处理。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管理,定期开展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住建部门要加强非机动车道和停车设施建设。
四、全面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筑牢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防线
(十九)加强高等级公路安全防控体系建设。有关乡镇、县属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全县高等级公路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力度,积极构建物防、技防、人防有机结合的高等级公路安全防控体系。一是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配合,建立缉查布控网、区间测速网、路面执勤执法网,通过整合资源、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等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集成技术,加大卡口、区间测速、缉查布控、高音广播、LED显示屏等交通管理科技管控项目建设力度,基本建成“点上查得住、线上巡得到、面上控得牢”的高等级公路安全防控体系。二是全面实施高速公路信息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实现重要路段和关键节点监控全覆盖。在建的高速公路,由交通运输、公安和项目业主负责,完善信息化建设方案,并将信息化建设资金纳入投资概算;拟建的高速公路,要同步进行信息化建设,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三是加强高速公路执法设施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安监、发改、国土资源、电力等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积极落实省、州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在审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时,把高速公路公安交警、路政部门的大(中)队营房、执法站和公安武装查缉站建设纳入建设计划,与高速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四是加强高速公路事故救援体系建设。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财政、公安、公路投资公司、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制定工作计划,并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合力布局建设救援服务点,逐步建立健全高速公路救援服务体系。五是加强高速公路管理力量建设。人社、财政部门要按照高速公路通车里程,逐年增加公安交警及路政部门的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
(二十)加强农村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要落实农村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推进农村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和加强农村交通管理队伍建设,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延伸农村交通管理触角,彻底形成农村交通安全管理“主体在县、责任在乡镇、延伸到村(组)、覆盖到人”的农村交通安全防控体系。一是继续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4〕140号)要求,加大农村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推进力度。对各地已构建的交通安全防控体系进行完善和规范,加大培训力度,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落实考核和奖惩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实现工作目标。二是加强农村“两员”(乡镇交通协管员、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员)、“交通安全员”、“劝导员”、“四支队伍”(专职协管员、兼职协管员、义务协管员、交通安全志愿者)建设,乡镇派出所交警中队负责对农村“两员”、“交通安全员”、“劝导员”、“四支队伍”的管理、培训、使用与考核。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确保100%的行政村建立劝导站,制定劝导站工作规范,明确“劝导员”工作职责,落实劝导工作制度,形成交通安全“大劝导”氛围。三是加强农村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农村“两员”经费按照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分级承担的原则负责保障,“交通安全员”经费由相应的保险公司负责保障,“四支队伍”、“劝导员”的经费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
五、全面强化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切实提高道路通行条件
(二十一)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文件要求,积极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高速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生命周期负责,为完善高速公路安全设施提供资金保障。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保障并积极争取上级车购税资金支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原则,争取“十三五”期间完成最急需路段的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二是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为契机,将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纳入地方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绩效考核内容,定量明确年度治理任务和投入标准,将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按规划向农村道路延伸。
(二十二)加强农村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各乡镇要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主体职责,对新建、改建的农村道路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对已建成的农村道路要对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进行排查整治,逐步完善标志、标线、防撞墩(墙)等安全设施。
(二十三)开展公路交叉口“五小工程”建设。各乡镇要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在本辖区公路交叉口开展“一块标志牌、一条减速设施、一排标注桩、一个凸面镜、一盏爆闪灯”的“五小工程”建设,2017年底完成建设任务。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由县属有关部门按要求开展“五小工程”建设。
六、全面强化执法力度,严查严处交通违法行为,切实净化路面通行秩序
(二十四)强化重点违法行为的查处。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公路巡逻管控,严查各类交通违法、非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一是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农业、教育等部门配合开展以“两客一危”车辆、校车(接送学生车辆)、“营转非”车辆、货车、微型面包车为重点车辆;以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等为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以农村公路、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为重点路段的专项整治,严查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二是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农业等部门配合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净化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三是农业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严厉打击拖拉机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脱检、改(拼)装和驾驶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十五)强化超限超载治理,积极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要健全和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要结合辖区实际适时组织开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严查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七、全面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
(二十六)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
(二十七)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公益宣传力度,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形式,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积极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村”的评选标准。积极研发交通安全宣传科技系统,提高交通安全宣传能力,扩大交通安全覆盖面。文体广电、公安部门要加快推进农村大喇叭建设,确保全县自然村大喇叭应急广播系统全覆盖,要继续落实农村电影交通安全警示播放制度。教育部门要将交通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教学计划,落实课时、师资、读本和考核,夯实全民交通安全素质基础。县属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等群体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八、全面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二十八)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按照“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原则,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政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落实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二十九)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县、乡镇要成立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由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制定下发执行。各成员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研判分析、开展联合执法、开展督导检查、组织应急演练,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切实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大格局。
(三十)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三十一)强化交通管理考核和结果运用制度。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考核制度和结果运用。将考核成绩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将考评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考核和领导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此件公开发布)
泸西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3日